陶短房
导语:
5年前,浙江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艳红在网上散布虐童照片,曾引发公众和舆论大哗,近日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再次唤醒人们对虐童问题的关注,许多人惊讶地发现,在我们身边居然有这么多虐童事件发生,对此我们却常常“灯下黑”、视而不见。许多人都提到“和国外接轨”,却对国外是否也有虐童、如何防范和制裁虐童语焉不详。
比如,我所居住的加拿大,情况是怎样的?这还是2009年10月的事。
从一件虐童“小新闻”说起
某一天,一名居住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列治文市(在大温哥华地区)的家长从一座名叫BETHANY的幼儿园接回自己18个月大的孩子,却惊讶地发现孩子面部有伤痕,怀疑系摔倒所致,便向列治文皇家骑警投诉。2010年4月,警方调查显示,该幼儿和其他幼儿系被幼儿园老师举起后直接摔在地上而致伤,随后的司法调查发现了更多该幼儿园虐童的证据,71岁的幼儿园经理夏洛特.拉夫特和两名幼儿老师,30岁的克里斯蒂娜.莫里斯和45岁的米歇尔.斯坦马修均与虐童有关,警方随即在5月逮捕了上述三人,并控以1-3项故意伤人罪。
此事造成的伤害并不严重,但影响却很大,以至于列治文皇家骑警要设立专人接受相关询问。这所幼儿园后来被重组,3名当事人被终身禁止涉及未成年人教育行业,园长还被判处了缓刑。
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在加拿大,幼教管理十分严格,门槛也很高,而这家幼儿园系要求最苛刻的“大园”,以往很少传出类似丑闻,家长对这类幼儿园普遍十分信任,丑聞曝光后引起普遍震惊;其次,加拿大是世界上儿童保护措施最严密、甚至有些苛刻的国家,别说是老师,就是家长“慢待”子女被投诉,也随时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幼儿园虐童与社会道德观感格格不入,很容易引发社会的普遍不满。
在加拿大,幼儿园分大园(Group day care)、小园(Licence family child care)两种,前者允许接纳较多幼儿,后者则只能接纳有限(一般上限7名)幼儿,两种园的从业者都需持证上岗,且要求各有侧重,这是因为大园通常有多名业者,可以分工互补,因此注重业者的专长,而小园则往往只有一人负责,需要更全面、更综合的素质。
要取得幼教资格证书,需经过综合培训、考核,专业能力、心理素质和情绪控制水平都在观察、考核之列,不但正规幼教老师,即便在幼儿园代班、打工的小时工,也同样要求“有证”(无证看护幼童除有血缘关系者外,只许1-2人,因省而异),倘被发现无证上岗,不但违规上岗者会立即被清退,幼儿园也会因触犯劳动法规,受到严厉处罚,并被打入另册,甚至勒令关闭。
在加拿大,有专门部门负责受理幼儿家长的各种投诉,一旦被查实存在虐童、不当伤害或过失伤害行为,业者和园方都会受到严厉惩处,因此丢饭碗、关园子的并不罕见。正因如此,加拿大幼儿园对看护责任划定认真到苛刻的地步,孩子送到幼儿园时腿上有个新伤疤,或眼角贴块胶布,业者都会立即声明“和我们无关”,甚至要求家长书面确认,去稍远的地方活动,都会让家长事先签署“免责声明”。笔者的孩子有一次在家从凳子上摔下擦伤眼角,第二天到幼儿园后,老师立即让笔者确认“伤痕系送来就有”,园方没有责任,而另一次孩子在幼儿园里被蚊子叮了两个大包,老师也在当晚声明“责任是园方的”。
通常家长对加拿大幼儿园的安全问题并不特别担心,主要的抱怨集中在“资源稀缺”(大园常常要排很久,有时排到都快上小学了)、“价格昂贵”(卑诗省等地普通“小园”,月收费高达700-900加元)、“接送时间不合理”(如有的幼儿园要求早上不得早于8点、晚上不得晚于17点接送,许多上班较远的双职工家庭根本无法应付,以至于有人开玩笑称“加拿大的幼儿园体系停留在家庭妇女时代”)。不过通常孩子们都会比较喜欢上幼儿园,因为那里有较固定的玩伴,是培养早期社交能力的重要场所。
防范“家虐”
加拿大防范儿童在家庭里受到“家虐”,规则严密,可谓无微不至。
前文提到,家长如果“慢待”子女被投诉,会引发严重后果。那么,谁会是投诉者呢?
首先是邻居,加拿大人号称“世界上最喜欢管闲事的民族”,可没有“不管邻居家务事”的习惯,如果主观认定“隔壁小孩正被家长虐待”,正义感会登时爆棚,绝对报警没商量。
还是七、八年前吧,当时我刚从列治文市搬到一河之隔的素里市,有一天在二楼给大儿子洗澡,大儿子那年还不满3岁,因为“语迟”还不怎么会说话,不过在澡盆里嬉戏,动静比较大。正洗着,突然有人大声敲门,一开门,见门口停了3辆警灯闪烁的警车,4个全副武装的警察进门、上楼,把我一家三口分隔开,先询问我儿子“是否受虐”,见孩子不会说话问不出个所以然,就又看身上有无伤痕,又询问我妻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是学法语出身,惟恐英语沟通出问题导致对方误会,就要求“找个说法语的和我沟通”,过了约半小时,一位会说法语的警官驾着第四辆警车赶到,沟通之后澄清了误会,通过检查孩子身体也证实“只是洗澡戏水”,遂道歉、撤离。事后有朋友称,若发现一点“虐童”痕迹,孩子会被立即带离,弄不好就能送去福利机构或其它家庭“妥善照顾”,18岁前“肇事父母”无权和孩子接触,“那样的话这孩子算谁的都不好说了”,虽然我们的确没虐童,但当时我儿子不会说话是个很大的麻烦(无法提供直接证词),若非应对得当,后果可能不堪设想。
事后得知,报警电话是隔壁邻居打的,而邻居家的女主人自己就是个警察,所以警局出警特别快。他们知道误会后,很长一段时间见到我们都有些不好意思。
笔者一位邻居兼朋友曾向我吐槽,说自己有一儿一女,女儿比儿子大十多岁,儿子有一天抱怨“妈妈对我太凶”,女儿就支招“下次再凶你,就打‘911电话报警,把妈妈抓起来”。
这可不是开玩笑,而是真有这样的例子——甚至中小学也会反复教育学生“碰到家暴时怎样寻求警察帮助”,那位朋友的女儿其实是从学校里学会的“高招”。endprint
其实儿童的家庭安全更多是因为“疏于照顾”所致,而不是家暴。
2013年6月,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米尔顿市发生了一件轰动性事件:一名两岁男童被发现单独留在外祖母汽车车厢内两小时以上,最终因车内温度、湿度过高而脱水死亡。围绕这件公案,在加拿大再度掀起对父母“疏于照料儿童”问题的大讨论。
事实上这类因父母疏于照顾,而导致儿童在车厢内发生意外的事件,北美每年都会发生多起。美国“全美儿童与汽车”组织自1991年就对这类事件进行归档统计,结果发现每年在美国平均发生多达38宗因疏于照料而遗留儿童在车中、导致儿童死亡事件(其中2012年发生49宗),而人口少得多的加拿大,根据加拿大安全协会(CSC)的估计,每年全加平均发生类似事件4-6宗。
美国、加拿大联邦和各州(省)都有名目繁多的儿童保护法律,类似这种因疏于照顾而导致儿童被关在车中,并导致危险甚至伤亡的案例,儿童监护人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全美儿童与汽车”组织的统计显示,对这类行为提起的诉讼类别,包括“过失杀人”、“遗弃儿童”等严重罪名。不要以为“过失杀人”或“遗弃儿童”等罪名只会适用于那些最狠心的父母,事实上由于美加均属于海洋法系,类似的指控有时显得很宽泛,如美国曾发生一名母亲将8岁儿子独自留在车厢里,自己进便利店购物,而被以“遗弃儿童”罪起诉的案例,理由是“明知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厢内不妥却执意如此”,2013年夏天加拿大多伦多市约克区一名42岁母亲将幼童单独留在车里独自去超市购物,被路过市民发现危险报警,警方赶到后用警棍砸碎车窗救出幼童,随后赶回的母亲被捕并以“遗弃儿童”罪被起诉,并被暂时剥夺监护权,幼童被交还其父亲。当然,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也可能获得法庭谅解,如2010年8月1名加拿大多伦多居民在美国休斯敦误将自己年幼子女留在车内两小时致死,尽管最初被控以“过失杀人”,但当检方了解这对夫妇系忙于照顾留在家里并“出状况”的另一位自闭症儿子,而导致过失,就随即撤销了指控。
2013年2月发生在加拿大阿尔伯特省埃德蒙顿市的另一例典型“疏于照料儿童”案,也可反映北美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当时该省32岁母亲内尔林.萨米托在给7岁儿子洗澡时疏于照顾,竟坐视儿子活活被淹死,司法机构随后调查后发现,萨米托有溺毙儿子的冲动和行为,但其被确诊患有躁郁症,冲动、行为本身有失控的一面。9月13日,法庭裁定萨米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必须接受强制性精神治疗,在45天内,她将受到一次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评估,以确定她能否重返社区。早在案发后,法庭就下达了“儿童保护令”,其10岁的女儿被禁止与母亲接触,以防受到类似伤害。
在北美,疏于照料儿童可能被裁定犯有“虐待儿童罪”,如美国加州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儿童外表“明显营养不良、穿着不适当、经常被单独丢在一边或常被发现单独在外游逛”,其父母或监护人就有理由被认定犯有虐待儿童的罪行。在美国和加拿大许多州(省),诸如将12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车内、车内载有儿童时酒后开车、雇佣有性罪行前科者照料儿童、将12岁以下儿童单独留置或委托其他12岁以下儿童看管、在未成年人面前犯有制贩毒或性罪错、放任未成年子女进入危险地带等等,父母或监护人都可能被控以“虐待儿童”、“遗弃儿童”甚至“过失杀人”和“故意伤害”罪,轻则剥夺监护权,重则追究刑责并处以巨额罚金。
甚至有时某些案例并未发生严重后果,当事人也会被处以重责。
如2012年6月,美国阿拉巴马州戴尔郡一名母亲任由3名未成年子女下河游泳,尽管未出任何危险,也遭到警方监禁一年、罚款6000美元的起诉,理由是“这样做显然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监护人疏于职责;1992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凯恩郡的所谓“外婆家”案例更为戏剧性——一对夫妇将9岁、4岁两名子女托给孩子的祖父母,便双双去墨西哥度假,结果刚回国就被逮捕并控以“遗弃子女”、“残忍对待儿童”等多项罪名,花了10万美元才获得保释,理由是祖父母年纪太大,这样容易发生危险。
北美对“疏于照料”的规定因地而异,但普遍较为细致严格,如美国夏威夷州规定,9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车内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康涅狄格州早8时至下午6时儿童不得被单独留在车内,路易斯安那州规定照顾儿童的人不得小于10岁,父母将儿童留在车内,离车最远不得超过3米,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16岁以下儿童独处时,监护人必须提供适当的监管和看护,马尼托巴省规定12岁以下儿童必须24小时处于成人直接监护下,加拿大安全委员会建议不要让10岁以下儿童独处。美国密歇根州规定,父母因任何原因未给儿童提供足够及合适的饮食、衣服、医疗、住处,都将被视作“疏于照顾”。
发现有家长或监护人“疏于照顾”该怎么办?
美国许多州制订了“举报法”,规定医生、医学专业人士、教师、学校法律顾问、学校行政人员、儿童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甚至照相馆职员等,都有绝对义务举报可能存在的疏于照顾儿童现象,并规定了专门举报热线。举报理由之一,就是“儿童没有受到必要照顾和监管”,而只需“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就可构成举报动机,有义务举报不举报,或明明没问题乱举报,核实后都会受到处罚。接受举报并作出反应的,是儿童福利局,接到举报后,该局将先作初步评估,决定是否采取应急行动,如果认为需要采取行动,社工可能选择将儿童带离问题家庭另行安置,或让父母中问题一方暂时离家。调查结束后,儿童福利局可选择结案、继续让儿童处于寄养状态,让儿童父母、监护人接受民事处罚,而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则由法庭来决定。
在加拿大,根据“儿童及家庭辅导法”,调查儿童是否“疏于照顾”的责任,主要由儿童保护会(CAS)负责,该会如经调查认定,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无足够能力照顾儿童,或儿童存在风险需要额外保护,有权对儿童的监护权作出另行安排。
法律规定,任何“涉及儿童安全和利益的危险及怀疑”,医护人员、学校教师、日托中心工作人员、警察或一切相关人士举报后,CAS都会展开调查,如认定无需进一步保护,将尽快结案,否则会直接向法庭递交诉案,当事父母需在5日內出庭聆讯。如情节严重,法庭会下令由CAS暂时接管儿童,CAS通常会另行安排寄养家庭照料。endprint
法律规定,自知缺乏或丧失监护能力的父母可主动或由医院、传媒等代为向CAS提交“自愿委托监护申请”,期限为6个月,期满时将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结束自愿委托监护。
如自愿或非自愿委托监护超过两年,CAS有权提请法院重新评估,当事父母可能被剥夺监护权,政府(通常为省儿童及家庭发展厅)成为儿童新的监护人,并委托寄养家庭照顾至18岁,当事父母是否有权在18岁前探视,则由法庭作出评估(如认为不构成安全威胁则一般是允许的)。
如果仅仅是一般的疏于照顾行为,通常美、加法庭或相关机构不会剥夺父母监护权,而只是进行帮助辅导,并定期(通常为3个月一次直至结案)进行家访,如家访中认为存在风险,随时可能永久性剥夺父母监护权。
然而这种体制如今正受到越来越多质疑,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有专家指出,政府动辄采取剥夺家庭监护权的做法越俎代庖,令许多儿童不必要地脱离家庭这一最自然、最健康的成长氛围,长期处于一种不正常的成长环境中,许多被政府监护、寄养的儿童得到的照料甚至还不如在原家庭,并普遍存在不良习惯多、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违法犯罪比例高、日后难以升学并接受高等教育等等。
一些家庭学家进而指出,这种“儿童利益优先”的做法,原则是对的,但在实施过程中赋予政府和儿保机构过度权威,且过于迁就未成年儿童的意志,而有些“问题儿童”就借此摆脱父母的约束和管教,成为脱离家庭、无人管束、无人过问学业,却拥有许多自由支配零花钱的“特殊儿童”,家长即使有心管束,也会因“禁制令”的存在而望洋兴叹,甚至在18岁以前都无能为力,而等孩子到了18岁,已成为“定型”的社会青年,再想矫正便往往为时已晚。
正因如此,近年来美、加许多州(省)“微调”了对疏于照料儿童家庭的干预方式,尽可能避免永久性剥夺父母对子女监护权,而以短期委托监护、定期家访和帮助教育为主,以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效果的平衡。
校园里的危险系数防范
对于北美的校园暴力,中国人往往有趋于两极的印象,或是认为“美国、加拿大是校园暴力的发源地和大本营”,仿佛这边的中小学到处是枪林弹雨一般;或是觉得北美中小学“和风细雨”,中国家长们为之提心吊胆的种种校园安全隐患,在那边都不存在、或至少不严重。
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片面的。
在加拿大,2007年联邦统计局《关于加拿大学生学习态度调查》显示,38%的成年男性和30%成年女性称,自己学生时代曾遭受校园欺凌,47%家长称自己孩子在校园遭受欺凌,16%称“经常遭受欺凌”,2-8%的6-10年级学生称自己每周至少遭遇一次欺凌,4-10%的学生称自己每个月至少欺凌同学一次,19-24%的学生称自己既遭受他人欺凌,也欺凌他人。而非正式统计更称,75-80%左右加拿大公校在读学生称,自己在学校遭受过欺凌。
网络、帮派、毒品和恋童癖
在加拿大,校园帮派或“潜帮派”问题较为严重,所谓“潜帮派”,指表面上不存在帮派名称或者形式,但实际上拉帮结派,你不听他的他就针对你。有些在中国常见的校园安全问题,在加拿大也很严重。对此加拿大各省市教育局、各地警方将打击帮派的重点放在中学,采取各种形式劝说学生远离帮派,但总体上效果仍待加强。
网络欺凌是加拿大未成年人较新、较严重的安全隐患,2012年“阿曼达”自杀事件最为令人震撼。
阿曼达.托德时年15岁,是加拿大卑诗省枫树岭社区女中学生。她7年级时候被人诱骗,在网络摄像头前拍了半裸照,结果被人上传到网络,同学、熟人中传到沸沸扬扬。那名“幕后黑手”更用已拍裸照要挟她拍摄更多裸照,否则就“曝光”,结果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阿曼达在16岁生日前夕绝望自杀。
阿曼达事件最令人震撼的,是各种防范手段的苍白无力:早就寻求学校、社会和家长帮助,她的父母知道她被欺凌,并积极帮助她应对;她的学校和教区也知道此事,她的转学就是学校干预的结果;警方知道她的裸照被散布,还专门登门通知了阿曼达一家;她的妈妈卡罗尔.托德是高贵林学区的技术辅导专家,熟悉学校、电脑和网络,也熟知网络各种潜在风险,却救不了自己的女儿;阿曼达本人曾在自杀前一个多月上传长达9分钟的YOUTUBE视频,勇敢叙述自己被欺凌的故事,希望得到帮助……正如著名华裔心理学家、卑诗省新民主党省议员候选人区泽光所言,阿曼达什么都做了,但无效,这件事给了加拿大整个社会、教育和警政系统一记响亮耳光,因为这等于说,以前的种种说法,如“遇到网络欺凌要大声说出来,老师、家长和专业人士会保护你们”是欺人之谈。
此事引发加拿大社会对网络欺凌的高度重视,正如一些分析家所言,加拿大当今青少年越来越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不愿和家长交流,而家长和学校也把“不干涉青少年私人空间”当作理所当然的事,这导致许多网络欺凌事件直到后果很严重时才被发现。和几年前相比,如今的青少年许多都拥有智能手机、ipad,上网进行视频交流比5年前更容易,这不仅让网络欺凌变得更容易,受害者也更无喘息余地——因为哪怕坐在校车上,也可能因登录社交网而受到欺凌者“追杀”。
针对此,加拿大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力度,通过学校、在线、电视教育等手段辅导青少年“健康上网”,另一方面用严厉手段打击网络欺凌。2017年4月4日,导致阿曼达自杀的“黑手”、荷兰籍嫌犯科班在加拿大警方努力下,被从荷兰引渡到加拿大受审(他此前在荷兰被控网络欺凌、敲詐勒索,已判刑10年8个月),这被认为是“加拿大反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里程碑事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