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叙事伦理理论研究之辨析

2018-01-15 07:30程丽蓉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伦理学伦理文学

程丽蓉

(浙江工商大学 人文与传播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20世纪后期,欧美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叙事研究的伦理转向与伦理学的叙事转向几乎同时发生而又相互呼应。列维纳斯和德里达的伦理哲学对自我与他者关系的重新认识以及女性主义伦理学对个体经验的意义肯定,导致西方伦理哲学研究楔入到文学叙事伦理研究之中;此外,以布思为代表的修辞叙事研究也启迪着哲学和文学学者的叙事伦理研究。这自然形成了叙事伦理研究相互交织的双重路径——伦理哲学领域借助文学文本个体经验分析的叙事研究与从文学修辞出发的叙事伦理研究。中国文学具有深厚的伦理传统,与欧美叙事伦理研究一拍即合,激发了中国学者对叙事伦理的极大研究热情,在文艺理论、外国文学、现当代文学以及古典文学诸多研究领域持续发酵,理论研究与批评实践成果不断推出。对照中西叙事伦理理论与批评研究的主要成果,辨析其对“叙事伦理”的不同理解,有助于更好地取长补短,促进叙事伦理研究的完善,并为深化与拓展叙事伦理研究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道路。

在叙事伦理研究的大事记上,首先要提到的是看似与文学无关的学术事件和新闻事件。1981年,剑桥大学的年轻讲师柯林·迈克阿布(Colin McCabe)博士被校学术委员会拒绝授予终身教职,集中暴露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英国学术界涌动的反对新批评和结构主义学术霸权的学术转向,文学与真实生活的关系、文学与伦理的关系由此再度回归文学研究视野。掀起更大波澜的是保罗·德·曼事件,有关曼早年支持纳粹的新闻报道,和他的解构主义理论家与耶鲁大学杰出教授的身份,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新闻伦理与学术伦理问题的激烈论争。

现实世界的伦理问题不断刺激和促进学界的伦理思考,以列维纳斯和德里达为代表的哲学家重新定义自我与他者的伦理关系,引导了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伦理学研究冲破启蒙时代以来长期形成的理性至上、普遍性至上,排斥个体私人经验、感情和女性经验的伦理偏见,以个体个案、感情、经验为核心的伦理思索导致了伦理研究的叙事转向,为叙事伦理研究蓬勃发展铺垫了坚实道路。

笛卡尔为代表的理性主义哲学提出“我思故我在”,将自我与外部世界分离为二元对立关系,客体成为“他者”,人们运用唯有依靠理性才能掌握客观世界规律,进而驾驭客观世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则论证了自我与他者之间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现象学哲学家胡塞尔进一步反对主客体二分法,认为主体和客体作为意识的两端,去掉任何一端,意识都将不复存在,因而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实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即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突出他者的“凝视”(gaze)在主体自我建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塑形作用。列维纳斯指出,对于自我而言,他者具有绝对的他异性(alterity),是不可知的,因而具有神秘感,同时自我也会因此而感到某种威胁,产生对他者进行抑制或收编、控制的冲动。德里达继承了列维纳斯对他者的集中研究,在《解构与他者》一文中将他者概念纳入到解构主义思想中,并在其后期著作《心理:他者的发明》《死亡的礼物》等著作中,既宣扬“所有他者都是完全他异性的”,又强调自我对他者的伦理责任[1]。列维纳斯和德里达为他者的伦理辩护开启了哲学的伦理转向。

列维纳斯和德里达深刻影响到后来的德舍尔多、斯丹力·卡维尔、理查德·罗提、玛莎·纳斯鲍姆以及麦金太尔、保罗·利科等人,他们在其后现代主义哲学研究中借助文学之力探讨伦理学问题,直接导致了叙事伦理研究的兴起[2]。他们的著作注重文学中细致的伦理描写,关注文学中的伦理问题,建立起文学理论批评与哲学伦理学之间的新联系。法国理论家德舍尔多1986年出版的《他异学:关于他者的话语》一书专门研究法国文学和西方哲学中的他者话语,第一章即“压抑者归来”,回应福柯的权力话语体系说,强调了作为他者的个体和团体对权力体系的反抗以及反抗的策略和技巧。美国伦理哲学家玛莎·纳斯鲍姆认为,文学以及文学理论可以以传统哲学不可能的方式丰富伦理话语,“文学理论能够以一种最适合表达自己的方式,使伦理理论面对有关人类生活诸多方面的一种特殊观念或多种观念,从而促进伦理理论的自我理解”[3]191。在其哲学和女性主义研究中,纳斯鲍姆提出,亚里斯多德伦理学以抽象的推理方式追问美好生活的构成要素,这分裂了其形式与内容之间的联系,而小说力图使内容与形式适应(反之亦然),建立了所讲述故事的伦理与讲述故事的伦理之间的密切关系,利用情感的认知力量,完全呈现了人物所面临的具体特殊的伦理困境,因此,小说表达伦理诉求的方式优于分析哲学表达伦理诉求的方式[3]420。她的著作多次论述虚构世界和现实世界中的人物之间如何产生同情、共鸣和认同,她认为,如果虚构叙事着力于描绘人物如何为过上有价值的生活而奋斗,使读者注意到他们的人性,就会产生认同和共鸣。

女性主义伦理研究在个人政治化的基础之上,试图断开公共道德与私人伦理之间长期的捆缚,强调个体经验对于伦理哲学的建构意义。卡罗尔·吉列根是最早也最著名的从性别角度研究伦理学的学者,她在《别样的声音》(InADifferentVoice)中,批评劳伦斯·科尔伯格将其心理学和伦理学理论仅仅建立在男性经验基础上的偏见,科尔伯格认为伦理即个人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吉列根则提出伦理问题是建立在个人对他人的伦理责任基础之上的,女性经验以及种族、阶层、性别等都被纳入她探究的范围[4]。沿着吉列根的研究理路,内尔·诺丁斯的《关怀:伦理与道德教育的关系之途》进一步强调女性伦理更多来自与其他经验相关联和并置的感情经验,强调具体的个人的伦理领悟,特别强调个案式的伦理抉择,认为关怀伦理表明了人与环境的特殊性以及真正认识个体和特定动态情况下人们之间的相互关联[5]。后来的女性主义伦理学者进一步扩大了“关系”的范围,从个人亲密关系扩大到社群政治领域。阿米·埃伦的《我们自己的政治:当代批评理论中的权力、自治与性别》、克丽斯汀·迪·斯迪法诺的《男性气质的搭配:女性主义视野中的现代政治理论》、索丽娅·库如克斯的《重返经验:女性主义政治中的主体性认知》等论著,都从性别政治和身体政治角度,讨论了以个体的身体经验为基础的女性主义伦理对于传统伦理学抽象推理方式的冲击和变化。对个体和经验的重视导致伦理学对叙事的偏向,使伦理学与叙事学的融合成为可能。

麦金太尔、保罗·利科等人将其道德哲学研究建立在伦理学史分析和现实日常生活事件的分析基础之上,探讨叙事的伦理性及其实现的可能,也对叙事伦理研究潮流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麦金太尔强调叙述的美德教育功能,高度重视叙述形式的意义。他认为,“对美德采取一种姿态也就会对人类生活的叙述特征采取一种姿态”[6]162,叙述形式即是作家对人类生活的把握,叙述形式带来的叙述秩序是作家对人类生活的重新塑形,浸润着作家对美德与邪恶等伦理问题的理解,为读者的伦理判断提供了真实或虚假的参照,正因如此,叙事才是我们理解人类生活的一种途径,“叙述形式之所以可以用于理解他人的行为,是因为我们全都经历了我们生活中的叙述,并依据我们所经历的叙述来理解我们自己的生活。除虚构的成分外,故事在被讲述之前就已被活生生地经历过了”[6]268。

保罗·利科将麦金太尔用叙述形式来整合生活的观念称为“生活叙述统一体”,并将之吸取为自己伦理学之关键。不过,麦金太尔关注的是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并不着力区分文学虚构与现实故事,也没有充分注意到把虚构叙述与生活叙述统一起来的困难,利科却聚焦于思考在叙述中通过阅读让文学与生活相遇的种种障碍与困难,以及叙事如何具有伦理性和这种伦理性如何得以实现的问题。利科指出,“自我认知是一种解释,在叙述这种较为特殊的媒介中,人们寻得自我解释,这种媒介依赖于历史和虚构,将生活故事变为虚构故事或历史小说”[7]。人类的一切叙述活动都指向主体的身份认同,自我、群体的身份是叙述出来的身份,借助叙述,主体才能形成自我理解。正因如此,叙述文本才具有价值,读者与文本的对话是主体间性的凸显,它重塑读者经验及生活世界,更新其身份,从而使叙事的伦理性得以实现,于是,叙事与现实生活之间形成了双向互动的紧密关系。

伦理学领域的叙事研究与叙事学领域的伦理研究可谓是相激相荡而行。人们发现,新批评和结构主义的close reading方式并不能真正触及现实世界与文学世界的深刻伦理关系,而传统的文学伦理批评方式也不再能够适应已受过新批评和结构主义批评洗礼的读者的需要。当法国和俄国形式主义叙事学拘囿于文本内部研究而裹足不前之时,以韦恩·布思为代表的修辞叙事学受到更多重视,进而发展出将形式批评与伦理批评紧密融合起来的叙事伦理研究。布思的《我们的伙伴》(1988)在其《小说修辞学》第二版(1983)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小说修辞选择的伦理效果和影响。叙事学研究与伦理哲学的发展逐渐形成契合,终于在1992年,亚当·扎查瑞·纽顿(Adam Zachary Newton)以其《叙事伦理学:小说的主体间诉求》(Narrativeethicstheintersubjectiveclaimoffiction)率先将伦理学与叙事学两个领域融合起来,正式提出“叙事伦理学”一词。

纽顿先后推出《叙事伦理》(1997)、《面对黑人和犹太人:作为公共空间的二十世纪美国文学》(1999)、《篱笆与邻居》(2000)、《别处:附属物的近距离观察》(2005)、《弄脏双手:艺术、伦理冒险、艰难与神圣》(2014)等论著,对文学与伦理问题展开持续研究。《叙事伦理》将叙事伦理解释为两种含义——“一种是通过叙事讨论某种伦理状态,另一种是对伦理的论述常依赖于叙事结构”[8]。他把叙事伦理分为故事伦理与叙述伦理,前者针对内容层面,后者针对形式层面,尤为重视形式层面的伦理审美和伦理效果。后来他又将叙事伦理一分为三:“再现伦理”,把人物之间的关系当作现实人类世界的虚构化再现来讨论;“阐释伦理”,讨论阅读行为的反馈及其责任;“叙述伦理”,讨论叙述行为本身的迫切需要[9]。他认为,19世纪和20世纪初多数小说中的叙述者都在把读者规训到正确的价值判断上来,以对人物及其道德处境作出回应,而叙事伦理则应当只意味着“作为伦理的叙事”,即叙述故事、虚构人物以及在此过程中将叙述者、受述者、见证人和读者紧密联系起来的“相互诉求”(reciprocal claims)所形成的伦理结果。

希利斯·米勒以文本与语言理论为基础展开对阅读伦理的探索,《阅读的伦理》是他最有影响的解构主义代表作之一。借助康德先验的道德律令,他认为在阅读中必须做出指令性的或被迫的伦理选择,阅读行为中存在一个“必须的伦理时刻”,产生先于其他判断形式(审美的、政治的,等等)的伦理判断,他指出,“故事并非因包含伦理情景、选择、判断的主题戏剧化而尤为切题(即‘阅读伦理’),恰恰相反,伦理本身即与我们称之为叙述的语言形式有特殊的关联”[10]。读者的伦理义务在于尊重文本语言的不确定性并认同语言的这种特质,伦理的阅读就是对叙述中的语言负责,并充分释放语言的潜在意义,因而终将破坏对所讲述故事的确定性伦理的探究。米勒受到约翰·奥斯丁言语行为理论影响,其《文学中的言语行为》一章着力将文学修辞研究结合到对文学的历史、社会和意识形态等维度的研究中。他指出,文学作品既是作者的言语行为,也是作品中的叙述者和人物可能发出的言语行为,还是读者(阅读而产生)的言语行为。正是言语的行为性、实践性,使得文学伦理得以既在文本中实现,又在文本外的现实世界中得以实现,文学文本与现实世界具有了紧密的伦理关系。

詹姆斯·费伦也是在布思修辞叙事研究路径上展开其叙事伦理研究的[11]。他先后推出《作为修辞的叙事:技巧、受众、伦理、意识形态》《为讲述而活:人物叙事的修辞与伦理》《体验小说:判断、前进与叙事修辞理论》等专著,以及编著《叙事的本质》《叙事理论:核心概念与批评论争》等,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

詹姆斯·费伦认为,叙事伦理考察故事和讲故事的交叉领域及其伦理价值。叙事伦理把伦理价值当作故事和讲故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叙事本身或隐或显地问这样的问题:“作者、叙述者、人物或读者应当怎样去思考、判断和行动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据此,费伦将叙事伦理集中在四个维度上:(1)所讲述故事的伦理(简称“故事伦理”);(2)讲故事的伦理(简称“讲述伦理”);(3)写作或生产的伦理(简称“写作伦理”);(4)阅读或接受的伦理(简称“阅读伦理”)。“所讲述故事的伦理”主要讨论人物和事件,“讲故事的伦理”集中于文本内部的事情,包括隐含作者、叙述者和理想读者;“写作/生产的伦理”聚焦文本外部的事情,包括实际作者、影片导演,或者其他建构者;“阅读/接受的伦理”讨论有关读者的问题以及他们参与叙事的后果。这四个维度与故事和讲故事的主要代言人的伦理定位大致对应,反映出伦理危机引发的普遍诉求。要特别指出的是,这四个维度的叙事伦理考察迥异于“以道德观念为追求的阅读”,因为后者的目标是从“所讲述故事的伦理”(即“故事伦理”)中,提炼出一个简洁包装过的教训(例如,麦克白教给我们关于邪恶野心的教训)。涵括了这四个问题和四种定位的叙事伦理考察开启了叙事与道德价值相互交织的多个层面,即便如约翰·班扬的《天路历程》和乔治·奥威尔的《动物农场》看似具有清晰的“故事伦理”的小说,其叙事伦理也是如此。

费伦进一步论析了文学伦理与叙事伦理之间的关系,指出文学伦理关联着文学与道德价值之间的普遍关系,叙事伦理则关联着叙事与道德价值各种形式方面的具体交织关系。因此,叙事伦理是既宽于文学伦理(因其包括非文学叙事领域),又窄于文学伦理的(因其不包括非叙事文本领域)。同时,也可以把叙事伦理看作是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文学伦理在更大范围内的拓展。

在布思的修辞叙事研究路径之外,更多学者借鉴列维纳斯和德里达哲学关于“自我”与“他者”的关系研究,以此介入文学叙事伦理研究,开拓了叙事伦理研究的另一条路径。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巴尼斯博士(Ashley Carson Barnes)提出“文本-读者”恋爱故事说,以类比的方式讨论叙事伦理问题[12]。他发现,亨利·詹姆斯的小说《地毯上的人物》中的叙述者总是在思考这个问题:是否婚姻提供了解开文本秘密的钥匙,这暗示着人们很容易将阅读与谈恋爱加以类比。这种类比其实构成了叙事伦理的方法论:阅读仿佛恋爱,文本就是那个人,那个“他者”。叙事伦理所诉求的就是要求阅读就像是以想像的方式去了解一个人,就是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一种恋爱故事,是在没有时间限制的私己的阅读场景中展开的一场恋爱,是一对一的关系。这场读者与文本的遇合会使我们与某个权威人物亲密接触,或者摒弃我们之所欲去拥抱文本的不同处。叙事伦理批评讨论阅读小说可以塑造我们关于自我与他者的人生经验这样的道德政治问题。因此,叙事伦理方法可以避免把文本削减为某种文化症候,赋予文学批评一种理论工具,去衡量阅读可能引起的他者感与亲密感。布思认为,“隐含作者”是作者写作过程中累积起来的人格,这个概念使我们与作者代言人的作品得以对话,这个代言人是“标准和选择的核心”,正是它塑造了文本。而巴尼斯则强调的是,文本本身就是那个代言人,我们感觉到在阅读过程中遇见它。不过,巴尼斯也指出,叙事伦理把文本当做他者的想像依赖于一种深层的主体性模式,会将文本与其文化背景隔离开来。因此,他在研究中,把叙事伦理研究与历史研究结合起来,以互补短长。

特拉维斯(Molly Abel Travis)在讨论莫里森和库切的小说时指出,他们的小说都在追问现实生活中常常缠绕难解的伦理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自我无力理解他者的意义[13]。传统理论认为,叙事文学的伦理救赎功能源自文学能够通过创造怜悯来塑造人性,这是多元文化伦理的基础。这种怜悯是通过读者对叙事者或人物的高度认同实现的,这个过程使我们得以超越差异。不过,文学中的怜悯与某种社会化的伦理反应之间并无确定关系。特拉维斯指出,对文学而言,最富伦理性的行为并不是以创造怜悯来弥补裂隙,而是栩栩如生地清晰表达有关自我与他者之间不均衡关系这样棘手的伦理问题。只有向他异性敞开,才会构成伦理关系。不打破我们的认识论框架去拥抱他者,就不会有伦理存在。很显然,这是列维纳斯和德里达哲学观念的文学运用。

关于晚期维多利亚时代小说的叙事热情(narrative hospitality)研究,延伸了列维纳斯和德里达的“他者”理论[14]。叙事热情关心陌生人(他者)的到来,对未可预知的和并不全知的需求做出必要的伦理反应。在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上,共情强调理解关心他人情感的能力,然而完全理解他人情感是不可能的,因而想像在产生共情的过程中就至关重要,即使不可能完全理解他人之所想,理解他者仍然是努力使差别最小化而强调共同点的理想伦理行为。共情需要根据自我的经验去阐释他者的经验,这种旨向既具有潜在的诸多伦理益处,又可能无法认识他者的人性复杂性。

近年来有关可能世界叙事的伦理研究进一步探讨了“他异性”(alterity)问题[15],揭示可能世界的“伦理无意识”是“可能世界”理论的潜在伦理假设,而聚焦于可能世界与叙事伦理的交叠地带也可以揭示出“叙事模态”(narrative modalities)这个概念由卢布米尔·多勒支(Lubomir Dolezel)提出,玛丽-劳伦·瑞恩(Marie-Laure Ryan)就如何使“叙事伦理”作了更为丰富深入的阐释。叙事伦理处理道德思虑和伦理判断问题,必须依赖于“可能世界”这一概念。叙事伦理的实践者会审视主人公选择遵从或回避某种行动的过程中的道德内涵。对小说人物行为的评价要考虑到他们的需要、欲望、期待和预期,这与事件发生的真实状况多少是有重要区别的,因而尊重虚构世界具有他异性,是读者阅读可能世界所必需的伦理。

叙事伦理强调他者的道德内涵。多罗西·J·哈勒(Dorothy J Hale)《作为约束的虚构:小说新伦理理论中的自我约束》一文指出[16],“新伦理学家”通过各种途径(主要是后结构主义的)研究伦理与文学批评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虚构叙事(尤其是小说)对读者具有伦理价值,在读者自愿的自我约束行为中形成文本的他者性(otherness)。对文本的召唤和虚构世界的伦理回应,意味着以其价值观表达对他异性的尊重,而非在文本世界之上去彰显自我。

可能世界与叙事伦理理论在两方面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叙事伦理必须至少依赖于“可能世界”这个最小概念,另一方面,“可能世界”这个概念还具有本体论和伦理上的重要意义,尤其对于阅读伦理而言。在《异度空间:小说与可能世界》一书中[17],卢布米尔·多勒支提出,虚构世界是由两种宏观运作组织起来的,即选择和构造。叙事模态是将虚构世界塑造成为故事的主要形式因素。他区别了四种叙事模态,其中,“执行者”与另三种都相互交织。这四种模态包括:真性(alethic)模态(包括必需的执行者、可能的和不可能的执行者);道义(deontic)模态(包括义务的执行者,被认可的执行者和被禁止的执行者);价值论(axiological)模态(包括善意的执行者、冷漠的执行者和恶意的执行者);认识论(epistemic)模态(包括有知的执行者,信仰执行者和无知的执行者)。每一系统的执行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主体执行者(subjective operator)和编码执行者(codexal operator)。编码执行者是强加在虚构世界的整体构建之上的限制,而主体执行者则是将人物区别开来的限制。瑞恩发展了多勒支的观点[18],认为,后三种叙事模态通过人物的责任世界、愿望世界和知识世界而将文本中的现实世界与人物的私人世界分别关联了起来,与真义模态相关的伦理问题是“在他或她的实在能力范围内,道德代言人有什么行为选择”?与道义模态相关的伦理问题是“在他或她的社会规范限制范围内,道德代言人有什么行为选择”?与价值论模态相关的伦理问题是“道德代言人遵循的是什么价值系统”?与认识论模态相关的伦理问题是“道德代言人的知识信仰如何影响了她或他的决定和行为”?

西方学界关于叙事伦理的研究与中国悠久的文学伦理批评传统极易产生共鸣,因而迅速在中国引起强烈呼应。中国传统文学历来以“文以载道,美善合一”为价值标准,绝大多数的文学批评总是与伦理批评和伦理分析结合在一起,中国传统文学理论批评的主体要素就是伦理道德精神。这种传统是如此根深蒂固,一遇西方叙事伦理批评之激发,便在新的社会历史文化语境中重获新生,在文艺理论、外国文学、现当代文学、古代文学研究等诸领域都产生了很大反响。

在文艺理论研究界,文学与伦理研究在已有的深厚传统基础上不断发酵,由此延伸出了诸如叙事伦理、写作伦理、批评伦理、阅读伦理等术语及其讨论,由中国古代文论对言意关系的辩证思考,到以意逆志的解读方式及其与西方文学传统中的伦理思索之关系,论题非常之广[19]。事实上,一些中国学者甚至探讨建立一门独立学科,专事文学伦理研究,如曾耀农的《文艺伦理学》,周勃、达流的《永恒的困扰——文学与伦理关系论纲》,陈望衡的《心灵的冲突与和谐——伦理与审美》以及乔山的《文艺伦理学初探》等论著都共同关注文艺审美与道德伦理的关联,试图创设文艺伦理学与审美伦理学学科。还有学者认为,以作品内容为中心分析伦理特性的文学伦理学与以作品形式为中心分析叙事特征的叙事学之间,颇有双向交流、相互借鉴的必要与可能[20],叙事学与伦理批评的研究路径可以相互补充、相互启发,从而更加有效地解读叙事形式的伦理与政治,进而提出建设“伦理叙事学”的主张[21]。

中国学界对“叙事伦理”的理解多有分歧。伍茂国认为,文学研究视域内的叙事伦理包括故事伦理和叙述伦理两个方面。“故事伦理”一方面是对理性伦理内容(例如,与不同时代相对应的伦理主题)的叙事呈现,另一方面是对于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的伦理可能性的探究,即伦理乌托邦建构。“叙述伦理指叙事过程、叙事技巧、叙事形式如何展现伦理意蕴,以及小说叙事中伦理意识与叙事呈现之间、作者与读者、作者与叙事人之间的伦理意识在小说中的互动关系”[22]。这种理解比较靠近纽顿的阐述。王鸿生在深入探讨叙事伦理批评的缘起、意义和问题域基础上,提出从三个不同方面理解“叙事伦理”:(1)指叙事活动与伦理价值问题存在着长期的内在纠缠与相互生成关系,因而两者不可分割;(2)指叙事活动有道德的与不道德的、秩序性的与非秩序性的区别,这也是承认,存在着非伦理的或反伦理的叙事;(3)指叙事活动本身即具有伦理性质,这一性质会因叙事活动具有建构多种价值序列的可能性而显得紧张。传统道德批评和叙事伦理批评应该严格区分,应从批评的依据、方式、视域、语态等四个方面提炼出叙事伦理批评的基本尺度[23]。这种理解显然综合汲取了保罗·利科、麦金太尔和聂珍钊的相关理论观念,而又有融合深化。曹金合在论析十七年小说时,结合中国当代文学实践,对叙事伦理进行了另一种界定,认为其“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叙事者在环境描写、刻画人物、结构情节的安排、修辞手法的选择等方面体现出的一种伦理价值观念,二是在作家为什么这样写的动机背后显示出的一种伦理诉求,三是作家选择的不同的叙事方法所体现出的一种伦理意识”[24]。

在外国文学研究界,聂珍钊于2004年首次提出“文学伦理学批评”,将之作为一种文学的批评范式,并试图由此建立一门学科,先后持续推出了系列论文论述该“学科”的起源、方法、内涵、思想基础、适用范围、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系列论文详情参见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人性概念的阐释与考辨》,载《外国文学研究》2015年第6期,第10-19页;聂珍钊:《谈文学的伦理价值与教诲功能》,载《文学评论》2014年第2期,第14-16页;聂珍钊:《文学伦理学批评:谈文学的基本功能与核心价值》,载《外国文学研究》2014年第4期,第16-21页;聂珍钊:《文学伦理学:伦理选择与斯芬克斯因子》,载《外国文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9-21页;聂珍钊:《文学伦理学:基本理论与术语》,载《外国文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22-32页。,印证文学伦理学批评与其他批评方式相结合的可能性,辨析文学伦理学批评与传统的道德批评之间的差别,将文学伦理学批评称之为一种敞开式的对话批评,并预测了文学伦理学批评在今后走向的可能性。从叙事学角度看,他所倡导的文学伦理批评主要集中在“故事伦理”和“写作伦理”层面。他的研究和理论倡导得到了很多外国文学研究学者的积极响应,产生了相当的学术影响[25]。2016年8月,“经典·伦理·叙事”全国学术研讨会在江西井冈山成功举行,也反映出这个论题持续受到外国文学研究学界的高度关注。

刘小枫的《沉重的肉身——现代性伦理的叙事纬语》(1999年)并非严格的理论论著,但此书的序言却产生了极为广泛的影响。他率先使用“叙事伦理”一词,将伦理学划分为理性的伦理学和叙事的伦理学,将现代叙事伦理分为两种,即“人民伦理的大叙事和自由伦理的个体叙事”,阐明将伦理还原为个体肉身的“生命感觉”[26]。这种理论主张与当代中国身体政治和女性主义的论争以及现当代文学的伦理研究相互激荡成理论漩涡,诸多研究者都卷入其中,在批评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延展了对于叙事伦理理论的探讨。谢有顺将刘小枫式的叙事伦理分析看作是一场新的叙事革命,认为叙事不仅是一种讲故事的方法,也是一个人的在世方式,不仅是一种美学,也是一种伦理(这与麦金太尔和保罗.利科有相通之处)。“叙事伦理”不是“叙事”和“伦理”的简单组合,也不是探讨叙事指涉的伦理问题,而是指“作为一种伦理的叙事,它在话语中的伦理形态是如何解析生命、抱慰生存的”[27]Ⅱ(这又近于纽顿)。不同于刘小枫侧重作者和叙述者的论述之处在于,谢有顺兼顾到叙述主体和接受主体两方面可能的伦理境况,认为“一种叙事诞生,它在讲述和虚构时,必然产生一种伦理后果,而这种伦理后果就把人物和读者的命运紧地结合在一起,它唤醒每个人内心的生命感觉,进而确证存在也是一种伦理处境”[27]Ⅱ,并指出,“叙事是在复述生活,也在创造生活的可能性,而‘生活的可能性’正是叙事伦理的终极旨归”[27]Ⅱ。众多现当代文学学者借鉴这种叙事伦理观,探讨各个时期文学和不同题材文本之中的“写作伦理”“故事伦理”以及“文学·伦理·政治”之间的互动*详情参见张文红:《伦理叙事与叙事伦理: 90年代小说的文本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张艳梅:《海派市民小说与现代伦理叙事》,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2004年博士论文;吕海琛:《解构与建构——十七年文学中的伦理嬗变》,吉林大学文学院,2007年博士论文;郝军启:《1980年代小说的家庭伦理叙事》,吉林大学文学院,2009年博士论文.。也有个别学者论及“讲述伦理”问题,张军府在论析知识分子题材小说的反讽问题时,将之作为本体思维方式与叙述结构,侧重从文体形式、叙述结构等“讲述伦理”(讲故事的伦理)层面论述反讽的叙事伦理意义[28];梁艳芳在研究1990年代以来纪实类“反右”叙述时,依据叙述人与故事之间的关系,将研究对象分为自述、代述与混合叙述三类。自述部分分析坦白、自省、忏悔、控诉、祈祷、宽宥、超越等几种语态,以及自述者的境遇伦理、读者的接受伦理与当前自述写作的伦理困境。代述和混合叙述部分讨论史料展示、“口述实录”与转述三种方式,代述话语的语用伦理特征以及境遇伦理和代述的伦理困境[29]。论文结合文本细读分析,着力于“讲述的伦理”,兼及读者的阅读接受伦理,深得欧美注重细读的叙事伦理批评精神。

中国古代文学有着丰富的叙事伦理研究资源,杨义《中国叙事学》是经典叙事学范式的,而傅修延的《中国叙事学》则是后经典叙事学范式的,不论采取哪种范式,他们都在中国古典文学和文化的叙事分析中,涵括了对叙事伦理零零星星的解析,但尚未将之系统化。对中国古代文学文化的叙事伦理研究亟待开垦,所幸已有学者开始于此着力。江守义提出,从叙事伦理角度看,古典小说叙事的意图伦理是其特色所在。对意图伦理的理解,可以通过作者的伦理动机、叙述者的伦理诉求、特定的叙述程式、叙述可靠性四个方面加以深化。以古典小说为依托,可以对这四个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剖析[30]。涂年根着力讨论了中国叙事中最擅长和最有特色的“叙事空白”的价值和伦理意义问题。他指出,“叙事空白”是叙事交流中故事时间大于零,文本篇幅等于零的一种叙事现象。叙事空白在叙事交流中有三方面价值:一是叙事空白的修辞使被隐藏的事件得到更有力的突出和强调,从而达到隐而愈显的叙事交流效果,这是修辞价值;二是叙事空白导致了不同的读者对同一文本的不同阐释,甚至同一读者对同一文本的多种阐释。由此,文本实现了意义增殖,这是增殖价值;三是叙述者通过叙事空白可以将某些不宜叙述的事件以符合话语伦理的方式传达出来,这是叙事伦理价值[31]。正如有论者已经意识到的,古典小说对伦理的高度重视使其成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小说,对其进行叙事伦理研究不仅是为阐释古典小说提供一种策略,也彰显出我们面对古典小说叙事的伦理态度[32]。中国古典文学文化的叙事伦理研究是中国叙事伦理研究应当高度重视并颇有前景的领域。

总体比较而观,欧美叙事伦理批评突破了经典叙事学的形式批评拘囿,一方面从文学文本内部去反观和思索伦理问题,显现出形式批评传统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受到解构主义关于自我与他者哲学思想和“主体间性”观念的深刻影响,侧重“讲述伦理”和“阅读伦理”,虚构与现实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文学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伦理关系变得异常亲密,以叙事建构伦理意义,解构了伦理意义的确定性,叙事建构的世界往往被当作了文学虚构世界与现实实在世界之间的中介,具有很强的哲学思辨性。而从理论实践的实际情况看,中国学者对于叙事伦理理论的探讨呈现出古今传承、中西融合的特点,既有文艺学界的理论探讨,更大量的则是外国文学界和现当代文学界在批评实践中的理论探索,这些研究更侧重于“故事伦理”和“写作(生产)伦理”,以作家的伦理立场和文学叙事文本中的情节、人物为轴心展开论述,总是与时代历史社会语境紧密结合在一起,凸显出的是文学的社会学、历史学和伦理学价值,其核心理念仍是以叙事反映或承载伦理意义,显示出中国叙事文学批评传统的深刻印记。逾越中西叙事伦理研究的思维拘囿,取他山之石攻己之玉,才能启迪研究思路,继续拓展这一领域的研究,无论是借鉴欧美叙事伦理的哲学化以深化思辨中国文学叙事与现实生活之关系,抑或汲取欧美叙事伦理理论对中国文学展开更丰富的伦理解读,还是积极挖掘中国传统叙事的特色以弥补欧美叙事伦理研究之不足,都需要既脚踏实地做好文本的叙事批评分析,又仰望星空加深对叙事问题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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