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慧
【摘 要】当今中国社会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意识上便有了反抗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往往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思维和行为都难以受到理智的控制,更无法把握自己行为的度,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研究这两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性质适应要件,以及去研究区分两者行为的方法和态度等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正确的行使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实例分析
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也是人们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合法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防卫过当是指人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从概念浅显看来,防卫过当相对于正当防卫必须是明显超过了其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定主要是由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决定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因此合理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提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再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确定两者之间分界点。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符合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首先,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以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该不法侵害危及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有一定的紧迫性。并且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一些侵害行为。其次,时间条件上,不法侵害应当是正在进行的行为现象,有一定的紧迫性,使得被侵害人在遭受侵害的紧急情况下行使防卫权。并且该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是客观存在,而不能是假想的,否则造成假想防卫。此外,对象条件上,由于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因此,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者实施本人。接着,主观条件上,正当防卫的防卫人是为了使自己、集体或者国家的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在于保护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正当性。最后,在限度条件上,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了,正当防卫应当在一定的限度下行使,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点是区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上述几点要件构成正当防卫,并以此为基础区别于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认定标准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决定区别于防卫过当的关键,具体来说是足以有效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如若明显超过这个限度,即会构成防卫过当,不超过,即是正当防卫。因为,把握好两者的界定,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上。
针对必要限度标准的正确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明确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此分析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以不法侵害角度来分析必要限度的标准。首先不法侵害对本人、集体和国家权益构成危害的程度;其次,不法侵害本身的强度,即分析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强度是否相当,可以从手段、方式、工具、环境、动机等方面综合分析,观察防卫人的行为和结果是否合理;接着,不法侵害的缓急。一般情况下,防卫人采取防卫措施是因为本人、集体或者国家的利益处于不法侵害,因此,通常情况比较紧迫。根据不法侵害情况的紧迫性来分析,防卫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过激。如若需要采取猛烈行为,那么由该猛烈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是在限度范围内的。最后,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所侵害的权益,即防卫者所保护的权益。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所侵害的权益越大,防卫者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就越激烈,因此,造成的结果也是合理的。
(三)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从防卫过当自身特征来看,也可以区别于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害;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过当的防卫行为及结果存在罪过。行为人目的在于制止不法行为,实施防卫行为时可能意识到自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放任,表现为间接故意;亦或者基于疏忽或自信造成结果发生,表现为过失。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需要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方能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建立在多种基础之上,主要取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确掌握好限度,有利于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
三、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三款,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规定了防卫者在面对某些暴力犯罪时所享有的特殊防卫权利,这种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构成时也应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等,而且不法侵害的强度明显较大,分析案例时,对于侵害时的紧迫、程度等需要更为具体的分析。该防卫权不适用于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
四、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问题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现实复杂案例中应用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正当防卫案件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刑法上的规定比较原则,实际案例界定起来有一定难度。
最近典型案例,在江苏发生的一件“昆山龙哥案件”,引起了很大的社会舆论。具体案情为:2018年8月,刘某醉酒違章驾驶与正常骑车的于某险些碰擦,遂发生争执。后刘某从车中取出一把较大砍刀连续击打于某,后甩脱被于某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后刘某跑向车,于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于某返回车内,拿走刘某手机预防其报复。后刘某身受重伤死亡。
在本案中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于某的行为便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从客观要件来看,刘某持大砍刀下车砍人行为,严重危及到于某的人身安全,应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行凶”行为。并且刘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后于某抢刀反击是基于主观恐惧,并不得不追砍2刀以最大努力威慑侵害人。这是一个连续行为,都是防卫刘某的不法侵害,因为刘某被伤后仍有侵害于某的意图,因此,于某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某侵害的威胁中,最后取走刘某手机的是防止对方报仇,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综上,属于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
五、结语
为正确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限度,让百姓能够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法官能够正确判案断案。如今应更加重视这两种行为的认识和界定,实现正确认识和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有利于公民合理的去行使自身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同社会犯罪行为作斗争,鼓励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营造勇于与恶势力斗争的和谐正气社会风尚。对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法律来制裁,以此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弘扬正气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2)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龙哥案”通报,2018.9.1.
(3)杨恒建, 杨圆圆.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J]. 决策与信息旬刊, 2009(8):75-76.
(4)王志英.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J].企业家天地,2006,(09):14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