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
【摘 要】社区矫正与监狱改造是新时代并存的两种罪犯矫正模式。两者存在相似,也有不同。对两者进行对比分析,就目前我国罪犯矫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提出建议,促进二者发挥各自效能,推动我国罪犯矫正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监狱矫正;社区矫正;比较分析
一、社区矫正与监狱改造的概念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一词是法律行业中一个很重要的专业术语。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实践不一致,国内外都没有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统一表述。从广义上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性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和协作下,通过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恶习,促进其更好的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刑罚;从狭义上来说,社区矫正仅指矫正过程中非监禁刑执行措施的部分,主要是指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执行方式。
(二)监狱改造的概念
监狱改造是指经过法院的审判对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劳动改造,惩罚其犯罪行为并纠正其心理和行为习惯的方法。在如今的法治社会,社会对监狱改造工作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国家制度的完善也对监狱改造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社区矫正与监狱改造的比较
(一)相似之处
1.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保障矫正法顺利实施的决定性力量和最终性手段,二者在性质上拥有绝对强制的执行力,都是矫正机关根据权力机关下达的决定书,依法按照程序对矫正对象进行刑罚处罚的行为。
2.矫正目的相同
对于罪犯而言,是通过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逐渐将其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最终顺利复归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对于社会而言,都起到了预防犯罪行为和减少犯罪率的教育启发效果,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3.懲罚性
二者均具有不同程度上的惩罚性,无论犯罪程度是轻还是重,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还是监狱改造,从根据主观恶性大小的不同分别对矫正人员处以不同程度的惩罚。这里不能理解为是对犯较轻罪的放纵,这恰恰是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正义的公允。
4.矫正手段相似
矫正的目的决定矫正的手段,要想使其重新塑造就要彻底从心理和生理上进行改变,二者的矫正方式均从心理、管理、劳动、教育等方面入手。
(二)不同之处
1.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监狱改造长期以来依据的是《监狱法》,且自其实施以来几未修改过;社区矫正则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无到有,到目前为止,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规范,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中央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共有13部;二是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台的适合省情的实施社区矫正的办法、细则等,数量较为庞大,主要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细化规定。
2.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不同
所有在监狱中改造的罪犯一律受到严格的约束,包括亲人探望,服装统一等,更不会有假期之类。而放在社区中矫正的对象仅为限制人身自由,除了明确规定了的禁止令之外,大多数情况可以自行安排,工作和劳动之余也会像其他人一样有适当的假期,更有可能连身份都只有少数人知晓,给了罪犯以最大程度与社会接触的机会。
3.执行参与人不同
监狱中的参与执行主体为监狱警察,执行参与人较为单一。社区中的执行参与主体主要为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等,群众参与度较广。
4.矫正矫正对象不同
监狱工作主要针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属于较为严重的罪犯。社区矫正是要是针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
5.对社会的影响不同
监狱改造中的罪犯长期处于与社会隔离的状态,对潜在的罪犯产生了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而社区矫正给社会的警示反馈比监狱改造有更深远的影响:首先,就是可以大大减轻监狱人员的拥挤情况,减少数量上的压力;其次,再犯罪率远低于在监狱中服刑的人员,因为许多良好的社会资源,能够潜移默化的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中的技能、心理、生活等诸多问题,可以大大避免罪犯入狱后长时间与外界隔绝带来的家庭破裂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有效缓解了社会冲突。
三、完善我国罪犯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实现罪犯矫正的科学化、信息化
矫正是手段,回归社会是本源,通过一段时期的矫正,让罪犯回归社会,成为国家建设的一份子。长期以来,我国罪犯矫正质量踟蹰不前,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科学性较差,尤其是信息化矫正技术落后。因此,关键的一步就是推行和实施系统化、信息化的矫正技术,包括罪犯分类、分级管理技术、教育矫正技术、心理治疗技术、个案处理技术等。
(二)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步伐
社区矫正自2003年实行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不足之处在于,《社区矫正法》迟迟未能出台。应该在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结合社区矫正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高位阶法律。
(三)落实安置问题
现如今的社区矫正趋于完善,但仍有许多人不甚了解,我们应该通过官方、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提高社区群众的认可度,扩大影响力,争取各界人士的支持和共同参与。矫正过程中应减少定期家访次数,避免增加过多压力,影响其正常生活,让其他人加大对服刑人员的偏见和抗拒心理。加强社会救助力度,尽力完成对服刑人员的安置,减少其因缺少生活来源而产生的不法思想,做到对社区矫正的善后工作。为了彻底不让这些人重蹈覆辙,在解矫后的一段时间内,管理人员应继续走访,及时联系了解情况,绝对不能放任不管。帮助落实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生活困难者应联系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帮助,使其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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