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忠
【摘 要】本文认为,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第一条所述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平等权利有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解读,第一层为具体的权利,第二层罗尔斯用排除的办法选出了对合理的对自由体系的干涉,第三层应当借助无知之幕这一概念来进行解读。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用牺牲人们的自由权利体系的方法增进社会的福利。本文推导了根据罗尔斯第二原则支付一定的代价来实现第一原则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合理性。
【关键词】自由体系;权利体系;财政税收
一、关于两原则的表述
罗尔斯在正义论的不同章节中对两个原则有不同的阐释,归纳起来主要的意思为: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初始状态下的广泛自由体系,以及这种自由体系所包含的平等权利体系;第二个原则:经济的和社会的不平等应该是这样的,这种安排被合理的期望于所有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自由优先的第一条规则:正义的两个原则是不同层次的原则,因此,作为高阶的自由权利体系只能为了自由的权利体系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被称为广泛的自由体系,这种自由体系应当被所有具有完全理性的人分享;另一种被称为是不够平等的自由体系,这种体系成立的条件是被拥有较少自由的人群所接受。
二、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
罗尔斯所描述的自由体系的具体内容,是理解清楚正义论全书一把钥匙。本文认为这点有三层意思。第一层为罗尔斯在十二章中列举出的相关权利,列举到的权利体系主要包括:
政治上的自由,担任公职的权利和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言论上的和机会均等的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
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
不受非法侵害及逮捕和被剥夺公民财产的自由;
根据第一条原则,这些自由体系下的权利体系对所有公民而言是一律平等的,因为正义的社会中所有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利。
第二层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体系,作者用了正向列举的方法,即指出哪些自由被限制是正义的,来阐明整个的权利体系。这些被限制的自由分别是基于更广泛的自由而限制的自由,以及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够平等的自由。
不够广泛的自由作用的机理为,由于为了整体自由的保障,而对其中的部分进行限制,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扩大自由本身,即在同样属于一阶的自由权利的内部进行。罗尔斯将这种不够广泛的权利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因为公共秩序的缘故,所以要对个人不符合的思想和良心进行调节的自由;对多数裁决规则范围的限制;约束不宽容者的自由;限制竞争团体的暴力;
不够平等的自由包括:
在一定历史条件的情况下,政治自由的一种较小的现实被可能证明是合理的,而当远期利益足够的大,可以将一个不是很完善的社会改造成每个人都能更好的享受平等与自由的时候,自由权利体系中的一部分被剥夺被认为是合理的。
正义的制度在罗尔斯看来通常是这样的,使社会中较少自由的群体得到补偿被认为是正义的。例如,只有当奴隶社会和农奴社会取代了更不正义的社会形态时,例如在战争中杀死俘虏,这种奴隶制的社会才会被认为是正义的。
另一类型对自由的干涉涉及到被称为家长式统治。在最原始的阶段里,每一个主体都被假定为在社会具有完整的理性,有足够的理性来处理各种问题。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即他们的理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中,因此不能合理推进自身的利益,例如处于儿童阶段;或者由于一些偶发的不幸的事件,由于对精神造成了损害使他们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作出恰当的决定。
家长式统治具备合理性的第二种情况是,这是对我们理性暂时确实情况下的恰当保护措施,在最原始的阶段(罗尔斯的假设条件),社会中的各个主体会接受这种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由于偶然的因素导致理智和意志力的动摇或软弱和犹豫。这样,其他我们被认为合适的人被授权、甚至有时被要求代表我们采取行动,做我们处于理智状态情况下我们自身会去做的事,当且仅当我们自己不能照顾到自己利益的情况下,这种托管自身的状态才被认为是合理的。
罗尔斯同时认为,两个正义原则是有不同层级的划分的,自由只能是为了同一级别的自由被限制。不够广泛的自由合理的存在只能是由增进更大群体的完整自由体系;不够平等的自由体系则为那些有较少自由的群体所接受。这两种情况下对自由的限制被认为是正义的。
第三种对于广泛的自由权利体系的理解,需借助罗尔斯无知之幕概念进行解读。
无知之幕概念的具体涵义为,假设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的每一个个体并不知道自己的阶级出身,自身的天赋,自身擅长的能力,自己的智力水平和身体素质等情况,也没人知道每个人关于什么是善的认识,以及个体的规划及性格特征,各方也不知道所处的社会状态和政治经济状态。 因为每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地位、初始的条件不同或个人的禀赋均会影响对正义的认识和判断,因此用无知之幕将个人隔开可以得到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正义观念。
因此,人们在这种状态下所认同的普遍自由和权利就是第三层的最为广泛和平等的自由权利体系。
在罗尔斯看来,自由的各种权利和社会福利是两个层次不同的概念,自由的各种权利属于高阶,而社会福利属于低阶。因此不能因为低阶的福利增长而以损害高阶的自由的各种权利为代价。
三、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根据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解读,即正像最大程度的增进个人的福利和欲望的满足体系一样,最大程度增加一个社会的福利和社会成员满足的余额,也被认为是正义的。但是,由于第一原则的一阶性和第二原则的二阶性,就不能為了很多人的福利和净满足而剥夺少数人的广泛的自由权利。
按照罗尔斯的两个原则,功利主义是在用牺牲掉第一原则中的权利来实现第二原则中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即不是让更多处于底层的人生活状态变得更好了,而是变得更加糟糕的方式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扩大,因此这种方式在罗尔斯看来是不正义的。这就反对了功利主义的做法。
四、从两个原则出发关于财政税收关系的推导
罗尔斯认为,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应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体系,但实际中由于不广泛和不平等的自由权利体系的客观存在,社会中的所有人并不能达到一种绝对的平等。
而换一种思路,用社会福利的一定支出来保证整个的社会权利体系的扩大,则被认为是正义的。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具体而言,宪法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在实际的过程中是难以实现的。而社会中的穷人,之所以被保障,是因为如果他们不被保障的话,一方面由于处境的情况,他们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富人和穷人在社会中难以做到实际的区分,穷人基本生存权利出现问题则会对富人所享受到的权利是一种实际的威胁。因此需要有一定的社会制度安排。
五、财政税收制度的意义
因此,政府的税收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第一阶的自由权利体系而支付的相应的成本,只有政府的正常运转,才能够确保正常的选举制度,契约的履行、财产等这些基本权利体系得到切实的保护,并维持各类经济制度的运行,从而保障个人的权利体系并增进整个社会的财富。例如,在洛厄斯所列举的权利中,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在财政贫乏的国家里,例如很多低收入国家中,为何会经常有基本人身权利被经常侵犯的情况,原因在于警察本身的薪资水平低,财政保障力度不足。同时,制约警察侵犯人身权利的相關部门的设置也是不足的,因此,在许多低收入的国家中,人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而政府的财政支出的意义在于,通过付出一定的社会福利的代价,最终保证了所有人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权利体系的运行,转移支付指政府财政支出不以购买实际的有型商品和劳务而进行的支付,即无偿的支付给社会的个人以增加收入进而增加其基本福利的方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及农产品价格补贴等。
六、结论
由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关于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的相互关系的观点来看,政府的财政税收制度是正义的制度。
【参考文献】
[1]约翰 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 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62.
[2] 史蒂芬 霍尔姆斯,凯斯 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 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M].毕竞悦,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