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
【摘 要】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部分企业的整体公司治理水平较弱。部分企业领导层不仅不注重公司财务的管理,而且往往忽略财务领域合法合规性要求,不重视商法的运用和影响,从而从根本上抑制了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为企业的未来的发展壮大埋下了隐患。提高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对商法的认知,可以快速地解决和规范了业务问题,提高了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率,提高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水平,从而使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关键词】商法;公司;会计领域制度
企业是我国社会经济中运作的细胞。企业管理问题是社会经济运行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有效的引导并规范了企业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以及会计运作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公司会计领域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公司会计领域中商法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不重视商法的运用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商法知识水平尚不充分,其仍处于相对单一化阶段,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仍然不注重对商法的的运用,通常是重形式而忽略实质。例如,会计基础工作不考虑公司法或证券法的要求,最终导致了会计审计水平普遍不高,从而不能有效地去制约和引导经济活动。会计基础工作忽略商法知识的运用不仅不符合安全可靠的基本要求,而且还会使偷税漏税的行为更加严重。如果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没有对商法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并进行深入的了解,企业会计的水平则无法从根本上加以提升。除此之外,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量非常大。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商法的规则要求,企业的会计人员就不能开展正常的会计工作,从而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缺乏对财务活动合法性认识
目前,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部分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对财务会计的合法性缺乏认识,对商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违反商法的严重性缺乏应有的重视。例如,很多中小企业资金不足,应收账款巨大,还款速度过慢,高额现金流通量少,回收资金困难等。在外部压力下,它将严重影响到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的资金。当企业需要资金投入生产时,企业可能会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融资,进而顺利地满足相关订单的期限和质量要求,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公司违反商法的财务风险。这些行为不仅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增加收回账款的难度,而且这也从侧面表明了企业的会计管理中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如果公司继续这样进行下去,债务运营的结果可想而知。商法在企业中并没有得够重视,必然使企业留下法律隐患,为企业日后的规范和壮大埋下绊脚石。
二、解决我国公司会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会计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以及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为了加强商法的外部约束力,我们必须从根本上加强员工意识的培养。当企业进行员工培训和会计管理人员培训时,企业要让员工认识到商法的重要性以及使员工了解到商法对企业的工作所具有的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要严格用人制度。为了保证每一位进入企业的会计人员都能充分认识到商法对公司会计领域的重要性,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必须要引导会计工作人员树立将商法融入公司财务管理活动中的意识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从各个方面加强对会计岗位的在职人员的法律培训,即使他们不是属于会计领域的相关从业人员,也必须使他们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识,确保公司中的员工能够按照商法的规定来行事,从而使得整个公司的会计部门在商法的约束下,进行合法的商事行为,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周转率和财务管理的效率。在已经就业的员工当中,公司应该经常加强商法知识的培训,使每位财务人员自觉遵守商业法规。
(二)完善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使企业能够按照商法的统一规定,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和审计,简化企业的法务处理程序和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用性。推动法务部成为协助财政部实施财务控制的关键一环,不仅仅只是一种外在形式,而是需要实实在在的去做,去实行,这也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所在。企业管理需要最大限度地支持法律顾问及法务部门的工作,倡导法务人员与其他企业部门的整合,公司在进行业务工作时可以随时进行法律咨询。法务部门的建立不仅仅是企业工作的内在需要,也是企业严格依照商法开展业务的一个表现。同时法务部还能够对公司资金的用途进行合法性的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规范企业的资金活动。
三、结论
加强企业人员商法培训、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招聘熟悉商业会计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员,既有利于控制和监督企业会计的日常会计处理,规避财务风险,为企业建立良好的内部财务环境;又有利于加强对日常会计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促进企业健康经营,避免财务诉讼和风险,进一步减少企业因不懂商法而进行的诉讼行为,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诉讼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从而大大地節约人员成本和经济成本。同时应该制定合理的会计管理方案,有效地保障企业会计日常工作中的商法,促进企业良好的发展模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李宾.新会计制度下财务管理模式分析[J].经济师,2017 (01):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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