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璇
摘 要:我国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于20世纪90年代,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然而,部分青少年在法律认知甚少、道德意识淡薄、价值观偏离及社会不良风气现象的相互作用下,失范行为犯罪问题依然凸显,并呈现出年龄趋小、校园暴力多、团伙犯罪明显的三大新特点。青少年法制教育是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更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的基本保障。本文着重讲述学校、家庭、社会等方面相互协调配合在为青少年营造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青少年 失范行为 法律意识 社会风气
处于身心发展成长过程中的青少年群体,由于是非辨别能力差、社会经验不足、思想较为单纯,对于某些事情很难全面、理性的做判断和理解,在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扰时,部分青少年会出现极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称之为“行为失范”。我国将青少年失范行为分为违法行为和违规、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校园欺凌、色情犯罪、以侵犯他人财产犯罪、吸食毒品、网上高科技犯罪等几大方面。从犯罪手段来看,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并呈现成熟化和智能化。在我国社会经济变革转型阶段,失范现象为何如此多发?除市场经济物质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等负面影响之外,道德教育缺位及惩戒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也导致了失德成本过于低廉,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失德现象的发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形成,纠正青少年不良行为,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是政府、学校、家庭的共同责任。青少年在道德法制获取的过程中,应以学校为主导、以家庭为基石、以政府为保障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和自我反思能力。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相互配合为青少年营造出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为青少年获得正向的道德、法律认知及思维方式提供条件。本文从学校、家庭、社会、法治等几个方面对青少年失范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探究,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以学校为主导,提高对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
古人云:“人无常心,习以成性;国无常俗,教则移风。”道德教养的形成及道德失范的治理,基础在教育。然而现在学校法制教育重应试轻德育,德育法制教育过于依附德育课程,教育内容枯燥乏味,形式单一,学校教育价值取向失衡已是不争的事实,其表现为重智轻德,忽视了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和道德的人文关怀,评价模式单一,教育模式陈旧,仍然沿用以外在的灌输、检验为主的传统道德教育方式,缺乏丰富多彩的教育内容与实际生活相偏离及生动有效的教育形式,使德育课教学停留在知法这一层面上,忽略了学生法律行为习惯及社会、家庭责任感的培养。因此,教师应以学校德育法制教育为主导,积极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人格,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校风、学风、师风建设,创建良好法治校园氛围。学校根据自身的不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第一,改进传统授课模式,采用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利用一定时间和空间以各种方式对教师、学生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法治教育,由学校建立专家法治课堂,通过定期请公安警察、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来校向教师、学生讲授实际案例,也可通过播放视频实例、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形式为学生提供多种多样的接受道德、法治教育的机会,以更多的方式、更大的可能扩大学生学习道德、法律的接触面,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二,提高德育教师的教学水平,改变强行灌输、生硬的授课方式。在学校德育教育工作中,教师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学生在学校接受德育教育的关键。因此,德育教师执教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学生在德育教育中的接受程度。德育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以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为出发点,将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中所获得的德育及法律有关的实例在课程教授中活学活用。在授课过程中,应贯穿前后章节就相近内容展开对比讲授书本内容,例如,笔者曾给学生讲授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学生李某因被学生王某殴打,为报复王某,李某纠集了同学翟某和孙某一起去找王某,王某那天和霍某走在路上,被事先埋伏好的李某、翟某、孙某三人拦住并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在李某、翟某、孙某撤离时,孙某看到了落在地上霍某的钱包,随手将其拿走,王某、霍某报案后,本来是治安条例中的打架斗殴事件转变为刑法中的抢劫事件。”对打架事件拘留15天和刑事案件强劫罪最低7年之间的处罚相差甚远,教师就当事人李某、翟某、孙某自身及其身后的家庭所带来的深远而不利的影响,进行阐述和分析,这个案例在学生间产生了强烈的反响。通过理论结合实际、前后章节内容贯穿的方式将德育及法制学习内容呈现给学生,更容易对学生的内心产生一种震撼,使学生体会到谨言慎行的重要性,从中明确自己在家庭中的角色和重要位置,进而培养学生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提高教师的自身素养,重视加强师风建设。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老师职业水平的高低不止体现在教学水平上,还体现在自身素养上。青少年阶段的中学生可塑性较强,教师是学生在学校中接触最多的人,教师的一言一行和为人处世的态度会对学生产生耳濡目染的影响,是学生的学习和模仿的榜样。因此,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始终保持愉悦、热情、饱满的精神状态,学生在这种良好教育氛围的熏陶下,健康的、高尚的道德情感就会自然似之。
二、以家庭为基石,全面转变家长的法制观念
《颜氏家训·慕贤》中写到,“人在少年,神情未定,所与款狎,熏渍陶染,言笑举动,无心于学,潜移默化,自然似之。”意思是,人在年少时候,自我人格还未定型,和他人交往亲近时,会受到其熏陶,他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即使無心去认真学习,也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中世纪的英国教育学家洛克“白板说”中也反驳了以遗传为中心理念的天赋观念说。这些观点都充分肯定了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重要性。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它打破了学校教育在时间、空间上的局限性,对孩子的道德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养成及人格的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孩子的身心成长过程中作用及地位是不可撼动的。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身心健康及法律意识认知的形成会受到家庭状况、家庭教育方式及父母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影响。endprint
第一,家庭情况对青少年的影响。家庭的结构、经济状况对青少年的成长具有一定的影响。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需求由低至高分为五个层次,其中最低一层的生理需求包括:食物、水、空气、性欲、健康。该理论认为只有低一层的需要能达到维持生存所必需的程度后,高一层的需求才能成为新的激励因素。因此在未满足最低一层需求——生理需求时,人会产生什么都不想,只想让自己活下去的念头,道德观及思考能力明显变得脆弱,更容易做出有违道德、法律的失范行为。同时家庭经济状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父母对儿童的关注程度,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家庭的父母更倾向花更多的时间用于改善家庭经济水平,从而减少了与孩子沟通的时间,教育意识更为淡薄,教育方式更为单一。因此经济状况较差家庭里的孩子心理更敏感,面对未知事物时会产生更多的恐慌和不安全感,做出的行为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
第二,家庭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影响。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发展阶段理论,青少年阶段正处于树立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敏感期,相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来说,家庭的教育方式对青少年“三观”的正确树立起到的作用会更为直接。教育学家将不良型家庭教育模式分为“放任型”“溺爱型”“粗暴型”三种。“放任型”家庭的父母会用更多的时间忙于生计,根本没有时间关怀和教育子女,在长期缺少关怀的家庭环境下,青少年心理健康方面会出现一定的阴影,主要表现为自卑、孤僻、性格内向,缺乏交流的主动性,容易出现脾气暴躁及冲动行为;“溺爱型”家庭的父母长辈对子女物质要求无原则的过分满足,纵容迁就子女的过分行为,使得他们自私自利、执拗任性、胆大妄为;“粗暴型”家庭的父母则很大程度信俸我国“不打不成器”“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错误传统教育方式,在“棍棒教育”模式确实诞生了许多人才,然而过于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方式会影响青少年正确人格的形成。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自我意识会不断增强,父母如果不能及时地对孩子的不良行为、生活方式的形成做出积极的反应和引导,会使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形成不良行为和意识,而这些不良行为或生活方式会跟随学生到青年时期,将导致更为严重的行为问题。
第三,父母的法律意识对青少年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法律意识在子女法律道德意识启蒙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学生效仿的主要对象。这里不能不提到2015年发生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暴力群殴同伴事件,当被害人被折磨长达5个小时,遍体鳞伤,选择报案后,两主犯在出庭时仍不以为然,在得知最高可判终身监禁时,才正视自己失范行为的严重性,最终美国检方对两名主犯分别做出了6~13年监禁的判决。然而学生家长法律意识的淡薄也让人唏嘘不已,6名被告中的一名学生家长试图以买通证人的方式摆平此事,最后因涉嫌贿赂证人被抓。在现实社会中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是有限的,他们需要有成年人的呵护和关怀,青少年在缺少约束和引导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会导致交往出现偏差甚至加入帮派,并喜欢通过帮派成员以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各种问题。笔者曾接触过一位学生家长,她说起自己13岁孩子因为在校园欺凌他人而被公安机关追责时不以为然,认为只要不吃亏就没事。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许多父母都有这样的想法。甚至有父母给子女灌输的是睚眦必报的思想,宁愿赔钱都不能受气的观念。正是因为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使得子女法律意识很难形成,其忽视了德行教育的家庭教育有时可能产生负效应。因此,家长学法、知法、懂法的程度对子女法律意识教育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家庭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是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条件,作为青少年的监护人——父母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己分析问题的能力,选择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与子女进行沟通交流,克服急躁情绪;及时排解子女的社会交往生活、学习、人际交往中的疑惑,引导孩子从正确角度思考问题,为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以政府为保障,构建守法、和谐的法治社会
管仲曾指出:“育幼无方,则民意绝;乱必滋生,而上位危也”。意思是,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没有接受较好的教育,青少年的行为不端容易产生社会动乱,民意将会失去,最终会危及国家的政权。通过这句话可以看出古人对于青少年教育的重视以及失范行为对于国家的危害。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不仅受到家庭和学校教育的影响,社会因素也会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决定作用。然而在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时期,不同价值观和社会事实相互对立冲突,并冲击着我国的社会文化环境,由于青少年道德法律认知结构尚未完全形成,缺乏是非辨别能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应以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作为保障。笔者从青少年成长角度出发,就社会环境做出以下分析。
1.净化社会风气,形成遵纪守法、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良好的社会环境在青少年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然而社会环境既有积极向上的一面,也不乏消极矛盾的一面。由于网络等“亚文化”严重干扰青少年对主流道德法律观念的认同感,对青少年的法律认知形成及道德底线提出了挑战。而净化网络文化环境促进网络健康发展,大力加强网络文化治理力度,抑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建立绿色网络环境,推进青少年网络文明精神建设,要依靠政府积极引导。要加强主流文化构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净化社会风气,合理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张贴法律道德标语、播放公益广告弘扬社会的正能量、宣传法律道德常识,加强国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规范网络、传媒播放内容,通过正面传媒内容的传播鼓舞公众的积极情感,减轻负面传媒内容带来的公众消极情绪,积極构建健康的主流文化,提高国民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教育作用,由所在区政府拨款建立心理健康中心等青少年心理辅导机构,组织专家、心理医生及家长共同做好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为家长及青少年就近提供咨询及帮助,以形成良好、隐形、互助的社会环境。加大对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物质给予与感情关怀同步进行,减轻困难家庭经济负担,培育良好家风,引导青少年正常融入社会。鼓励将社会团体力量纳入到青少年失范行为矫正工作中,利用有关鼓励手段激励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开展法制教育公益活动,提高国民法制
意识。
2.强化社会行为道德规范和法律规章的外部制
约力
青少年良好品性的养成,既有个人内在因素,也有外在约束因素,不仅需要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治理失范行为,不能单单依靠道德教育感化和舆论的谴责,关键还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对失德行为进行严肃的惩治与约束,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以彰显法律威严,震慑败德恶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降低违法犯罪的发生率,减少和避免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损失。选择恰当的方式及途径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建立免费法律援助机构,缓解部分青少年对法律的抵触心理,接纳法律,灵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惩处不法行为,以提高青少年社会归属感与安全感,促进社会人文环境的和谐稳固。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国家的未来,青少年法律意识和自身行为优劣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之一。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学校、家庭、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学校法治教育开展的同时,更应借助社会及家庭的力量,实现三位一体的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学校、家庭、政府的各自优势,才能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全方位开展,促进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养成。
(作者单位:淄博市技师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