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菁
摘 要 论文在梳理数字文化概念和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将多中心治理理论引入到数字文化治理体系建设中,以繁荣数字文化和满足公众数字文化需求为目标,从主体、制度、资源、监督和评价的角度探讨建立多中心数字文化治理体系。
关键词 多中心治理 理论数字文化 数字文化治理体系
分类号 G250.7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7.12.002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combing the digital culture concepts and polycentric governance theory, this paper introduces polycentric governance theory to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culture governance system. It aims at the prosperity of digital culture and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publicdigital cultural needs, and discusses the setting of the polycentric governance digital culture 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main body, system, resource, supervision and evaluation.
Keywords Polycentric governance theory. Digital culture. Digital culture governance system.
0 引言
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化、网络化等信息技术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文化形态——数字文化,它是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数字文化网络化传递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崭新的文化形式。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长期靠政府部门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主导着,服务效果也主要由上级部门考核,公众、社会主体的参与度低,导致数字文化服务脱离公众需求[1]。在数字时代,公众的数字文化权利虽然得到了拓展,但数字文化治理是碎片化、分散化的,没有形成统一的治理理论体系,社会主体、公众的数字文化诉求无法得到有效表达和满足。如何建立科学系统的数字文化治理体系是目前数字文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数字文化治理过程中,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应与政府机构一起共同成为建设者和参与者,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构成多中心的数字文化治理体系。
1 数字文化概念及特点
数字文化中的“数字”在直观的描述下就是指“数字化”,是一种技术手段,它是信息社会的技术基础。数字文化由“数字”和“文化”两个概念组合而成,是两者相互作用于信息时代的产物[2]。数字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最大区别在于数字化的表现形式,这也是数字文化的最重要的特点,同时作为数字技术发展下的现代文化,它还具有运营成本低的特点[3]。社会数字文化是以数字化资源、智能化技术、网络化传播、实体化管理、泛在化服务为具体表现形式的一种新型文化范式。
数字文化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第一,技术性。与传统文化不同,数字文化是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等高科技信息技术应用于社会中各个领域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数字文化得以广泛传播的基础,没有这些新技术的发展,就不会有数字文化的产生,也不会有数字文化的发展。第二,开放性。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是一个开放性的媒体,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通信技术穿越了时空、跨越了国界,加强了人们的交流与联系,数字文化交流与传播不再受地理与空间距离的限制,全球已成为一个共时性的有机整体。与依托于传统载体的传统文化相比,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的数字文化,具有更强的活力、穿透性和扩张力等优势。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数字文化的产生使文化更加容易的走向大众,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第三,交互性。数字文化交互式操作方式与传统大众文化的由点对面、从上而下并且略带有强制性流动方式不同,它的信息交流是双向的、平等的,呈扩散性,辐射面广,层次深。数字文化的交流实现了双向或者多向交互,在文化的交流过程中,人们不会被社会等级和社会身份所限制,可以共享一个信息平台,实现了文化交流的平等性。第四,虚拟性。利用计算机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客观的现实世界的信息被转换成了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从而使数字文化被赋予了虚拟性的特性,以虚拟的方式呈现了社会文化。这是基于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社会文化被赋予的新特征。
2 多中心治理与数字文化治理
英国学者迈克尔·博兰在1951年《自由的逻辑》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多中心性”这一概念,并提出了“一元单中心”与“多中心”两种社会秩序[4]。在多中心秩序中,各个行为单位相互独立又相互依赖,各自追求自己的利益,又受特定规则的相互制约,实现关系的相互整合。美國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将“多中心性”提法从经济学领域引入了公共管理的研究中,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他认为在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除政府外,还有多个主体存在,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共同形成了多个决策中心,它们在遵守相关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来共同行使各自的主体性权力[5]。现代治理理论认为:自主治理是多中心治理的基础,多个权力或服务中心共同存在并相互合作,给公民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使公民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扩展了治理的公共性[6]。
我国数字文化治理的内容丰富多样,涉及面非常广泛,涵盖了许多方面,简单的说,主要包括数字文化资源治理与数字文化活动治理。数字文化资源是指以数字技术手段开发、生产、传播和利用的文化资源,主要包括以数字化形式生产的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前者指专指利用数字化手段生产的电子书、数字音乐、电影、电视剧、展览、动漫创作、舞蹈表演、游戏等数字文化资源;后者指利用数字技术实现纸质图书、音乐、电影、电视剧、展览、动漫创作、舞蹈表演、游戏等传统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并转移到互联网、移动通信网上传播的数字文化资源。数字文化活动是指提供数字文化资源及数字文化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 数字文化资源的产生、开发、传播与保护等活动; (2) 将文化资源登载数字传媒(电视、互联网网站、手机APP)、文化网站(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 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手机、电视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电子阅览室等服务营业场所,提供给用户浏览、下载、利用的线上传播行为。endprint
数字文化资源是一项公共资源,数字文化活动是社会公共活动,数字文化治理是社会公共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多中心治理理论在数字文化治理领域的应用,有助于数字文化治理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一方面,数字文化治理在引入多中心治理主体的同时,也引入了竞争与合作机制,各主体之间可以为彼此参考和借鉴,某种程度上能够提高数字文化治理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公众作为数字文化治理的最终受益者,可以为数字文化治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有助于群众对于数字文化需求的满意度,从而提高数字文化服务水平。
3 多中心性数字文化治理体系
数字文化治理是一个全面、循环、持续的系统工程,治理体系应涉及到治理主体、制度建设、资源建设、监督评价等方方面面。各个模块之间相互紧密联系,并不独立存在。数字文化治理体系的核心是主体机制,它明确了各个参与主体的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统领了治理机制的每个环节,对监督、评价机制的信息及时做出反馈,保证治理中各个机制的有效运转。制度机制通过政策与法规澄清了每个主体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确定了文化治理的方向,是数字文化治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资源机制是数字文化治理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监督评价机制为数字文化治理提供有效的信息反馈,对优秀成果予以表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各个模块之间联系紧密、交互影响与相互制约,共同促进我国数字文化治理工作的不断优化。
3.1 确立“1+X”模式的主体体系
数字文化的多中心治理的主体体系是在保证政府不可或缺的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政策引导企业、非营利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到数字文化治理,从而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自身潜力和优势,共同参与的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即“1+X”的主体模式(见图1)。“1+X”模式中的“1”毫无疑问的代表着政府,包括了中央、地方以及基层的各级政府机关、直属部门和公共文化事业单位;“X”则代表着除政府机构以外的非营利机构与组织、企业乃至个人。
(1) 政府是数字文化治理工作中最主要的主体,拥有优势地位。这里的政府是指政府机关、直属部门以及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等在内的国家文化事业单位。政府在数字文化治理过程中的职能作用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宏观指导作用。制定并运用相关政策、法规,引入市场管理机制,将对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活动转变为以宏观指导为主、微观管理为辅的法制化、系统化数字文化治理。第二,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部门综合调动基础设施、人才等各项资源,实现地区、城乡、民族等方面的均衡发展。第三,履行管理职能。对于文化单位,采用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采用直接管理的方式,进行合理布局,向公众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活动。对于以营利为主的数字文化企业,采取间接管理方式,以市场调控为主,政府在产业结构、产业规模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划。
(2) 企业担任着数字文化创新的重要职责,在数字文化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社会信息化环境下,我国数字文化治理应借鉴英国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文化管理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配置的最优化[7]。第一,企业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数字文化治理,首先,要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与国家政府机构签订合同,约束彼此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数字文化服务与产品。企业还必须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到数字文化产品生产中,想办法降低企业生产、运行中的各项成本,提高数字文化服务与产品的质量。第二,要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借助产业运作的力量,深度挖掘我国特有的文化资源,通过独特、新颖的创意手段打造品牌形象。同时,还必须坚持数字文化资源创新应遵循合理、合法、符合大众数字文化需求的原则,从而获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3) 在数字文化治理中,非营利组织与公众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必须参与到数字文化治理中。非营利组织可以为社会提供丰富多彩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有效的克服数字文化治理地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非营利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减少和化解社会中数字文化需求与供应不足之间的矛盾,提高社会凝聚力。公众是数字文化资源的使用者,并最终受益,但公众也是数字文化治理结构中的互动者。公众应积极表达自身的文化需求,参与到数字文化治理活动中去。文化志愿者是公众参与数字文化治理的有效手段,可以代表公众表达数字文化需求,在数字文化治理开展的活动中为数字文化治理献计献策,还可以监督数字文化治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保障数字文化治理的有效进行,以消除数字鸿沟。
3.2 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
(1) 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标准体系的建设必须把握适用性强、兼容性好的原则,对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存在的数据、软硬件、应用系统、通信网络、资源开发与利用、资源存储等方面存在的大量的技术标准进行整合。通过制定平台间的接口规范,利用计算机、通信技术实现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文化网站等文化服务平台间以及各地区文化服务平台间的数据互联、网络对接,从而达到数字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的目的,打造数字文化资源共享平台[8]。
(2) 建设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数字文化法律体系的建设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一是加强对数字文化资源版权的保护。政府需要完善资源版权保护法律,使数字文化资源所有人的经济权益与精神权益得到保障[9]。二是数字文化市场立法体制建设。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数字文化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文化市场的公平交易与合理竞争,营造良好的数字文化市场氛围。同时,加大数字文化市场监管力度,杜绝数字文化产品粗制滥造、禁止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文化产品的产生,监管我国数字文化的发展方向。
(3) 出台扶持政策。数字文化产业是数字技术与文化相融合形成的新型产业,为实现其高效、快速发展,政府必须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扶持力度。近几年来,我国数字文化产业虽然取得了一些发展,但并没有形成产业规模,缺乏市场竞争力。政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一,制定经济政策,由政府投资为主逐步向政府与其他主体共同投资相结合发展,保证数字文化治理的资金来源。第二,通过相关政策,对于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使得数字文化产品的供给与公民的数字文化需求保持相对一致。第三,从政策的角度支持政府、企業、专业机构、高校以及科研院所之间进行相互合作,共同开发数字文化资源,特别是具有地区特色的文化资源,挖掘数字文化资源潜力,鼓励数字文化创新。第四,促进文化事业单位、数字文化企业间的跨地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避免资源浪费,保证数字文化治理区域间的共同发展。endprint
3.3 形成多样的数字文化资源体系
(1) 加大物质资源投入。物质资源是数字文化治理事业的基础性保障,主要包括数字文化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以及网络建设资源。文化基础设施是数字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依托。由于信息时代技术发展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加快数字文化基础设施的老化替代率,加之人们文化素养的提高,也对数字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发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效应和扩散效应,既避免重复建设、铺张浪费,又能兼顾社会发展需要和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保持协调发展,是数字文化事业建设改革的必要保障。
资金投入由政府施行宏观调控,一方面加大各级政府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基本文化权益。另一方面,引入非政府资金投入,扩展投资渠道,减轻政府负担,鼓励全社会共同担负起数字文化治理事业的重任。同时,调动市场闲散流动资金,通过对数字文化治理事业的投入,获取一定的效益回报,使数字文化产品和数字文化服务不仅发挥重要的公共服务作用,而且也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重要的商品服务作用。
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建设是物质资源的新形式,也是确保信息时代背景下数字文化发展的重要资源设施。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建设可以采取共建共享的方式,如将基础设施建立在一个地点,各单位保留原有的服务;某些项目或者部分实现选择性整合[10]。不仅是作为公共文化传承机构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机构需要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城市乃至全社会都应建立起公平共享的网络平台机制,确保数字文化事业建设资源存储和获取的便捷。
(2) 整合并丰富数字文化资源。数字文化治理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把符合大众需求的、优秀的数字文化资源呈现到公众面前,丰富公众的数字文化生活。因此,数字文化资源体系建设是数字文化治理的重点内容。美国NDIIPP推出的项目书中提出:社会信息化环境下,传统文化资源转换为数字文化资源及数字文化资源的建设过程中,对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保存就像对传统文献记录的保存一样重要[11]。在数字文化资源体系建设方面,首先,要注重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分层次、分地区开发特色数字文化资源,为文化的交流与普及提供有利条件;其次,散落在各处的大量原生的数字资源(特别是高质量的互联网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也是数字文化的资源体系建设的重点。
数字文化资源体系建设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各地区多类型、多样化的数字文化资源整合。2008年国际图联在《公共图书馆、档案馆与博物馆合作》的报告中对各类型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之间的合作给出了多类型的合作案例,这给我国数字文化资源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参考[12]。我国数字文化资源体系建设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高科技手段,采用分布式、集群式资源模式,逐层逐级整合各地区、各类型的数字文化资源,促使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实现数字文化资源的跨地区、跨部门合作,避免数字文化资源重复建设,建立丰富的数字文化资源体系,形成数字文化资源规模效应;另外要充分利用各级文化机构和移动电视、数字电视、手机等新兴媒体,以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为传输通道,打造基于新媒体、新路径的数字文化服务新业态,构建全国性的数字文化资源服务体系,最终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3.4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与评价体系
(1) 多元化监督体系。数字文化治理的监督体系,主要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开展。其中,政府监管应是整个监督体系的主体部分,也是最客观、直接、有效的方式。对于公益性数字文化事业单位,直接采用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检查指导以及区域内政府部门对于所属的文化事业单位适度考察的方式,并要求下级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业务汇报。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数字文化相关企业,在宏观层面上,可以利用政府所具有的行政权力,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建立公平、开放、有序的良好数字文化市场环境。而微观层面上,可以对相关企业进行登记,进行不定时抽查或者年检。政府部门在对数字文化相关企业行使监管职能的过程中,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时发现相关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引导数字文化产品和数字文化服务的价值取向,从而使公民能够享受到积极向上的数字文化产品和良好的服务。
社会监督是数字文化治理监督体系的有益补充,政府部门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将政府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数字文化治理的各个角落,然而,社会公众的监督,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公众作为数字文化治理活动的最终实际收益者有权力也有义务对于数字文化治理进行监督。政府部门要广开言路,利用互联网与通信技术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监督机会。
(2) 形成多元化评价体系。数字文化治理评价体系建设中,应将政府部门评价、专家学者评价与公众评价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评价体系。要对数字文化治理效果进行客观、公正、全面、合理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的建设是重中之重。评价指标要涉及资源建设量、完备程度等物质层面,也要涉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等精神层面;要注意定量,也要注意定性;要注意避免片面化与表面化。政府部门根据各个地区的自身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后,采用定期与不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数字文化的治理效果进行评价,对于优秀的成果给予支持与表彰,对于好的工作方法广泛宣传,鼓励相关单位进行学习,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及时纠正,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数字文化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学者应运用自身优秀的专业素质和经验积累,从专业角度对于数字文化治理效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众作为数字文化治理效果的亲身体验者,应该最有发言权。社会信息化环境下,公众可以利用数字媒介或传统媒体直接对数字文化治理的效果做出评价,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 结语
数字文化治理體系的建设要以文化繁荣为目的,多中心治理体系可以有效地解决数字文化治理过程中参与主体责任划分不明、制度保障不完善等体制性障碍,有助于提高数字文化产业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对于消除或缩小数字文化鸿沟、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数字文化需求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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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 菁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助理馆员。江苏苏州,215104。
(收稿日期:2016-09-08 编校:刘忠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