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运作的影响过程研究

2018-01-09 14:16隗辉
青年时代 2017年35期
关键词:影响机制司法公正网络舆情

隗辉

摘 要:网络舆论尚属于新兴现象,然而其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对司法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影响却在不断的深化。文章从司法事件的产生、司法事件的扩散、司法事件的处理、司法运作的结束四个方面,深入分析了网络舆情对于司法事件的影响机制,由此使我们对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认识,为当前网络舆论蓬勃发展的社会环境下,司法事件公平、公正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网络舆情;司法公正;影响机制

网络舆情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事件或者是客观事件的基础之上,在广大网民的推波助澜下,由此在网络空间中所形成的一种浓厚的舆论氛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该社会事件或者是客观事件从最初产生一直到问题解决,都必然有司法机构的参与,因此,网络舆情对于司法运作的介入涉及到整个事件过程,也即是从事件的发生、事件影响力的扩大、引起司法机构的介入、司法机构的运行、司法决策等等,都有网络舆情的作用。

一、司法事件的产生

司法事件也即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所发生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是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才能够解决的事件。这既是广大网民所关注的对象,是产生网络舆情的根源;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处理的对象,由此成为网络舆情和司法运作的交汇点,或者是网络舆情对于司法运作所产生影响的起始点。通过对近年来我国所发生的重大的网络舆情事件的产生根源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事件基本上都遵循着两种模式,即在客观的社会空间中所产生的事件或者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所产生的事件。

首先,在客观的社会空间中所产生的事件是指那些发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基于事件的特殊性,其本身影响力就比较大,已经被诸多群众所知道和了解,从而成为社会的热点事件。在此过程中,网络媒体仅仅是人们发布信息,并表达自己思想观点和意见的一种渠道,由此拓展此事件的传播范围,使其从一个区域性事件或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事件上升至一个公共性的话题。比如“邓玉娇杀人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以及“赵作海的误判事件”、“李启铭的交通肇事事件”、“李天一的强奸案”等等,基本上都是在社会中所发生的一件客观的事件,虽有由于当事人特殊的事件形式、特殊的言论或者是特殊的身份,由此被广大网友进行广泛热议,从而逐渐演变成为一场影响力广泛的网络舆情事件。其次,除了在社会空间中所发生的客观的司法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一场轰轰烈烈的网络舆情之外,部分司法事件直接是由网络舆情所引起的。这些事件虽然在社会空间中已经发生,但知道该事件的人非常少,影响面比较小,并且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虑,而无法通过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进行传播,只能诉诸于匿名性的网络媒体来发布此信息,由此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传播与讨论,从而形成一个影响力广泛的公共事件,并最终引起司法机构的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舆情还发挥着设定司法事件的功能。比如2008年发生的“天价烟事件”和2013年的“张艺谋超生事件”以及“表哥事件”、“雷政富事件”等等,基本上都呈现出相似的特征。

二、司法事件的扩散

目前司法事件在网络媒体中的扩散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广大的网民群体,运用各种各样的网络平台来传播特定的司法事件,由此所带来的信息传播“量”上的增长;二是司法事件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范围的拓展。

首先,特定的司法事件在量上的扩散所带来的网络舆情的增长最为明显,同时也是网络舆情传播速度之快在不同方面的展示。正如上文所说,目前网络媒体拥有BBS论坛、留言板、微博、QQ空间、社交网站以及其它诸多网络应用服务平台,只要网友具备一定的硬件条件和软件资源,不仅可以进行信息的即时沟通与交流活动;而且还能够实现信息几何式的传播,从而极大地拓展了信息传播范围,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和知道。其次,任何一個特定的社会事件,无论是产生于客观的社会环境之中,还是产生于虚拟的网络社会,在经过广大网民群体的传播之后,甚至上升至一个影响力较大的网络舆情事件,除了信息数量的增长以外,都必然经历一个空间范围的扩散。首先是该事件经过网民群体的传播,在网络空间中进行广泛扩散,不仅从一个应用平台传播至另一个应用平台;而且每一个应用平台,甚至是每一个网民个体都呈现出点状辐射式的信息传播模式,从而大大提高了信息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使其在很短的时间上从一个普通的司法案件上升为一个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网络公共话题。事实上,这也是网络舆情的产生过程,与司法案件在网络空间中信息传播数量的增长基本上保持一致。然而,随着网络舆情的不断增强,特定的司法事件不仅在网络空间中表现出明显的数量与规模上的扩散,而且还逐渐从网络空间中走向客观的社会空间,由此使更多的线下群众能够认知、了解、讨论和传播这一司法事件,从而产生出强大的社会舆论。具体来说,某一事件在网络媒体中迅速发展成为一个热点或者是焦点事件之后,一方面会使网民从线上的信息传播转向线下的信息传播活动,运用人际沟通的方式推进司法事件信息传播空间范围的拓展;另一方面,网络舆情还发挥着为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也即是说,一件司法案件在网络空间中逐渐演变成人们所关注的一个公共事件或者是公共话题的情况下,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也必然开始关注并报道这方面的新闻,从而使司法事件从网络空间中拓展至更广泛的社会空间中,并使网络空间中所产生的网络舆情拓展至社会空间中的社会舆情。这既是司法事件传播范围的拓展;同时更是网络舆情影响力的扩大,从而对后期的司法运作行为产生深远的

影响。

三、司法事件的处理

无论是现实的社会空间中发生的司法事件,还是在网络空间中所引起的司法事件,其共同的特征便是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由此顺利地解决这些问题。在此过程中,网络舆情的关注焦点也会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也即是从最初对于事件内容的关注开始转向对于司法机关测定过程、测定结果的关注等等。这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最为明显的阶段,但网络舆情对于不同类型司法事件处理过程的介入既具有鲜明的不同之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

首先,不同点在于网民对于不同事件性质、不同事件主体、不同事件内容的观点呈现出明显的偏向性,比如对于以农民工或者是普通社会大众为主的弱势群体,往往表现出明显的同情心,比如“许霆恶意取款案”、“李荞明躲猫猫案”、“邓玉娇杀人案”、“赵作海杀人案”、“梁丽捡金案”等等;而对于以官员、富人为主的社会中的权势与富贵阶层,网民往往出于“围观”、“泄愤”的心理,发出激烈的抨击,比如“周久耕天价烟事件”、“我爸是李刚事件”、“李天一强奸案”、“张艺谋超生事件”等等;而对于一些恶性事件的当事人,网民往往出于朴素的正义感,要求法院重判,比如“药家鑫案”。

其次,网络舆情介入不同类型司法事件处理过程的相同点在于广大网民对于司法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充满了强烈的质疑,或者是质疑其对于弱势群体的处理过于严苛,比如认为法院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不合理,认为判定许霆无期徒刑的处理太重等等;或者是质疑司法机关在处理与社会权贵阶层相关的案件的时候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比如在李天一案处理过程中,广大网友最关注的问题便是司法机关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一事件,给受害人以及社会大众一个交待。

四、司法运作的结束

与前几个阶段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司法运作结束之后,也即是司法机关在强大的网络舆情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处理完特定的司法事件以及相关的附带问题之后,虽然也会激发一定的网络舆情,但并不像前几个阶段那么激烈,而且在很短的时间内呈现出快速衰退和消亡的态势,基本上来说对于司法运作的涉入程度比较小。

首先是事件本身的衰退和消减。一方面任何一个错综复杂的司法事件都有水落石出的一刻或者是做出最終司法决策的一刻,一旦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部分网民即使再如何的不满意,但基本上随着事件生命周期的结束、信息源的枯萎或者是消失以及可供挖掘的新鲜话题越来越少,人们对于这一事件的关注度也会逐渐降低;另一方面,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和积聚转型过程中。其次,随着司法事件本身的衰退和消减,以及司法处理过程的结束,网络舆情迅速衰退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网民关注度的降低,即网络信息传播量的锐减、网络评论的降低甚至是停滞等等。正如上文所说,网民的注意力十分有限,在海量的网络信息面前,其对特定司法事件的关注度不可能一直居高不下,即使某一司法事件的处理尚未结束,但伴随着一个新的事件的产生,人们便将注意力投向另一个更具爆炸性、更具吸引力的事件当中去。比如2014年3月,全国民众最关注的事情便是“3·11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该事件一旦发生,便迅速引起全国民众的极大关注,包括对于暴徒的谴责、对于逝者的哀悼、对于伤者的抚慰以及对于事件整个处理过程的关注等等,从而使该事件迅速成为一个传播范围十分广泛的社会公共话题,尤其是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态势。然而,随后发生的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迅速吸引人们的注意力,成为网络空间中讨论的一个主要的话题,由此形成了广泛的舆论态势。在此情况下,虽然“3·11昆明火车站砍人事件”尚未拥有一个明确的司法处理结果,但网民基本上很少关注和讨论这一事件,使其网络舆情从最高点迅速跌至最低点。这既充分彰显了网络舆情的流变特征;同时也淋漓尽致地展现了网络舆情与司法运作之间的关系等等,是我们研究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影响效果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杨宇冠,《公正高效权威视野下的刑事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版.

[2]刘品新,《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理念与制度的创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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