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忠 杨惠 刘笑
国内外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对比分析
文/蔡忠 杨惠 刘笑
我国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和标准建设上虽取得了很大进步,却依然滞后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特别是在配备管理方面,差距尤为明显。
企业个体防护装备现场研讨会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发展。其中,个体防护装备作为防护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安全基础保障建设之一,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建设已列入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标准制修订重点领域。
目前,我国的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和标准建设虽取得了很大进步,却依然滞后于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特别是在配备管理方面,差距尤为明显。
美国非常重视劳动者的个人防护,并对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一重视来源于惨痛的教训:根据1970年美国国会的几项年度统计,1970年以前,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职工达1万4 000人;每年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近250万人;每年造成的职业病患者达30多万人;每年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80亿美元;每年因工伤事故导致250万个工作日损失,比全国所有罢工造成的停产损失高得多,这一状况引起了美国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广泛重视,从而促进和加强了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立法。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于1970年颁布了著名的《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 2004年修订)。该法加强了联邦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统一监管,明确规定雇主应采取措施确保雇员免受作业场所职业安全与健康危害,并规定每个联邦机构负责人应制定有效的职业安全健康程序来确保雇员能够得到和保持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在联邦法规《雇主对个体防护装备的费用支出》(Employer Payment for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Final Rules 72:64341-64430)中,明确规定雇主应无偿提供个体防护装备。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分别制定了一般工业行业、造船行业、航运码头、港口作业、建筑行业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
在一般工业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联邦标准中规定:当生产过程或作业环境中存在对雇员可能存在危害(包括物理危害、化学危害、放射性危害等)的场所,应提供对眼部、面部、头部、四肢等防护的个体防护装备,以及防护服装、呼吸防护装备、防护板(网)等;雇主应确保提供足够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确保对其进行良好的维护;雇主应进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评估,确保选择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并对员工进行个体防护装备使用和维护的培训;雇主应免费提供个体防护装备。
为了规范监督人员行为,OSHA还制定了《一般工业中关于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的执法指南》(29 CFR Part 1910, Subpart I),在指南中分别阐述了在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并对眼面部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头部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噪音防护用品的产品分类,依据标准及配备原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欧盟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管理主要通过欧盟指令、协调标准、成员国法律法规、产品认证制度和对作业场所政府监管实现。
个体防护装备在工作场所配备的具体规定或指南由各国政府制定,针对不同的防护用品如头部防护、眼面部防护、呼吸防护等产品特点,帮助雇主选择适宜的防护用品,并确保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欧盟指令是为整个欧盟范围制定的法律,欧盟成员国有责任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1989年6月12日,欧盟通过了被称为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关于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框架性指令《欧盟关于采取措施促进工人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得以改善的指令》(89/391/EEC),该指令的目的是为保证欧盟作业者拥有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障,各成员国可照此指令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或推行更严格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该法规要求雇主对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提升作业场所工人的防护水平;也要求雇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
同年11月30日,为了促进框架性指令的执行,欧盟发布了《欧盟关于为工人在工作场所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以满足最低健康和安全需求的指令》(Directive 89/656/EEC)。指令中规定:当工作场所中的危害因素无法避免或无法用技术手段降至足够低时,必须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装备;个体防护装备应满足各成员国内部的标准规定等。
欧盟各成员国的政府监管各不相同。以英国为例,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安全与健康委员会(HSC)和安全与健康执行局(HSE)。HSE既针对雇主和雇员发布个体防护装备的指南文档,如《工作场所呼吸防护用品配备应用 指 南 》(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 at work-a practical guide,HSG53),也负责工厂及高位企业的监管,具有现场检查权。这一检查工作由现场执行处负责,该处由七个地区分布、一个全国建筑分部、中心专家分部和总部组成。以呼吸防护装备为例,HSE颁布了《呼吸防护装备监察指南》(Operational Guide-Respiratory Protective Equipment,og-00041),监察员依据该指南及《工作场所呼吸防护用品配备应用指南》等支持性文档,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这一检查主要包括作业现场配备的呼吸防护装备是否与危害种类相适应;配备的呼吸防护装备是否满足现场作业者佩戴需求,作业任务,作业环境需求;雇主是否采取了足够的呼吸防护装备管理措施。
我国在立法层面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管理起步较晚,2002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有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如《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护听器的选择指南》《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手部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各防护部类产品的种类、作业状况选用标准、使用和保养要求等内容。但这些国家标准均为推荐性质,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标准,缺乏法律效力。这些标准没有对具体行业、工种的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进行规定,不利于安监人员的监督执法。
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我国和欧美国家都非常重视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都要求企业必须为员工配备合格、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但是在具体的执行法规和监督管理上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一,缺少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和执法依据。欧美在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管理上有较为完整的体系,包括个体防护装备产品标准、个体防护装备选用标准、个体防护装备行业配备标准等,解决了“如何配”和“如何管”两方面的问题,并作为法律法规来对企业进行约束。而我国没有强有力的配备依据规范企业,也没有执法依据和规范,致使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较为混乱。
第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监督缺失。欧美国家对个体防护装备的监督管理较为严格。安监部门或工会组织会不定期对企业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进行监督,由于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管理作为法律条文来约束,如果有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将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我国安监部门由于缺乏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执法依据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监督技术规范,很少对企业的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进行监督。
从国外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看对我国的借鉴指导,第一,加快推进分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作为技术性法规进行实施,为各行业企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提供法律依据,并为安监执法人员对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监管提供管理依据。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数量不足,报废周期不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的实施,在客观上会大大提高个体防护装备的需求量,从而起到扶持和引导我国个体防护装备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第二,制定执法指南,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依据。个体防护装备属于相对比较复杂的一个门类。首先是产品品种多,既有防护服装、防护鞋类,还有呼吸防护面具、手套、防护眼镜、坠落防护用品等,且每种产品之间差别极大,产品性能要求、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均不一样,涉及电学、力学、光学、化学等多种学科。因此,增加了个体防护装备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在制定配备标准的同时,建议同时制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监管执法指南,为执法人员提供技术支撑,推进标准落地。
第三,强化使用环节监管,督促各企业落实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企业个体防护装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统一组织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知识专项培训,提高个体防护装备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并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培训体系,逐步让企业各级领导充分认识个体防护装备的重要作用,把本企业的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工作当作人命关天的大事抓紧抓好,切实落实企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企业根据现行的个体防护装备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测、维护、更换、报废等各项管理制度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发标准,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确保各类在用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有效。
第四,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指导选择正确的个体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注重用户体验,切实推进标准落地。通过制定分行业各工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让劳动者一目了然看到自己所在岗位需要进行哪些防护、需要穿戴什么产品及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加强标准在用户中的宣传,从根本上提高劳动者安全意识,转变思想观念,从“给我穿什么”到“我要穿什么”,互相监督、互相提醒,以点带面。
另外,我国在“十三五”期间抓紧制定分行业个体防护装备强制性国家配备标准,加强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是有效减少因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当造成的职业病及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我国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及标准的发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
实习编辑 宋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