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进军
建议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文/陈进军
2017年2月18日,湖南省娄底市政府新闻办发布信息,据调查核实,在2月14日发生的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中,存在瞒报遇难人数问题。目前确认的实际遇难人数为10人,而非此前公布的9人。瞒报事故当然违法,但为何瞒报事故现象屡禁不绝,是否有关法规与事故调查制度设计不严谨有漏洞?值得深思。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为较大事故,而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就为重大事故。由于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主体、追责程度、罚款数额等都大为不同,为逃避处罚、保住“乌纱帽”,一些涉事企业、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试图通过谎报数字,瞒天过海,逃避处罚。(《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不同级别的事故,调查主体、罚款数额等都大为不同,这一点我认同。但同样条件下,死亡人数只差别1人,为什么存在“追责程度”也大不同呢?我反对。
依据《条例》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事故级别不应也不能影响追责区别,这涉及司法公正基本原则。但为什么瞒报后有可能会逃避处罚、保住乌纱帽?
原因是按照《条例》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本案死亡9人还是10人,其主要不同:一是是否上报国务院;二是决定省、市哪级政府负责调查。这就推理出,相关人员冒险把死亡10人的事故瞒报到9人,就能让事故不惊动国务院,并由市级政府负责调查才能逃避处罚保住乌纱帽。也就是说,现《条例》有关条款及事故调查制度,给某些人规避事故追责留下可乘之机。我认为:由于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本级政府指定,成员基本也是本级政府辖区内相关人员,因此,或多或少将影响调查结果。换句话说,本级政府管理的事故调查组,直接对本级政府或涉及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官员提出处理意见,难度很大。
综上所述,我认为,行政干预事故调查处理(无论直接还是间接的客观存在),是“瞒报”的真正直接原因。而根本原因是《条例》与事故调查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据此我建议,应修订《条例》有关条款:一是规定事故调查独立,涉案地方政府应回避,因为政府自身就是涉案方,以减少事故调查所涉及政府的干预。二是加强事故调查独立复核,建立并完善复核与审计制度,谁主管,出了问题追责谁。三是重新考虑事故分级制度,2006年全国事故总量62万余起,2016年6万多起,10年间锐减一个数量级。《条例》历经近10年,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环境均进步了,《条例》有关条款也应随之修订,要求应更为严格。四是事故调查制度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及其人员的监管职责与范围,出了问题不要“家长制”式的盲目追责。考核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政绩,要看其是否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看其是否脚踏实地抓落实的工作细节。应慎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要客观科学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杜绝“没出事故什么都好,出了事故什么都错”,消灭瞒报的“土壤”。
陈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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