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67號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0%-139.8%)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编辑 罗曙辉 shuhui.luo@wtoguide.net
WTO经济导刊2018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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