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丽多
【摘 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会随很多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制保护,很容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矛盾冲突。行政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与方向对社会乃至经济发展的调整与规范发挥着重要价值。二者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与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下文在简单介绍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基础上,对二者在价值角度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关系 法律
引 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不断落实,我国的经济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有竞争就有摩擦,在竞争中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机构之间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这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必要性就凸顯了出来,我们必须合理利用行政法与经济法来管理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与法制建设。
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同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二者在很多方面又有一定的区别。
1.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被调整的经济体,一个是国家。国家主体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也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主。
1.2调整对象不同。有法律人士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是由行政管理得到的,而是从市场上的自由竞争而来,它具有普遍性。在实践中,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
1.3作用不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其主要的作用在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行政法作为公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二者分别对经济和政治方面发挥作用,自然差别很大。
1.4精神追求不同。“经济学虽是一门社会科学,但主流经济学是一个高度理性化的学科,它接近于数学和物理学”。由此可知,经济法与市场主体主要是以理性化的思维看待,严格规制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追求的是科学精神。行政法调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自然更具有人文关怀,追求的是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和谐的关系。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部门法,自然会有一定的联系和交融。
2.1二者均涉及国家权力对社会的调整。经济法与行政法均涉及到了国家权力,经济法主要是依靠国家对市场的干预、限制、监督和引导来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行政法规定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力,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管控,是国家对特定生活的直接管理。
2.2渊源相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这奠定了二者的发展基础。
2.3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整个体系中,都属于国内法体,是独立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2.4二者作用互补。二者分别调整国家行政和经济方面的社会关系,对于促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发展共同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5法律责任方面有重合。行政法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行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同样包括行政责任,这一点与行政法存在着重合。
3 新时期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构建
我国经济法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而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健全而来,它是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产物。同时,由于经济法是国家政府进行干预或参与经济活动的产物,多沿用行政法的执行程序和立法程序,始终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和行政主体的强势中心地位。这种情况已不能适应当前转型期的社会市场经济追求的平等、自由的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法律人士需要进一步区分、定位及重构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在实践中,法律人士应协调明确在经济管理中经济法和行政法各自的管理机关、管理内容及管理权限。当前阶段需要强化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使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规定、行动救济上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同时明确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主体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建立独立的经济管理机关保障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于市场经济的规范中,树立经济法治的管理信念,避免经济法受到政治力量和因素的影响。同时,法律人士应树立经济法的法律权威。行政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这是行政法法律权威过高的缺陷所在;而经济法处于第三法域,介于公法与私法间,缺少法律权威,不利于经济法对自发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此应通过政府的特殊权威,坚持适度干预政策,通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结合互相促进,优势互补地解决转型期的经济社会矛盾。
经济法与行政法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关部门不仅需要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实施中合理配置人力、物质资源,还需要充分认识到它们在法律责任上相互配合作用,如行政法关注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也应关注政府行政执行者,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实现,通过角色分工和功能互补来确保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
结束语
经济法和行政法既相互融合也相互区别,二者的本质属性是对立与统一,它们既相互联系又相互排斥。事物正是通过矛盾的不断运动才得以向前发展。在新时期,法律人士应该用矛盾与发展的观点来协调好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发挥行政法的监管作用,又要运用经济法来实现对市场的监管与调控,促进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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