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
【摘 要】 计算机、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催生了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如何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成为司法实践面临的迫切问题。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只是表述不同,本质相同。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但是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定,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区别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从证据能力“三要件”即来源、过程、结果角度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重点审查。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电子证据 证据审查
1 电子证据审查和辩护的重点内容
1.1 真实性
电子证据是借助于现代数字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及其设备存储,以相应信息的存储、处理、输入及输出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这其中,不仅包括计算机程序、信息的处理,也包括一些专门技术设备检测到的信息。电子证据为数字化电磁记录,本质上属于一种电子信息,其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此电子证据审查和质证的重点是其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包括客观性、完整性和科学性三个方面。
1.2 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电子证据收集、固定及移送必须在主体、形式和程序方法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收集的电子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证据,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在程序和方法上亦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殊要求。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是否合法,取证程序是否合规两个方面。
1.3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即证据证明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电子证据不同于一般证据,区别在于,在使用电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时,除了电子证据的载体与案件事实关联外,载体所记载的内容也必须与案件事实关联,载体关联和内容关联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内容关联指电子证据记载的数据信息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载体关联指用于记载电子证据的载体同案件事实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关联。内容关联决定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载体关联决定电子证据本身同案件事实有没有关系。前者属于一种经验上的关联,后者属于法律上的一种关联。前者等同于对传统证据提出的一致要求,后者体现出对电子证据关联性的特殊要求;前者主要涉及物理空间,即判断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对证明物理空间的案件事实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后者则主要涉及虚拟空间,即借助电子证据的形式确立虚拟空间的案件事实并搭建两个空间的对应关系。
1.4 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存在大小的状态与强弱的程度。所谓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是指电子数据本身或者电子数据与案件中其他证据一起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其实质是电子证据的可靠程度如何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
2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审查探讨
2.1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过程中,既要运用电子证据实现实质正义,同时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审查必须遵循法定程度,保障诉讼中的程序正义。由于刑法的严厉性和惩罚性,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要求,刑事诉讼必须具有必然性,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证据不仅要注重证据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同时对于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也要进行认定,只有内容合法、形式合法,才能被作为证据,运用到刑事诉讼过程中。鉴于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收集电子数据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对各种侦查行为的要求、对可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各种证据种类的收集要求等方面,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获得主要是在侦查阶段。因此,通过审查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规范性,来审查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在侦查实践中,要求电子数据的调取、搜查、查封、扣押、固定、鉴定等各个环节,既要符合技术标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这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和程序价值。
2.2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证明能力审查
在司法实务当中,对于证据的审查认定,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即证据本身是否应该被采纳,另一个则为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本身的内容和逻辑,是否和案件相关,并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在证据审查当中,只有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符合要求,共同产生作用,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3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查
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查,具有较高的价值判断性,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案件事实,进而才能产生证据法上的效力。在審查过程中,要注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充分性。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来看,由于多数电子证据都无法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都要通过其他证据的支撑,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证明犯罪事实和受害结果的存在。在电子证据认定过程当中,在无法直接认定的情况下,要充分运用鉴定、间接认定等证据认定方式。同时,要充分注重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在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中,往往有较长的过程,如果孤立的看待证据片段,截取部分证据,往往无法从全局认知案件事实,进而影响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结 语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是追求事实真相,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业,其面对的对象是法官和公诉人,辩护律师要想取得辩护的实质效果,就必须比公诉人想的更加全面、深刻、细致,尽可能说服法官采纳辩护意见,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辩护也不例外。例如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提取问题等,都存在质证和辩护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刘文斌.“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考辨——以 2012 版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调整为背景.天津法学.2015(1).
[2] 李勇:《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出庭公诉和对策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6年第5 期.
[3] 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载《法学研究》2016 年第 6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