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龙
【摘 要】 行政法与宪法同属于政执法的范畴,两者间的关系最为密切。行政法之于宪法的积极功能展开探讨,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了解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更好地在法律运用、执行中将两者区别开来。基于此,文章主要对行政法与宪法的积极功能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行政法 宪法 积极功能
引 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和根基,能够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以及完善提供参考依据。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行政法和宪法都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它们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方面是一致,且行政法的出现对宪法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因此,为了更好地提升宪法的适用性,研究行政放对宪法的积极功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行政法与宪法的定义
行政法,作为我国一个非常重要部门法,它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和保障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它的定义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宪法作为一国之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独占鳌头。宪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其他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正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原则,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同时也会负担起各个部门法的行使和规范。
2 行政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与宪法存在一种辩证关系,二者关系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宪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是制定和实施行政法的基础所在;第二,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表现,能够确保抽象宪法全面贯彻落实;第三,行政法在宪法的修订以及完善当中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使得宪法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3 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
3.1行政法秉承宪法理念与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当中,行政法和宪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在约束行政力和保护行政权合法使用等方面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行政法在规定相关制度原则以及规范等内容时,必须将宪法作为根本制定依据,并且要受到宪法的制约,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宪法是我国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同时也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宪法的理念和精神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取决于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在发展和落实行政法的过程中也论证了以上观点,即行政法取之于宪法也用之于宪法。宪法当中提倡违反宪法需要追究其责任而由此制定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效贯彻落实了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及原则,也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法秉承了宪法的理念与原则,更是宪法内容的具体体现,是宪法精神及原则能否顺利落实的重要标志。其次,宪法是我国最具法律权威的法律,同时宪法的原则具有抽象性特征,这就导致了普通公民往往无法对宪法有深刻认知,使得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得不到普及,也使其不能被广泛的应用。而随着行政法的制定以及应用范围的扩大,再加上行政法在具体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获得了公民的认可以及长效发展,使得宪法理念和精神在社会民众之间进行了普及,使得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守法意识得到了有效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化社会建设。
3.2行政法促进宪法完善。当今社会生活变化具有多样性和快速性的特点,而法律由于稳定性的需要使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為了维护其权威,更不可“朝令夕改”,宪法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和最高的法律,也同样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宪法在拟定阶段是由立法者主观的根据社会生活和关系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而成的,这就使宪法具有了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而社会确实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状态,这就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在社会生活快速变化的今天,如何协调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之间的冲突,成了行政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作为根本大法,宪法不可能随意地频繁更正,而行政法的出现有效地缓解和解决了宪法和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宪法能够不断使用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从某一角度来看,行政法的制定使宪法具体化和完善化,使宪法的内容得到不断扩充,缓解了现实对宪法权威性的挑战。另外,不管是制定任何法律乃至是宪法都存在一定的疏漏,宪法在制定初期不能完全保证其符合我国发展现状。行政法制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担负起不断完善和扩充宪法的责任。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行政法能够在第一时间接触到社会的改变,行政法的完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宪法的压力,促进宪法的充实和完整。
3.3行政法推进和促进宪法更新。宪法的修改不能过于频繁,但是仍然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制度更新。我国在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从第一部宪法颁布一直到现在为止总共进行了三次宪法的全面修正和几次局部修改。就一般情况而言,宪法的修正和更新需要以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作为主要修改对象,但是行政法同样也为宪法的修正和更新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同时也为宪法更新提供实践经验。另外,行政法也对宪法提出了挑战。我国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当中强调将实现行政政权程序化进行不急,不是企业为广大普通公民所熟知,通过制定无私且不具备人性化的行政法律规定避免影响法律公正行为的出现,并全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具体实施细则。行政法的这一变革向我国宪法提出了将法律权利进行程序化的方向,并且强调只有实现权力程序化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维护好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其需要依据时代不断进行创新,以此来为社会公正提供法律保障。行政法的出现与制定,能够实现对宪法的完善,推动宪法创新,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曙辰.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探讨[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9(04):177-17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