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东
【摘 要】 现在,涉及到生存权的事件经常发生,比如,农民的耕地被强制性占用,居民的房屋被强制性拆除,瓦斯爆炸煤矿塌陷和进城务工人员讨要工资等相关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现在已经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宪法具有生存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人们对其生存权有了更大的保护意识。本文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角度出发,分析了生存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 宪法 行政法 生存权的保护
1 宪法和行政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和保护
1.1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我们国家制度总的章程。在宪法中着重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与我国其他的法律相比较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在制定的过程中也是严格和苛刻的。在制定其他法律时都必须遵循宪法精神,所有的政府机关和人民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并保证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效力。
行政法属于我国的实体法中的一种,是部门法。主要功能是调节行政关系,也就是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对公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进行规范,达到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要求。简单的说,行政法的立法法则在对于公权力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则禁止;在私权来说,没有明文规定则自由。这样就可以很好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
1.2生存权在其关系中的应用
我国宪法对生存权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但并不意味着生存权不重要,不值得保护。因为早在立法活动中,虽然没有对生存权的具体规定,但这一概念早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所体现即生命权,包括生存权。在随后的发展中提出了人权保护的新的理念。人权的主要提点是普遍性和公正性,其中主要包括的权利是人的生存权利、人身权利、政治、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因此,我国在任何时候都非常关注对生存权的保护,因为这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保证生存权才能更好的保证其他权利。在对危害我国民众的各种生存权的事件,例如说,带有污染性质的企业对民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强制占有耕地及强制拆除等给民众人权带来严重损害的问题。以宪法的角度来看,民众向政府上访要求带有污染性质的工厂搬离,抗议强拆行为或是要求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些补偿等,这些都是人们在生存权受到侵害时所表现出来的保护意识。因此,要想更好的保护人民的权利必须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建立起《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人民的生存权。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政府是法律的具体实施部门和执行部门,有义务更有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损害。应严格的执行我国的法律,当人们的生存权受到侵害时,应即时的制止不合法行为,并根据相关法律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处罚。
2 如何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方面完善对“生存权”的保护
(1)对宪法中权利的规定进行完善,行政法的指导和基础是宪法,可以为权利提供最基础的规定,更是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和行政机关具体执行法律的基本依据。在我国宪法中对“生存权”还没有进行明文的规定,只能简单的理解为宪法权利或者是更细致的分为健康权、环境权等较为具体的权利来对其权利进行确认,但是,在实际中对于权利的保护还是不够明确;(2)行政法不仅是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者,更应该是宪法的守护者,积极实施宪法保护的权利。这就要求行政的主体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及时的消除对人民生活、健康和生存的威胁,创造健康的生存环境。此外,对不良的因素应进行及时的排出,还应加强行政管辖的范围,更好的增加权利保护的主动性,例如,主动的开展周边地方企业环境适当的检查工作,从小事做起,或者是主动做好周边企业的环保宣传工作等。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有学者提出通过建立健全生存权的宪法的财政保障制度,实现政府有限的财政权力,通过对政府财政权利的规范,来实现政府对生存权的保护。(3)逐步增强宪法的适用性,使宪法行政法治化。在某些具体案件中,法官被允许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宪法规定条文,而不是将其束之高阁、供人瞻仰。让宪法精神更加深入到行政法当中去。只有实现宪法对政府的行政管理,宪法才更具有权威性,人权才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4)对权利救济的途径进行合理的完善,特别是可以根据司法审判的程序来实现有效的法律救济。权利的救济比权利的宣告更加重要。假如没有建立对权利救济的相应制度,权利只是空谈。我的国宪法所设定出的权利框架,主要是倾向于“强行政、弱司法”,在实践中真正的通过行政救济,特别是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所获得经济救济的情况并不好。放眼发达国家,其行政救济制度也体现重视司法救济途径的倾向,主要是针对审查裁决出现不服的情况进行考虑,与其对行政机关进行裁定请求,不如对司法法院请求实际的救济,这在原则上会显得更加的合乎情理。所以,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便是促进行政救济制度的落实,尤其是通过完善并突出行政诉讼制度这种司法救济途径的作用,利用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第三方来进行裁决,切实地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
结 语
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角度对生存权的保护问题,对宪法与行政法分析保护生命权的作用,并介绍了生命权的重要性,对宪法与行政法如何保护人”生命权”进行了探讨,总体而言,政府应发挥主体作用,充分利用它们的功能,然后,通过宪法的有关规定,对“人权”的保障,“生命权”的间接保护,并进一步努力的将对生命权的保证编写入宪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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