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

2018-01-08 10:19吕强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宪法学转型期国家治理

吕强

【摘 要】 改革开放的后我国的发展速度受到全世界的瞩目,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同时,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也给我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带来了治理上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在国家治理的转型期这也时人类发展应共同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应结合宪法学更好的处理在转型期国家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现代化的发展。

【关键词】 转型期 国家治理 宪法学 应对

1 转型期我国的特点

1.1 长期性

面具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等在社会转型期间存在长期性的特征。就经济体制转型来说,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逐渐的转换为商品经济,再到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前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1.2 失衡性

1.2.1城乡利益失衡。

我国社会转型中最主要的内容是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进行转型、由传统社会性现代社会转型,实现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城乡居民的收入呈现出的趋势是整体扩大化。2001年我国城乡收入比值为2.90,已经超过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的2.57,城乡收入差距明显扩大。然而从2002年开始城乡收入比值进一步拉大,并一直处在3.0以上。虽然2009年开始呈现下降趋势,但这一比值仍大于2.7,从这些数据中不难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成体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城乡利益失衡的显现较明显。纵向上看是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较大,横向上看是与世界其他国际的对比也比较明显。

1.2.2地区利益失衡。

我国国土广袤,物产丰富但资源分布呈现出不均匀的现象。在社会转型期间要想使全国各地区都富裕起开还不能马上实现。所以我国在对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也相继的出台了多项发展政策,大力的支持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地区的发展。这些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不同地区间仍存在利益失衡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间及资源发达地区与资源欠发达地区,各地区间的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相差较大,显出地区间的失衡。

1.3 复杂性

在我国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内部形式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转型期中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还不成熟和完善,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都处在一个多元化的时期。社会转型期不但需要解决我国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工业社会转变中的矛盾突出问题,而且还要兼顾社会转型的客观实体同时存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将转型内容看作一个有机整体,使复杂多样的社会各要素转型同时进行,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

2 转型期国家治理与宪法学的应对

第一,用宪法确立的各项基本制度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经济制度体系、政治制度体系、社会制度体系、文化制度体系和环境制度体系五个方面,实际上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均能从现行宪法文本上找到相关条款作为规范依据。根据现行宪法建立起来的各个法律部门具体制度既是改革的对象,也是改革的制度基础。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即是在这些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尤其重要。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宪法体制之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居于各项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他制度体系得以建立和运行的基础,也是协调各项制度体系的中心。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等都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制度得以实现。第二,用宪法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各个子体系提供沟通和协调的法律平台,在根本法的层面解决制度之间的冲突。在多元主体共治的模式下,多元主体共治如何实现协同匹配、廉价合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一方面,随着各具体领域改革的深化,各个制度体系的内部协调问题凸显出来,逐渐上升为宪法体制层面的问题,需要宪法为各项制度体系的发展走向提供决断。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各制度体系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愈发激烈,为防止不同领域的制度打架,需要一个能为各个制度体系进行沟通与协调的平台。宪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多元主体共治模式下各类治理主体的地位问题,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与修正明确各类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权力与责任,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科学构建,协调各方治理力量,防止治理体系之间的内耗。第三,提升宪法主体的宪法意识和宪法思维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一方面受制于国家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受制于国家治理主体对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解、认可程度。因而,国家治理能力集中体现为治理主体科学合理运用国家治理体系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筑建于宪法制度之上,治理主体对宪法制度的理解程度和運用能力决定了国家治理体系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效用。尤其是在多元主体共治模式下,各类治理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权力与义务,更需要其对宪法理念、宪法制度和具体的宪法规范有深刻理解。因此,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等各类宪法主体的宪法意识和运用宪法的能力成为制约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大背景之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历史新阶段。用宪法学进行国家治理,应在社会转型期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的推进,应着眼与社会转型期的长期性,将不断缩小各方面利益的失衡性所产生的差异作为重要目标,并娴熟的使用宪法学处理转型期社会形势复杂性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只有厘清社会转型期中的不同特性,才能可以做到对社会各种问题的精准服务并有效的有效解决,为实现宪法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根基。

【参考文献】

[1] 汪洋.论中国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治维度[D].湖南大学,2016.

[2] 罗许生.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建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6,(06):64-69.

[3] 许珍,梁芷铭.大数据法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招”[J].宁夏社会科学,2016,(03):54-5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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