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18-01-08 10:13陈红亮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特征功能

陈红亮

【摘 要】 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分支,沿用了民法的补偿性赔偿制度,设立了一套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具有的充分补偿功能、惩罚性功能、威慑性功能、遏制功能等,可弥补补偿性赔偿功能在责任承担方面的不足,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下文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简要概述,又分析了其功能和特征,以供参考。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 特征 功能

引 言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伴随着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我国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提升,公民的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然而,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仍旧非常严重,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它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遏制知识产权侵权,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产生非常关键的发展意义。

1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是相对的概念,应该属于损害性赔偿的范畴,其侧重点在于对侵权者的惩罚。同补偿性赔偿相比较而言,它不仅具备对被侵权人补偿的功能还具备对侵权人惩罚的功能,其对侵权人的保护力度更大,并可对潜在侵权人造成足够的威慑力。在美国,惩罚性赔偿以制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震慑潜在的侵权者为目的。在英美法系中,惩罚性赔偿有时还可以用于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或是没有实际损害的案件中。在我国学界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含义则表述不尽一致,有人认为,惩罚性赔偿,指由法院做出的具体赔偿数额超过了实际损害额的赔偿,它既有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功能,还具有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也有人认为,在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

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点

2.1补偿性和激励性。惩罚性赔偿在对间接损害无法举证而不能得到赔偿的案件中,不仅充当了额外惩罚的责任,也充当了补充赔偿的责任。一方面是弥补受害人没有完全被赔偿的损失,另一方面是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并最终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层特性是激励性。由于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额外的赔偿数额,更加鼓励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对行为人请求赔偿。实务中,受害人可能会因赔偿金额较少,起诉时间较长不愿意起诉,行为人因此免受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受害人除了补充其无法从补偿性赔偿中获得的利益,同时也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可以理解为对受害人承担社会义务的激励。

2.2惩罚性和威慑性。惩罚性赔偿虽然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加倍赔偿,但是究其根本是为了进一步惩罚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是在原告所受损害后额外支付的赔偿费用,其具体数额不受受害人损失的限制,重在达到对不法分子违法行为的一定惩罚和威慑。与刑事上和行政上的惩罚不同的是,刑事惩罚与行政惩罚的实现需要通过公权力来加以作用,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是解决具有平等性的主体之间的纠纷。惩罚性赔偿所涵盖的巨大威慑性的体现之一是在在经济上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起到约束示范作用。违法成本的提高将大幅度减少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以及消除社会公众侥幸心理。相较与补偿性赔偿对社会公众以及行为人的震慑性,惩罚性赔偿具有更大的威慑作用。

2.3自诉性。带有惩罚性质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需要承担公法的责任,这种公法责任体现在刑事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刑事案件一般具有公诉性质,需要由公诉机关首先提起诉讼。行政案件為行政机关确定是否追究行为人责任。这两类案件都是一种公法执行机制,通过国家公权力机关得以实现。而惩罚性赔偿恰好是需要由受害人先向法院主张。不同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是,惩罚性赔偿依靠的是被害人需要主动向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之后由法院受理并确定被害人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3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3.1补偿受害人损失和惩罚侵权人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首要功能是确保公平正义、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但又只限于弥补损失,包含权利人所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或者返还侵权人的不当得利。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性,有些权利损害后其损失难以计算,有些损害难以弥补,因此填平性原则很多时候并不能给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足够的补偿,这就需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来补充。惩罚性赔偿的补偿功能和补偿性赔偿是一样的,并且它不仅能够给予被害人全面的赔偿还能对加害人起到惩罚的作用,将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达到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和规范行为、惩罚犯罪的目的。

3.2威慑潜在加害人和遏制侵权行为发生的功能。惩罚性赔偿是通过超出其侵权所得利益或者是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赔偿数额,从而对侵权人起到惩罚的作用,以警示众人。惩罚性赔偿的重点在于惩罚,目的在于威慑他人,使潜在的加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以遏制违法行为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开审判的原则,惩罚性赔偿在补偿被侵权人的基础上加大对侵权人惩罚的事实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力,使社会大众形成惩罚很严重的普遍认知,从而心理暗示自己不要实施相关的侵权行为。一方面,让潜在侵权人意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需要付出很大代价,得不偿失;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维权能获取高额赔偿,调动其维权积极性,从而使权利人更愿意花大量时间和金钱去主动维权。这样通过国家法律的约束、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主动维权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能够全面、有效的减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结束语

总之,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我国应立足本国国情,在知识产权原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的基础上对域外先进的相关立法经验进行选择借鉴,并完善,促使国内的知识产权发展更加健康,良好的激发出知识产权领域中创造力的出现,加快中国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征.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7.

[2] 齐凌艺.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新疆大学,2017.

[3] 陈露.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7,(11):191-19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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