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佳琦
【摘 要】 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为八大证据种类之一,赋予了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的地位。然而,通过对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采用标准,尤其是真实性标准进行分析及对我国相关立法现状的审视,发现我国电子证据的适用相较于英美等国家完备的电子证据规则而言存在着很多不足。基于此,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进行分析。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电子证据 审查
1 电子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1.1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就是依赖现代的电子设备及其技术,通过数字化的形式进行案件事实相关证明记录的存储,电子记录依赖信息技术而产生,可以广泛的在现代电子设备如手机、相机、计算器等载体中存储。电子证据对于诉讼案件中的案情证明有效程度,主要是依赖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材料事实与案件事实,才能够保证此证据的合法与有效性。
1.2电子数据的特征
1.2.1电子数据证据的复制传播具有高度精确性。理论上做为电子数据证据本体的电子数据可以以光速进行传播,互联网覆盖的任何位置它都可以瞬间到达。在复制传播的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最大的特征就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复制传播极其精确,电子数据遵循严苛的标准运行,在正常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准确的反应所要传达的每一个细节,电子数据证据借助于计算机和网络以0和1组合成的二进制代码进行传播,这种传播方式使得电子数据不会因为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转变,其所要表达的图片、声音、视频等内容极其准确,即使经过千回百转也能始终与原始证据保持一致,客观、真实的反应案件事实。电子数据存在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精确性的特征也使得在发生网络犯罪的时候收集起来更加快捷方便。
1.2.2电子数据证据较为脆弱易受删改和破坏。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极易被修改、毁灭、或者伪造。破坏或伪造电子数据证据只需要一个简短的指令就可以,而网络犯罪人群又多是受过一定教育的,有些犯罪人甚至比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加熟悉计算机的操作,这就使得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篡改、毁坏极其方便且不容易被发现。电子数据证据以数字编码的形式来反应案件的事实,一旦通信电路出现故障或者储存电子数据的系统故障都会对电子数据证据造成影响。虽然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后,得到的复制件与原件几乎完全相同,但其原件仍然是证明案件事实最真实最直接的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脆弱性在司法实践中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2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审查问题
2.1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困难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十分容易被篡改甚至销毁,在存放过程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在基层司法实务中,很多电子证据取证不规范,具有证据瑕疵,在诉讼中都会对诉讼走向和诉讼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其真实性,是一个技术性的难点。
2.2电子证据难以确定关联性
在刑事诉讼当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与犯罪事实中的关联,也具有较高的难度。从我国目前互联网发展进程来看,海量的信息在网络上实现互通互联,很少有信息之间是孤立存在的,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要利用电子证据认定犯罪事实,比如认定电子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在利用电子技术进行的刑事犯罪当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在犯罪过程当中,会对犯罪所遗留下的电子证据进行一定的篡改和伪造,进而实现掩盖犯罪的目的,这给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在刑事诉讼当中,认定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司法难题,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性和关联性,更加大了这种认定难度。
3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审查探讨
3.1从证据能力层面对电子证据客观性进行审查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目前确保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有信息隐藏技术、加解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认证中心。在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确定其真假的过程中,有一种较常用的“比较”方法:两证矛盾,必有一假;与众证矛盾,多属假证;与案件矛盾,悉属假证;自相矛盾,应属假证。
电子证据真实性应结合三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一,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也就是审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技术上必须满足只读、镜像复制和数字指纹的要求。第二,审查電子证据的内容,也就是审查电子证据本身是否被伪造、变造,即使电子证据经过删除、粉碎或格式化处理,仍可以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发现电子证据是否被修改、删除等痕迹。第三,审查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司法机关在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需要对电子证据所依赖的存储介质一起审查。对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附属信息证据和系统环境证据。
3.2从证明力层面对电子证据靠性进行审查
电子证据可靠性程度的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认定法。从证据学原理的角度,要确保某一证据的可靠性,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即证据之间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因此,必须对电子证据在形成、存储、搜集、保全等各个环节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全面的审查,确保电子证据在每一环节中的真实可靠性。第二,鉴定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就对案件的定性或量刑起关键作用,诉讼参与人提出异议,以及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电子证据进行鉴定,通过科学的方法,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有无裁剪、伪造、篡改等,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第三,间接认定法。即通过证明其他事实的可靠性来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结 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过程当中,要充分借鉴欧美等先进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顺应社会科技发展潮流,提升司法公正,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每个人心中。
【参考文献】
[1] 夏路.侦查电子取证视野下的隐私权保护[D].南昌大学,2016.
[2] 刘璇.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取证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