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县级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的困难与建议

2018-01-08 22:01黄惠东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人民银行法人金融风险

黄惠东

为全面掌握县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县级投保机构的风险监测、识别、早纠和妥善处置,有效防范县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切实保证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宜黄县支行坚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采集原则,不断强化对县域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工作中,笔者也遇到了这样或那样的困惑,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县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与建议。

一、基层央行开展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测工作开展不平衡。县级中小法人金融风险监测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程,它涵盖了流动性风险、支付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保个方面数据与行为的监测管理,从一个区域性人民银行来说,这种综合性风险监测体系是需要金融稳定、货币信贷、金融统计、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多个部门来配合完成的,而目前,县级人民银行风险监测管理工作基本上是只在一个货币信贷与统计部门内来进行实施的。

二是监测技术配套机制不全。强化县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监测管理工作,是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司法保障、风险判断标准、早纠预警措施、审慎监管方案和处置手段等机制体系还有大数据统计、分析、结论系统来配合實施,而目前,县级人民银行风险监测工作大部分还是手工填报、核对、汇总、上报数据、资料,并没有完整的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二、基层央行金融风险监测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是监测范围窄小、手段滞后。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主要手段是依据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按月或按季报送的《法人投保机构运行监测统计表》和“投保机构运行指标分析说明”来实施非现场监测的。而县级人民银行稳定部门负责非现场监测的同志则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按月或按季报送的存贷款结构、资金覆盖率、资本状况、资产质量、流动性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十几个指标数据和1104报备数据,从中分析研判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运行状况,并据此及时发现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运行的风险点,提出应对措施,按季上报机构运行监测报告。这种等、靠的取数与分析方式、方法,一方面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及完整性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基层央行的风险预警作用、早纠政策建议也得不到真正的显现。

二是监管职责繁杂、责任弱化。2003年银监分设后,为强化基层央行金融稳定职能,地级市以上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都设立了金融稳定部门,但是,县级人民银行却是没有专门的稳定部门和专职的稳定工作人员,稳定工作一般设在县级支行的货币信贷与统计部门,而人民银行的一个县级支行货币信贷与统计股,需要责任的工作任务就有“贷币信贷”、“调查统计”、“外汇管理”、“征信”和“稳定”五大工种,还没加上本行行领导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如县委、县政府、县发改委、县金融办、县统计局等等单位或领导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若是遇到月初、季未,那就真跟打仗一样,工作的主要方向也只能忙于机械的数据罗列汇总、无奈的数据估算和左拼右凑的文字剪贴,不出错、不影响上级行汇总就老天保佑了,金融稳定的监测、防控、预警、早纠等等职能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是专业知识老化、效率低下。2015年以来,许多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纷纷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2016年以来,村镇银行在又紧锣密鼓的在各县开业,而各种区域性银行入驻、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在各县级区域的恢复,使得县级的金融体系多元化也在金融改革的大潮中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但是,随着新的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不断加入,与此同时,也就意味着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不断的形成,这就对县级人民银行的风险监测管理工作从监测技术、监测手段、监测理论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而目前,县级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统计部门就多则5名、少则3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大部分在45岁以上,年龄的老化、知识结构的老化、操作技能的老化、现代化监管手段与分析技术的弱化,队伍配置远远跟不上金融体系多元化、金融风险复杂化发展的需要。

三、强化基层央行金融风险监测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完善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内设机构。按照“非现场监测”、“现场评估”、“金融风险处置”、“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服务管理”以及“金融稳定综合”等职能的要求配置县级人民银行的专业风险监测部门或人员,进一步强化基层央行金融稳定职能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建议开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在整合支付结算、反洗钱、MPA、风险评估等央行监管资源基础上,建立健全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现场评估制度,增加基层央行金融稳定的监测手段和途径,进一步强化法人金融机构经营运行数据的直接报告制度,以减少数据传送环节,防止数据失真。

三是建议建立县域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监管沟通机制。在进一步强化县域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框架下,建立一个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发起行的金融风险联席会制度,定期通报、分析、研判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并适当地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限制经营等手段,确实防范、化解和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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