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芳
【摘 要】 企业业务税收和会计处理是企业业务展开中,关于公允价值的集中体现。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是防止企业资产流失的关键,也是现代企业债务重组中,对会计处理准确把握的先决条件,对企业重组和税会差异进行全面分析,对企业经久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本研究就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策略,以为相关企业新经济变化提供可行性借鉴。
【关键词】 企业 重组 业务 税务 会计处理
201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新会计法的相关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协同2006年2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1]。新的会计修订法和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施规范化会计行为管理和企业经管水平提高和会计规范处理,具有正向的引导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国际化发展步伐中,对资本公积的做法和债务的营业外收入的价值,在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中,具备重要的研究价值。
一、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的新准则变迁
重组一般是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商业性活动。企业重组是对于企业之间资源的重新的组合和配置,主要有收购、合并和分立等重组方式。此外企业重组过程涉及的资金数量往往十分巨大,并且在企业的重组过程会涉及到很多不便外透的商业机密信息等,因此在重组中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少之又少。即使面对证监会以及税务局等监管机关时企业也是希望尽可能的少披露与此项重组相关的各种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仅使得监管部门在行使监管的职能时存在阻碍,更使得社会公众以及潜在投资者可能出现错误的投资决策。企业重组的管理部门对于重组业务的细致化管理,并对其应当提交的资料的详细规定,都无疑推动了企业改革的进程。
纳税调整事项的实质性特征:具备强调公允价值及其纳税调整的主要依据,弥合了非现金资产账面之间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额外差额损益;对于企业而言,股本和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体现,也以债务资本转化为主渠道;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处理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更契合税法。
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清偿债务方式不同:当期损益的计入,应是债务重组损失中,关注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股份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为重组收益(当期损益),并计入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3]。重组后债务人的主要清偿债务手段以非现金资产形式,涉及应交税金、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的相关会计处理;重组后债权人的主要受偿手段除涉及固定资产、还涉及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等。企业在资产重组中,以资产转让收益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实施自身纳税调整,具备重要转型价值。
债权人的处理以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为清偿价值,并计入营业外支出,涉及银行存款、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等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坏账对冲减应税所得额。债权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一致,企业的坏账政策和税法规定的坏账计提比例在相关的差额研究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债务重组细节化管理中,以债权计提减值准备和差额冲减减值准备的确认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策略
企业重组后,涉及与客户银行签订三方融资协议涉及扣款业务账务处理。具体措施上做好扣款业务业务税务处理。客户进行追偿环节,以扣款业务客户(担保款)核算作为追偿依据。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处理,要以专项申报为基础处理意见。
企业资产收购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契税及其劳务费等问题。在处理上,支付劳务公司费用业务税务处理环节中,劳务费入账计入方式中,充分考究人头计算服务费、按计件计算工资、相关人员参保缴纳社保费的劳务价值。
《重组打造农产品企业巨头 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以农产品收储贸易公司为例,业务税务处理及税务申报,存货采购成本(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负担费用对象明确的,要以直接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申报论处。
乡镇“三来”企業厂房租金核算——预收客户明年的厂房租金业务税务处理。计入方式为借:银行存款、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预收账款——XX客户租金;应交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售后租回承租人业务税务处理——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以递延收益(售后租回损益即融资租赁)核算科目处理,要以售后租回损益的增加或减少实现折旧处理。
企业重组后存货盘亏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造成的损失,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重组满足特定条件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条件为——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合理商业目的;符合规定比例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年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符合本规定比例的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得转让股权。企业重组时,必须区分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权衡利弊,以利企业经久发展。
结束语
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税法及其会计法的实施路径和实施重点,在节点性问题强化研究中,以资产计价公允价值为基础,将账面价值弱化,以新的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的当期损益记入中,简化了债务人和债务权人间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力度。在企业债务重组管理中,业务税务和会计处理围绕纳税方向调整,最终实现了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的协同化联系,且在账面处理中获得路径策略改善的优势。
【参考文献】
[1] 企业重组中两种股权支付税收待遇的比较[J]. 朱长胜. 财会月刊. 2014(11).
[2] 特殊性重组业务的财税处理案例探讨[J]. 文宇. 会计师. 2017(05).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