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若军
摘 要:文章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基本原理及操作模式出发,分析我国与西方国家在开展这一工作时存在的差异性,以期更好地推进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的进程。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开展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尝试并取得了相当经验。从总体趋势来看,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日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但是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与西方国家相比较仍有较大的差距。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采购职责的组成部分,主要指的是政府将体育公共服务以工程项目的形式外包给社会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单位并通过公开投标的方式加以开展,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和对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一、中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现状
1.“功能替代”的操作方式
在我国近20年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操作方式亦即“功能替代”。具体来说,功能替代方式可以细分为延续、发展、收编和放任四种方式。延续、发展、收编、放任的方式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社会组织的态度和工作方式,依据当时当地的情况分别采取延续老组织的使用、发展新的社会组织、收编原有社会组织、放任一些無关紧要的组织自主发展的操作方法。政府对社会组织不同的操作方式一方面加强了政府的管理和宏观调控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强了社会组织在提供社会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的作用。
2.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方式
随着近年来我国公共服务的不断发展,政府在开展公共服务事业上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也成为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模式。政府部门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不再对政府财政进行垄断,社会企业和相关组织能够在公开招标的前提下参与到政府财政拨款的使用中来,更多的政府公共服务财政资金转向民间组织购买公共服务。
3.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后,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开展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先进经验不断传入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模式也在我国逐渐开始了新的探索。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通过与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合作建设了罗山市民休闲中心,这成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最初尝试。其后包括深圳、广州、北京等城市在内的我国发达城市也纷纷开始了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探索,随着这一行为的普及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了大势所趋。
二、中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对比
1.制度化差异
随着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事业开展水平的不断深入,推进这一过程的制度化显得刻不容缓。西方国家的制度化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但是我国的制度化具备了鲜明的中国特色。由于我国采购法尚未对政府向社会组织采购虚拟物品——“服务”有严格准确界定,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区分别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相关的办法、条例。
2.竞争性差异
与国外较为成熟的竞争性购买相比,我国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真正实现竞争性购买的比重还是太小,大多数购买均为非竞争性购买。目前,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时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不能对等,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完全或多数情况下占据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处于被动的地位,往往无法形成真正的竞争,因此也就很难真正提高这一工作的效率。
3.独立性差异
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独立接受政府对其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相比,我国在这一过程中仅有部分社会组织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地获得购买项目。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彼此信任是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前提,社会组织需要在承接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后高效完成才能真正获得政府部门的信任和持续的合作机会,而政府需要在资金支持和合同保证方面更多地体现诚意才能真正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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