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佳+++张镜潮
法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确保国家社会安定、百姓安居,法治建设必须及时跟上。但是法永远不是孤立的一个载体,它是一个国家、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的“共同反应”。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代表,各少数民族同胞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总结了一套完整的治理方法。这些方法已经融入到他们的习惯之中,最后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习惯法。这些优秀的文化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现在依然发挥着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精神文化方面的建设。放眼当下,注重完善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一、习惯法与现行法并存现状
习惯法源自于早期的部落习惯,部落之间存在差异,也使得习惯法各有不同,因此富有极大地特色,凸显了民族文化传承的脉络,至今在许多民族地区存在并广泛适用。但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逐步开放与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习惯法其中的一些规范与国家颁布的法律的本质是不相一致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法存在冲突。在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自愿接受习惯法并适用习惯法解决他们之间各类的矛盾纠纷,在大部分人的眼里习惯法胜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院受理的一些案件中,当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时,给法院的现实审判带来了许多的困难与问题。而近年来,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尤其在法治建设这一领域,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愈加重视。法治社会的观念受到了空前发展,法治正成为保障社会稳定,经济高速发展,人民和谐安康的中流砥柱。同時法治作为维护国家尊严,法律权威以及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力工具在社会的建设道路中已经成为最坚强的护航者。
二、习惯法对法治建设的现实影响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宽广,民族人口众多,生活习惯差异巨大,国家制定法律不可能具有如此强的包容性。法律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制定法律的依据同样不能等同,正因为如此,代代相传、深入人心的习惯法更能解决人民在生活中的问题。因此,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种无形的历史遗产,它的价值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索。
作为本文要探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他的流传主要依靠人民群众的言语交流,民间艺人的说唱故事之中。人们根据这些口耳相传,潜移默化之中就对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有了预判,对行为的后果有大致的预判。同时也能够知道这种后果是否合法合理,行为人的行为合法那么他就会受到法律和社会公众的保护,反之如果行为违反法律要求那么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这些散落在人们之间的话语正是对法的预测性的充分体现。作为一个宗教信仰浓厚的民族,有些地区的习惯法中广泛渗透着佛教的善恶因果;这些善恶报应的宗教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与法的指引作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为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帮助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将行为纳入法所要求的轨道上来。习惯法也充分体现这一点;法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最低要求,同时也是评价、判定人们行为是否公平、正义、理性的标准和尺度,合法行为被视为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的。于是,人们便可以据此评价自己与他们行为的合法性。法的阶级性决定了合法与违法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平、正义、理性也各有不向的标准,但就维护地区法律秩序来讲,这种评价作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但不可否认,习惯法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作为漫长历史长河的产物,习惯法在现代法治中起的作用已是越来越小。甚至在某些领域,习惯法甚至阻碍了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具体表现在:赔命价,赔血价以及对婚姻登记程序的忽视。这些情况不仅仅是对公民自身权利的伤害,更是对国家法治权威的漠视。
三、习惯法与现行法的发展方向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在历史上绽放过灿烂光芒。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生的民主制度在这些地区的建立,其立法思想与现代法制观念存在差异。在我国制定法律进行法治建设或法治实践时,时常会将习惯或习惯法排除在外。对此,我们不能采取“一票否决”的态度,将习惯法彻底否定;而应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来研究和分析习惯法存在的重要意义以及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将习惯法的精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基因。深层次挖掘习惯法的现实价值,从而促进各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我们要使习惯法更加适应当代法制的发展 ,有限制地加以利用和借鉴。这样既有利于尊重少数民族的本土文化和传统习惯,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尤其是对于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和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吸收习惯法的精华为我所用的同时,培养地区民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尤为重要。法治强大,国家强大。而法治的强大,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就是对自身权利的重视。由于藏族是一个宗教信仰浓厚的民族,受佛教和习惯法的影响,藏族群众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并不重视。在某些高山族民间“私了”情况比较盛行,对于一些人身伤害的案件,当事双方往往采取私下和解的形式解决纠纷。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往往很难保证受害人的权利,对加害者没有起到太大的教育惩戒。而更加不妥的是,由于受害者的家庭情况、受伤程度等的不同,获得的经济赔偿跨越幅度较大。因此,培养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刻不容缓。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这些部署和要求,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以法治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让习惯法能顺利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殊途同归,确保少数民族地区高速发展不间断。
参考文献:
[1]何剑锋.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研究[J].法学研究,2011,(09).
[2]唐玉容.柏树义.习惯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4,(09).
(作者简介:[1]罗佳,本科,西藏民族大学,法学;[2]张镜潮,本科,西藏民族大学,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