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何玲
“刚才,我通过微信又支付了125元的诉讼费和170元的执行费,请您尽快删除对我的失信惩戒。”2017年12月6日上午,看到被执行人吴某从越南发来的微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赵海亮脸上终于露出了微笑。
这是近年来法院运用信用惩戒,倒逼“老赖”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一个缩影。
“执行难”,是近年来法院工作中的高频词汇,如何破解成为各地法院工作的重要议题。为此,各地法院和相关部门联手加强惩戒,信用网越织越密,各种措施最大限度挤压“老赖”活动空间,增强法院执行查控能力,让其“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截至目前,法院在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取得了哪些积极成效,信用惩戒又是如何“发力”的?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周翔。
记者:请问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是如何运用信用惩戒的?当前解决执行难取得了哪些实质性进展?
周翔: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6年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全国法院上下齐心、攻坚克难,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推动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加强顶层设计,注重基本解决执行难统筹规划;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执行能力;全面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有效遏制规避执行问题;狠抓执行规范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切实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强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打造现代化执行管理模式;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不竭动力;积极创新开展专项活动,加快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大张旗鼓开展执行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不断强化执行工作质效,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谈到信用惩戒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央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研究制定信用惩戒的司法解释,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突破性进展,有效推动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
首先是建立并完善制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5年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把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标准的被执行人统一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等通报,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失信惩戒。
其次是加强曝光和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截至目前,已向累计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959万人;二是人民网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公布;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布;四是百度搜索公布;五是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公布。此外,许多地方法院还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除广播、电视、报纸传统媒体外,还通过微信、微博或者在市民广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网点等公共场所电子屏播放信息,甚至通过张贴布告、发放传单、制作动漫等方式广而告之。
再次是推动联合信用惩戒。
从2014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签署备忘录、下发联合通知等形式,陆续与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住建部、交通部以及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60多个部门和企业合作,在相关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截至目前,累计限制936万人次购买飞机票;限制367万人次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其他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车票;限制20.79万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仅中国工商银行一家就拒绝失信人申请贷款和办理信用卡141.8万余笔,避免信贷风险资金99.6亿余元。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真正让失信被执行人尝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苦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力推进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以解决执行难问题,请问目前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周翔: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了执行工作模式的重大变革。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经过不懈努力,现在已经实现了对多种财产形式的“一网打尽”。查控范围从当初的20家银行、仅能查询存款信息一类信息,发展为与3700多家银行,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实现联网,可以查询到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个人对外投资等15类20项信息。全国担负执行工作的所有3523家法院都能使用该系统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网络查控,大大提高了财产查控的效率,降低了执行成本,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全国法院大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确立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形成新的财产变现模式,既加快了财产处置效率,又斩断了传统拍卖中暗箱操作的不法利益链条。网拍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和拍卖成本明显下降。自最高人民法院网拍系统2017年3月1日上线至2017年12月31日,十个月以来,全国近3000家法院通过内网系统上拍标的物29万件,截止目前共计有9.2万件标的物处置成功,总成交额2012亿元,节约佣金60.5亿元。
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管理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打通了四级法院间的数据壁垒和信息通道,为执行监督装上了“千里眼”和“显微镜”,将执行权关进了“数据铁笼”。
以执行指挥中心为平台和抓手,进一步加强执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加强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控,建立起常态化督办机制。开发应用“终本”案件管理、执行信访管理、舆情管理、委托事项管理、网络拍卖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执行工作中不规范行为及时督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一竿子插到底”。根据执行工作单独考核的要求,加强对执行个案的精准管理、扁平化管理,将督办、信访、委托执行等几项硬指标嵌入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相关数据,用数据来评价执行工作情况,实现绩效管理的信息化。
记者: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财产保全、财产调查若干问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执行款物管理等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请问这些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分别是什么?
周翔:《网拍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过去,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制度,但多年的实践也暴露出不少弊端:一是高额佣金大幅提高了执行成本,直接影响财产变现效果;二是受传统拍卖的拍卖场所、拍卖时间、拍卖公告覆盖范围的局限,成交率、溢价率相对较低;三是拍卖信息公开性、透明性较低,暗箱操作、围标串标、职业控场现象频发;四是部分拍卖公司恶性竞争,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相互勾连形成不法利益链条和权力寻租空间,损害司法公正。通过出台《网拍规定》,一是通过将拍卖规则明确化、体系化,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为财产变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规则依据;二是通过对网络平台的高要求和市场准入准则的制定,推动网络拍卖市场走向标准化的良性发展轨道;三是通过信息全程公开、明确各主体权责,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廉洁;四是通过竞拍规则的创新,提高拍卖财产的一次成交率、溢价率、财产变现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财产保全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财产调查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但在过去一段时期,由于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能力有限、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手段单一、协助义务人消极协助、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使得“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现象成为困扰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解决执行难”系统工程中的硬骨头。加强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迫切需求。为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合理分配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财产调查效果,拓宽财产调查途径,树立司法调查权威,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财产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财产调查规定》,力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在运用执行案件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效果。但由于缺乏全国的统一规定,各地标准不一,办法各异,加之受地域局限,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效果难以充分彰显,迫切需要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并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功能。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该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责任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失信被执行人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普遍欢迎。
《款物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目的:针对部分法院存在的执行案款滞留等问题,为强化监督和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款物依法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执行案款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在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案款的活动。在清理活动中,查找出在款物管理方面还存在问题。2006年5月18日实施的《款物管理试行规定》距今已有10几年,不能满足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的司法实践需要。为规范执行款物的收发行为,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堵塞漏洞,结合案款清理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当前执行工作实际,借鉴各地法院的成功经验,兼顾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情况。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款物管理试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记者:最高法“黑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功能,主要通过哪些渠道来发挥?
“独木难成林”。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通过相关联动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失信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形成惩戒合力。
一是积极推动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2016年9月14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信用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共推出11类100多项惩戒措施,涉及到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是文件规格最高、涉及部门最多、覆盖领域最广、惩戒措施最全的失信联合惩戒方面的文件,这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为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也标志着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二是与多部门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为在更大范围内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推动与多部门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实现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惩戒。
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个部门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共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部门分别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016年1月20日,在国家发改委牵头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八大类55项惩戒措施,涉及30多个重点领域,联合惩戒部门多、力度大、影响广。合作备忘录签订后,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相关单位纷纷在自己监管系统内发布通知,积极落实备忘录内容。财政部要求中央各部门及各地政府采购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报材料中必须有通过该网站查询到的供应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明文件,对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予以限制。
201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9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对招投标领域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和招标从业活动。
幻想是人类的天性,在史前的蒙昧时期神话传说已经诞生,思维的最初形式就是将认知修辞化,这也正是儿童文学最本源的能量。然而儿童文学始于18世纪,显示出一个漫长的历史缺位,原因在于文学话语主体的缺位。当神话探索逐渐转向事件记载,再到故事的虚构,成人因素成为文学发展的主宰,儿童的声音淹没在话语时空中,儿童接受层面的经验和需求不被纳入文学话语的建构过程。在这个历史空档中,儿童的阅读接受是成人话语的附庸,或是被说教准则束缚的被动接受。这种表达的缺陷导致了话语信息传输的断层,除了教条式的话语复制外,难以得到应有的行为回报。当人们能够主动全面地考察文学活动的接受主体时,儿童文学才真正产生了能量。
三是推动实现多个“双方合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与多部门合作,实现在其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内,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工商总局合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事业单位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合作。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整合到被执行人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查询。
与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全部21家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
与互联网机构合作。通过网络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给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等,推动其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
此外,中央组织部发文,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中央文明办发文,规定单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报全国文明单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与农业部、交通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中心、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全国工商联、银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部门合作,在相关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
记者:为了扩大影响,各地法院也尝试用各种形式对失信人进行曝光。目前各地法院在运用信用手段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亮点?有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周翔: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地方法院采取多途径予以公布。许多地方法院进行创造性探索,除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外,还在市民广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网点等公共场所电子屏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甚至通过张贴布告、发放传单、制作动漫等方式广而告之。
2017年6月20日,中宣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西南昌召开“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现场会,交流介绍江西“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的经验做法。江西法院在全国首创人民法院、新闻媒体、银行金融机构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新模式——“法媒银”平台,主动将失信名单数据库向18家商业银行、江西日报集团、江西广播电视台开放共享,各家银行对失信被执行人贷款、办理信用卡进行限制,新闻单位利用自身媒体资源,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深度曝光。此外,“法媒银”平台还具有公开曝光、公众查询、执行宣传、在线举报、在线监督、数据分析、舆情监测、悬赏公告发布、拍卖信息公开、终本信息公开等功能。“法媒银”平台不断深化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截至2017年底,共有954万人次通过平台查询失信名单,在曝光的3.82万名典型"老赖"中,有7143人履行了义务,标的额达6.67亿元。
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于2017年9月27日,联合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推广江西“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经验做法,并对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工作作出整体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学习“法媒银”平台工作经验。各地法院密切结合本地执行工作实际,依靠网络、信息化手段同时,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其他办法和措施,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扩大信用惩戒范围,真正发挥出信用惩戒在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信用惩戒的各项顶层设计在执行实践中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