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浩
摘要: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猛,2016年业务规模已突破5万亿元大关,交易额居世界第二。与此相应地,随着人民群众逐步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和现有医疗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也获得了快速发展。但囿于现有政策法律、监管等因素,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在主体、租赁标的、担保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亦面临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本文拟针对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特点,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融资租赁公司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市场环境中开展此类业务提出相关建议。
一、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概述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医院的指定,以对医院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设备,并通过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的一种金融服务业务。
从需求端而言,当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对于政府、医院和患者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政府而言,在严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调控背景下,医疗設备融资租赁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压力,促使政府将有限的财政资源投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证;对于医院而言,在医疗卫生体制深化改革、取消药品加成的趋势下,有利于缓解医院资金压力、提高医疗技术检查水平;对于患者而言,在社会保险逐步覆盖和完善的背景下,可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从供给端看,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医院有稳定的客户群体,有稳定的现金收入来源,医疗行业受经济周期影响不大,融资租赁进入医疗行业既可获得经济效益又可取得不错的社会效益。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主体适格问题
1.出租人的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种类型,除一般条件和资格外,对于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还设置了特别的监管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融资租赁公司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虽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亦未完全排除该因素对案例审理的影响。此外,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开展相应业务,融资租赁公司需面临被行政处罚、租赁合同事实无法履行、被承租人恶意撤销或者解除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已存在融资租赁公司被当地药监部门处罚的案例,承租人恶意毁约情形亦不少见。
2.承租人的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医院根据设立主体不同大体可分为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和外资医院,不同性质医院收入来源不一,管理机制亦存在差别。其中,对公立医院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监管最为严格。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能否多形式全方位的开展融资租赁经营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在《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中要求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建医院或购买大型医用设备等。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该意见从侧面肯定了融资租赁在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业务中的积极作用,但具体落地还有待监管部门的实施细则。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标的物相关问题
1.医疗设备的分类管理和采购控制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对于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其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根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规定》(2013)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利用各种来源资金购置新型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经过配置评估后,方可进入医疗机构使用。
虽然配置证针对的是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而非租赁,但从监管本意上来说,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本质上是负债进行医疗设备的购置,亦难以回避监管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简化相关行业资质管理,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但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仍不应忽视因为医院未履行相关管理要求而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风险。
2.医疗设备的适租性
根据融资租赁“融资融物”属性,其一般适用于价值较高、可产生长期稳定现金流的设备。但在我国广大的基层医院,其历史形成的设备往往并非尖端设备,而是与多发病和常见病相关的医疗设备,且大都较陈旧和落后,加之医疗设备的更新迭代速度快,在租赁标的物多为低值易耗的一般医疗器械情形下,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公司财产“担保”合同履行的风险较大,一旦医院发生违约,其通过取回权来弥补自身损失的设计将落空,更不用说获得租赁收益。
(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担保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医院的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因此,公立医院是不能将医疗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实践中,对于一些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如何界定该类医院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亦存在较大争议。
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
融资租赁公司开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既面临广阔的市场机遇,同时也面临较大的风险挑战。为此,笔者结合相关实践,对融资租赁公司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提出如下建议:
1.尽量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确保经营合法合规
应根据医疗设备的不同分级和不同地区的政策要求,尽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要求医院办理相应配置许可,提供医疗设备的注册登记证书、合格证文件等。
2.谨慎选择承租人,要求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尽量选择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和辐射力、信誉较高、负债率不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同时考虑具体项目的科室实力和项目新增收入等。为避免合规性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要求医院取得当地卫生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对于资产形成主要依赖财政的项目,还应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还可通过客户多元化等方式降低风险。
3.选择适宜的租赁物,明确租赁物的权属
应尽量不选择低值易耗物件和剩余使用年限低于融资租赁期限的物件,尽量选择具有通用性、保值性的物件作为租赁物。在售后回租模式当中,尤其对于数量众多的租赁物,要对租赁物权属进行逐一核查,尽量明确租赁物的性质、类型、规格、型号、数量和存放地等要素,确保租赁物的特定化;应尽量通过评估方式确定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并通过采取保留原始发票、编号、拍照录像、登记等方式实现租赁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
4.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风险防控
在合同条款中设置承租人取得相关许可、批准等义务,合理设置融资租赁公司退出机制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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