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超,冯 俊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而网络文化的精神却在于它的自由与开放性,互联网具有跨越时空、超越国界、互动连接、一旦上网将难以控制的特点,所以著作权的保护与网络文化的发展,两者之间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矛盾。如何使著作权保护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其社会功能,有效保障著作权人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又能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最广泛地使著作权人创造的智力成果得以广泛传播,最大程度的实现资源财富的利用,避免无尽的权利纠纷,是网络发展至今给法律专家、著作权人以及广大公众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以下行为为侵犯著作权:(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刑法》第218条又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可见,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是指利用网络进行《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规定的行为。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网络无远弗届,网络大大地拓宽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时空限制。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链条较窄,犯罪各个环节局限于较小的区域,而网络一方面拓宽了犯罪链条,从原材料的来源、生产的地点、分销目的地都实现了跨地域、跨国界,犯罪链条的地理范围更加广泛;网络另一方面使作品数字化、虚拟化,拓宽了侵权对象的范围,加快了侵权作品的流通速度。近年来,跨境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增多,呈现国际化趋势。从侵害的速度看,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借助微信、微博等工具,传播速度十分迅速。[1]
以计算机网络作为工具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需要行为人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水平。如利用淘宝、微博、微信等平台进行侵犯著作权犯罪,即便是这些平台监管非常严格,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知识产权犯罪打击,但仍有很多不法分子能够找到漏洞,利用这些平台实施违法行为。又如一些利用网络工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像“私服外挂”程序、手机APP侵犯著作权、非法深度链接等都需要非常高的专业技术。技术工具、技术手段被广泛用于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成员之间互不相识,通过网络联系隐藏真实身份,改变了以往面对面联系方式,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犯罪团伙,使犯罪成员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打击的难度。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在传统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地的认定并不困难,如侵权复制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等都是犯罪地。但涉及到网络时,犯罪地就变得不确定,网络上的用户体现为一个个IP,难以对应到具体的人,犯罪分子会在不同地方甚至国外架设服务器,具体是通过哪个IP地址进行犯罪行为,或者哪个IP地址导致犯罪结果难以确认,从而导致司法管辖的不确定性。
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作案者也以虚拟形象出现在网络上,因此具有很强隐蔽性,给侦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因难。首先,查明身份难,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使用的大都是虚假身份,并且很多情况下使用的不止一个身份,并且这些身份之间毫无关联,查明嫌疑人身份有一定困难。其次,电子证据获取难。犯罪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实物的证据较少,并且网络上留下的痕迹容易遭人为篡改及毁坏,因此需要采用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有些犯罪分子将服务器托管到国外,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受限于国与国之司法体制的差异及双边司法互助的开展情况,给跨境侦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再次,犯罪数额认定难。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客观上给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准确认定造成困扰。
网络出售盗版物是指生产未经授权的作品,并在网络上售卖的行为。随着互联网带宽的不断加速,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大都通过网络数据传播,不需要光碟作为载体。因此,通过网络出售盗版物主要集中在文字作品 (图书)和模型作品(动漫模型)上。
1.盗版图书
盗版图书主要以下几种:一是违规多印,即犯罪嫌疑人受著作权人委托印刷一定数量图书,却印刷超出委托数量的图书,超出的部分即为盗版书,这种类型的盗版图书印刷精美,与正版图书一样,因此很难被发现。二是快速影印,直接利用复印设备对正版图书进行复印,这种类型的盗版图书成本低,印刷质量差,很容易分辨出真伪,因而售价很低。三是排版重印,对正版图书进行扫描或手打转化成电子文档,再重新排版印刷,这种类型的盗版图书印刷质量较高,有些甚至比正版还好,但因为不支付版权费,售价也低于正版图书。[2]
2.盗版动漫模型
动漫形象作为创意的结晶,作者对其拥有版权,可以授权翻拍成电影、也可以授权制作动漫模型。有名的动漫形象在市场非常受欢迎,如漫威的超级英雄系列,国产电影《捉妖记》中“胡巴”的形象。正版的动漫模型因为有版权费所以价格较高,不法分子看到其中的利润空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动漫模型并以低于正版的价格销售,获取丰厚利润。
非法传播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被侵权的作品主要集中在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这几类。其作案手段主要以以下几种。
1.自建网站或APP
犯罪嫌疑人自己搭建网站,在网站或APP服务器上传未经授权的作品,如音乐、视频、电子书、图片、软件、游戏供用户在线或下载观看使用。盈利模式一种是网站或APP运营者向用户收取费用,另一种是通过广告联盟出售网站上的广告位谋利。
除在网站或APP上上传侵权内容外,还有一种通过链接的方式进行非法转载行为。侵权网站或APP的服务器上并没有侵权内容,而是通过链接指向其他网站的正版内容。链接可分两种,一种是浅层链接,点开链接就会跳转到被链的内容的原网站,此种链接一般不构成犯罪。[3]另一种是深层链接,点开链接不会跳转到被链的内容的原网站,而是在违法网站中显示被链的内容,此种行为与上文所述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类似,只不过一种从自己的服务器上提供侵权作品,另一种是通过深度链接的形式提供侵权作品,因此都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目前很多视频聚合网站或聚合APP采取这种形式。[4]
2.利用社交软件
随着微信等社交软件的普及,出现了新的犯罪手段,嫌疑人将盗版作品(包括电影、音乐、软件、各类视频教程,最多的是电影资源)存储在网盘上,组建微信群或QQ群,并在群里面发布盗版影音作品链接,入群者需缴纳一次性会费,之后便可随意下载群组里面的内容。或者按件出售侵权内容,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很多新上线的电影甚至是还没在国内上映的电影都有人在微信上卖,据调查,在这些微信号里,张贴了多幅电影海报画面,并穿插文字介绍,每部电影资源售价2元至5元不等,一些热门电影资源的售价则标价10元。微信出售电影资源甚至已经呈现组织化、规模化、层次化的特征,从获取片源、组织售卖、招募下线都有明确的分工。此种作案手段不需要网站或APP,只使用移动设备,因此更具隐蔽性。[5]
外挂一般指的是可以改变游戏数据的三方作弊程序。游戏玩家通过外挂可以获得一些不正当的优势,比如可以自动挂机、自动打怪,获得超常能力,如穿墙、飞天、加速、加倍攻击等,因此外挂程序非常受欢迎,大部分流行的网络游戏都深受外挂困扰,如最近非常火爆的网络游戏“绝地求生”就衍生了大量的外挂。外挂破坏了游戏的公平性,不仅破坏了正常游戏玩家的体验,而且还损害了合法游戏运营商的利益,甚至对整个游戏产业造成危害,因此,有关部门不遗余力地对非法外挂进行打击。
从技术原理上看,恶意外挂主要是通过如下几种手段达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网络游戏运行的目的的:修改用户个人电脑硬盘中安装的客户端程序的源代码;修改用户个人电脑内存中正在运行的客户端程序的源代码;在服务器与用户个人电脑之间数据传送过程中,截取用户从客户端发给服务器端的指令或截取服务器端对客户端指令做出的响应,并直接修改这些数据;伪造客户端数据,发送给服务器。根据外挂不同的技术原理,外挂涉及到不同的犯罪,如外挂涉及到复制发行游戏主程序的,则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出售外挂者可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如外挂修改了游戏主程序,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其他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6]
网络游戏一般由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客户端游戏程序,二是网络服务器。客户端游戏程序的功能是使游戏在用户电脑上运行,网络服务器的功能是根据游戏公司的规则接收、存储、发送用户操作信息,如充值、购买装备、角色升级等。私服侵权是私自架设服务器,并非法获得安装程序之后在私自架设的服务器上运行。私服使用了游戏公司的游戏程序却绕开了游戏公司的规则,用户充值到自己的服务器上,相当于盗取了游戏公司的应用收益。[7]从另一方面看,自己架设服务器没有问题,但应该使用自己拥有版权的游戏程序,如果使用其他游戏公司的游戏程序当属非法发行,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著作权。
1.人民群众方面
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不会对群众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或者威胁到人身安全,因此往往被忽视。相反,盗版电影、盗版音乐、盗版游戏、盗版软件等盗版作品因为可供免费下载而非常受群众欢迎,有时盗版网站被关停了还引起很多人的扼腕。对群众来说,首先,在网络上购买作品时要谨慎,最好到有知名度的网店或网站购买,如买到盗版要坚决维权,可到网站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甚至到公安机关报案。其次,不要主动去购买或下载盗版作品,试想,如果大家不支持正版,著作权人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久而久之,就不会创作新的作品,最终受损的还是群众。最后,如果是著作权人,最好加入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这样可以借助协会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2.权利人企业方面
在企业层面,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来预防网络著作权犯罪。一方面,对作品采取更严格的加密措施,防止作品被复制发行。如Office办公软件,激活需要密钥,只有购买正版软件才能获得一个独一无二的密钥,虽然市面上还存在很多“破解”的盗版Office盗版软件,但越来越严格的加密措施提高了“破解”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盗版软件的蔓延。另一方面,企业内部成立知识产权部门,专门负责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寻找被侵权的线索,进行前期调查及证据收集,视严重程度可提请民事诉讼或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该部门需要对本企业的业务进行审核把关,防止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
采取立法或约谈的方式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规范相关行业的运营发展,掌握相关行业的信息,敦促其完善内部治理与监控。
1.加强对社交工具的监管
微信、QQ、微博、贴吧等社交工具的出现极大地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给人们的生活及工作都带来了便利,同时也成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工具。社交工具应积极助力打击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主动研发新技术,精准识别侵权信息;建立、完善侵权投诉系统,及时处理投诉信息。对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的侵权线索,及时移送到执法部门。
2.加强对网盘、下载工具的监管
网盘作为侵权作品存储地,下载工具作为侵权作品的运输工具,在整个犯罪流程中是两个重要的节点,因此应严格监控这两个阵地。目前国内最大的网盘产品是百度网盘,集存储与下载于一身。国内影响力最大的下载工具是迅雷,这两个产品是侵犯著作权犯罪最常用的工具。网盘及下载工具企业应加快技术的研发,清准识别侵权链接并自动删除,定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此外,还有大量的小型的网盘及下载工具,随着百度网盘与迅雷下载对侵权作品打击力度的加强,犯罪行为会转移至这些小型的网盘及下载工具中,应将其纳入监管体系。
3.加强对广告联盟的管理
督促网络广告联盟建立健全内部版权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广告投放程序。对被国家版权局列入侵权盗版“黑名单”的网站,终止向其投放广告,并解除其会员资格,切断专门从事侵权盗版的小网站的非法利益链条,从根本上遏制小网站侵权盗版势头,有效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严厉打击故意为侵权盗版提供支持的网络广告联盟。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各类版权机构是架设在著作权人、相关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桥梁,对于作品的合法传播和使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缺少同类组织的市场竞争,目前一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分配机制不透明、谈判能力不强、许可方式不灵活等问题,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授权使用和报酬收取、分配的需要,亟待进一步规范服务,探索新技术环境下市场化、规模化的版权授权许可交易机制,完善集体管理收费模式,主动作为,对侵权行为坚决维权,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公安部门首先要加大对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定期开展打击著作权犯罪专项行动,形成震慑力,让犯罪分子不敢轻易犯案。如联合国家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剑网行动”,截至2017年,剑网行动已开展13年,针对网络侵权的热点,实施重点监管、分类规范,先后开展了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转载、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文学、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的版权专项整治,集中强化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办案件5560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3082个,罚款204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78件。相继查处了快播播放器侵权案、射手网字幕组侵权案、天线视频网侵权案、一听音乐网侵权案、番茄花园网软件侵权案、思路网高清视频侵权案等一批侵权盗版大案要案。有效打击和震慑了侵权盗版行为,改变了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等领域版权混乱的局面,视频、音乐、文学网站正版率大幅提高。[8]其次加强网络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网络上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与网络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确定是侵权的网站直接关停,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预警模型,发现并监控涉嫌侵权网站,以利于下一步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