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行为人心理分析
——以重庆袭警案等案件为例

2018-01-01 04:07李宇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罪犯张某行为人

李宇涵,康 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马克思曾说过:“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都抵不过文明社会中的警察所拥有的‘权威’。”[1]但是近几年以来,袭警事件频繁发生,人民警察的权威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的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犯罪分子暴力袭击是民警因公负伤的主要原因。[2]

近年来,袭警事件频繁发生,例如,杨佳袭警案、烟台5·27杀警案等。不久前在重庆又发生了一起袭警事件。2018年2月18日上午11时,在重庆市渝北区长东街十字路口,石船交巡大队副大队长杨雪峰及其他民警在疏导交通时,让有违法搭乘情况的张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张某刚刚刑满释放,对现场处理心怀不满,回家取刀赶回现场,趁杨不备对其行凶。杨雪峰在受伤的情况下,紧紧地抓住张某,直到其他民警赶来将其抓获,杨雪峰被送到医院后不幸去世。

一、袭警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对于袭警的定义,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袭警是行为人对正在执法或从事其他警务工作的公安民警实施的人身攻击和精神刺激的简称,具体是指在公安民警依法执行盘查、检查、押解、抓捕、查缉、巡逻、讯问、调解等各种警务活动和从事其他警务工作时,行为人对其实施袭击、围攻、殴打、辱骂、威胁等案(事)件。[3]还有学者认为,袭警行为是指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以暴力方法阻碍其履行指责而故意实施的暴力袭击行为。[4]借鉴几位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袭警行为是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面对当前社会中袭警行为的高发趋势,对于袭警的类型及特点的研究十分必要,这有助于我们寻求减弱这种态势的方法。

(一)袭警案件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袭警案件分为报复型、抗拒型、逃避型、抢劫型、发泄型。其中,这起重庆袭警案就属于报复型袭警,是由于行为人因公安机关对其本人或亲属进行处理的不满,而对警察实施报复的一种攻击行为。这起案件中的犯罪人张某曾经有过十年的监狱经历,必然会有仇视警察的心理。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分类方式,根据表现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猝不及防型、逐步演变型、暴力升级型、公然寻衅型、遭遇袭击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可以分为预谋型、激情型、遭遇型、从众型。根据行为人的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分为群体型、团伙型、家族型、个体型。根据袭警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人员袭警和一般社会人员袭警。还可以根据发生场所及情形的不同,将袭警分为主动袭警和被动袭警两类。根据袭警行为的的严重程度, 可以将“袭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或杀人的犯罪行为。

(二)袭警案件的特点

1.突发性。通常情况下,袭警案件的发生都很突然,基本都是在警察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发生的。如重庆袭警案,这起血案的直接原因是警察让张某到大队接受处理,张某对此心怀不满,回家取刀赶回现场后,趁不备对其行凶。也是由于事情发生的突然,警察杨雪峰毫无防备,最终不幸牺牲。笔者经过查看大量资料发现,大多数袭警案件都是在警察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发生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利用了这一点才让自己的犯罪行为得以实施。

2.暴力性。行为人作案时一般都采用暴力攻击的方式,多使用棍、棒、刀等暴力工具,甚至还有使用枪弹、炸药,或者从警察手里抢夺警用器械等。其中一部分犯罪分子出于对警察的仇恨,报复警察时手段残忍,并且不计后果。在这起重庆袭警案中,张某用刀伤及杨雪峰颈部及腹部,手段极其残忍,面对张某的暴行,由于民警未配枪支,只能靠“拳打脚踢”的方式制服对方。笔者认为,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我国警察配枪问题应该得到重视,这会大大减少警察的伤亡。在我国的警务实践活动中,警察警械武器的配备和使用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警械和武器的配备明显不足,其使用也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派出所民警这样的一线警察,从警多年也从未配过枪支,这使得在执法过程中警察的权威大打折扣。因此,面对愈演愈烈、暴力一再升级的袭警行为,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明确赋予警察正当的防卫权,使警察防卫权法定化。[5]

3.公开性。行为人对警察的袭击行为大多是在公共场所下进行的,这体现了袭警行为人对国家权威和警察权威的公然挑战,其影响的恶劣程度以及危害性远比一般的刑事犯罪严重得多。如这起重庆袭警案,就发生在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犯罪人张某在众目睽睽之下袭击了警察。这种对国家公安机关的公然挑衅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袭警行为不仅会危及警察的自身安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恐慌。

4.底层性。袭警行为受害人较为特殊,主要是在派出所、刑侦、交管、治安、缉毒等岗位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线人民警察,即其侵害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基层人民警察。据统计,在2000年1月至8月发生的袭警案件中,从受袭民警的警察种类上来看,属于派出所民警的有18人,属于巡警、刑警的各有3人,属于交警的有2人,总计占受袭民警总人数的83.9%。[6]由此可见,袭警行为的被害人多是处在一线人民警察,较其他警察而言,他们有更大的机会接触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5.严重性。相对来说,警察职业风险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袭警行为的发生,袭警行为侵害对象的特殊性直接决定了其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一方面,警察作为人民的卫士,当其权威受到挑战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社会的恐慌,导致人民对公安机关失去信心,进而对我国的司法体制失去信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暴力袭警的不良风气。人民警察作为人民的守护者,如果其自身的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又拿什么来保证人民的安全。另一方面,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也使得警察自身的士气受挫,并且袭警行为对受害警察本人,无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同时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二、袭警行为人的心理特征

(一)认识特征

袭警行为人在认识上一般表现为蔑视法律、思维方式单一、归因多有偏差,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其一,蔑视法律。袭警行为人普遍缺失法律信仰,他们更信赖势力强、拳头硬,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只愿意接受警察为其提供的保护和服务,却不愿意接受警察对其监督管理,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时一旦损害了这些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到谩骂、侮辱、诬陷甚至是集体围攻。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张某之前曾有过犯罪记录,所以他肯定会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他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就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国家公安机关的公然挑衅。错误的是非观念导致了他进行了二次犯罪。其二,思维方式单一。单一的思维方式会使人对外界刺激信息的加工水平降低,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认识。这类犯罪人的思维具有单向性,认知范围狭窄,在为人处事方面缺乏灵活性与变通性,不能站在客观立场上看待问题,所以一遇到挫折就会产生过激的行为,容易头脑发热,不顾及后果地行事。尽管案件中的张某曾经接受过法律的制裁,在监狱中接受过改造,但是由于他性格上的缺陷无法改变,再加上对警察的仇视,所以一遇到这类事件,就很容易引起他的怒火,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他看来,只要自己是对的,别人就完全是错的。他从来不会考虑别人合理的理由,更不会考虑自己不对的地方。这类行为人对自己的经历往往不能做出正确、客观的评价,比其他人更加以自我为中心,单一的从自己角度考虑问题,不能设身处地为别人考虑,很少反省自己的行为,也难以感受别人的痛苦,缺乏同情心。其三,归因偏差。绝大多数袭警行为人将责任推给被害人、社会、或者当时的情境因素,很少有人认为袭警行为的责任在自己。从而放任其发生,甚至是主动追求其动机的实现。在这起案件中,犯罪人张某与警察发生矛盾后,认为是警察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他从来不会从自己的身上找原因,从而产生了之后的报复行为。所以从归因看,是由于行为人主观归因的偏差导致袭警行为的发生。像他这种具有危险人格的犯罪人,这样的人生经历进一步增加了他犯罪的几率。

(二)情绪、情感特征

袭警行为人在情绪情感上一般表现为情绪稳定性差,消极情绪情感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其一,情绪稳定性差。在生活中,个体的情绪在平静与激动两级之间浮动。袭警行为人的情绪状态多表现为稳定性差、变化快。能够瞬间从平静转换成激动,并且控制情绪的能力较差,容易被激动的情绪支配实施过激行为,多表现为激情杀人或应激杀人。这起案件中的张某由于不满警察对他的处罚,一时头脑发热,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未能做出理性的判断,最终导致了袭警行为的发生。同时,这也是大多数犯罪人的情绪情感特点,如果他能冷静的看待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少犯罪发生的机率。其二,不良情绪得不到合理宣泄,过度累积。人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难免会产生消极的情感情绪,这些情绪具有一定的弥散性,可能会影响个体很长一段时间,形成一种不良的心境,如果自身的不良情绪得不到合理宣泄,就有可能在某个情景的诱发下集中爆发产生过激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犯罪人张某之前有过十年的监狱生活,这十年的生活必然会给他带来许多的不良情绪,再加上张某的性格偏内向,多将自己的情绪压在心底,不会倾诉,更不会给自己寻求心理疏导,久而久之,就会产生一定的心理障碍。一个人在不健康的心理驱使下,如果过于执拗,就容易做出违法的事情,从而触犯法律。

(三)性格特征

袭警行为人一般性格上表现为心胸狭窄,报复心重、较为固执,自我控制能力差。俗话说“性格决定命运”,以这种观点看来,性格对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影响。一方面,袭警行为人一般报复心重、心胸狭隘,往往将他人善意的批评或正常的行为看作是对自己的恶意攻击或有意同自己过不去,由此将之作为向他人进行报复的理由。就像这起案件中的张某,他不会考虑警察为什么处罚自己,只要是警察处罚就不可以,就要让警察付出代价。他的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样看来,将犯罪的一部分原因归结于性格应该是合理的。一项心理学研究指出,对于心理上存在严重疾病的人,当他们在谈论事情时,“我”的出现频率极高。他们从不会站在对方的角度上思考问题,许多犯罪人都具有这种心理特征。[7]另一方面,这类行为人一般较为固执,自控能力较差,冒险性大。他们遇事缺乏灵活性与变通能力,不能冷静理智地进行思考,不能以理性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激动情绪下,很少会考虑自己所实施的过激行为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后果,并且易生气。如上海袭警案中的杨某,他在警察盘查其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时与警察发生口角,后至公安局内杀害六名警察,还有四名警察和一名安保人员受伤。正是由于杨某遇事容易感情用事,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做事不计后果,最终导致了惨案的发生。由此可见,犯罪行为人正经历着情绪情感的低谷期,受负面情绪的干扰,犯罪行为人认知水平下降,不能较好地运用一些应对策略来处理人际关系。[8]

(四)动机特征

动机是需求的产物,也是行为的直接动因。个体的犯罪动机决定着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类行为人袭击警察一般都是出于对警察的报复心理。根据阿格纽提出的一般紧张理论,每一个社会和文化均由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所构成,当人们无法利用制度化手段实现目标时,就会产生紧张的情绪,进而导致越轨行为的发生。一个人遭遇的挫折越多,其心理的张力就会越大,犯罪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张某之前就有过犯罪经历,再加上随之的十年的监狱经历,他必然会有仇视警察的心理。张某为了宣泄仇恨社会和自认为的被害人情绪,做出了袭击警察的行为。在他这十年的监狱生活中,他对警察产生了抵触甚至是仇恨的心理,受到这种不良心理因素的驱动,他才会因为一点小事就以刀指向警察。再如多年前在上海杀害多名警察的杨佳,他因为没有出示机动车证照,车被警察扣留。警察发现了他有证照后把车返回,并同他进行了沟通。杨佳感觉气没出去,认为杀几个警察才解气,于是血案产生了。这两起案件都是由于对警察处置结果的不满,由此对警察采取了报复的行为。

三、袭警行为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对监狱的管理,弱化罪犯对警察的仇视心理

监狱作为我国主要的刑罚执行机关,具有维护安全,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然而,我国监狱中确实存在一些滥用警察权的现象,这是个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我国监狱管理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监狱管理者自身素质不高,管理方式欠合理化、科学化。[9]有学者认为,同西方早期情况一样,我国古代及近代的监狱中,狱吏横行暴虐、罪犯处境的状况罄竹难书,导致监狱成为我国历史上最为黑暗的一个角落。[10]在现代社会,监狱中仍或多或少存在着此现象。其次,监狱警察职能划分不够明确。一职多能的现象在我国监狱中普遍存在,监狱警察不只执行刑罚,也负责对犯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等工作。再者,我国的监狱机构体系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或者有的机关空缺,或者工作范围及目的不明确,或者工作程序不规范,因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监狱工作由传统的经验型向现代的科学型转轨的进程。[11]鉴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提高狱警的整体素质,加强狱警队伍建设。为监狱警察提供学习的机会,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其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这是提高监狱改造职能的强有力保障。只有提高狱警自身的素质,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警察权的滥用现象。其次,建立不同的管理和教育部门,将监狱管理由粗向细进行转变。设置专业化的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分工,明确分配工作,使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也是教育改造由宏观向微观的具体实现。再者,完善监狱工作运行机制,不仅要在横向上做到分工明确、岗责清晰,还要在纵向上做到条块结合、共同管理,建立起高效管理运行机制。[12]

因此,对于监狱的管理十分重要,不仅要管理好监狱的犯人,更要对狱警进行监督。只有加强我国司法部门的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社会现状;只有更好地对监狱中的犯人进行改造,才能减少再犯以及累犯的出现,进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对监狱中罪犯的心理教育,减少再犯的发生

在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中,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心理学的应用,很多监狱都相继开展了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心理诊断和心理矫治,这对罪犯的改造和重新回归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也同样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在我国监狱中很少有专业的心理学人员,此项工作只能由经过短期培训的干警进行,然而,即使培训的干警对心理培训工作怀有很高的热情,但是进行心理治疗毕竟是一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工作,不能只是机械的套用心理学的书面知识,这对于未系统学习心理学的干警来说的确是个难题;另一方面,多数罪犯对咨询人员不信任。在当前的社会,即使是社会上的正常人,对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也并非全部接受,更何况是在监狱中的罪犯。多数罪犯即使存在很严重的心理困扰,他们也不会求助心理咨询人员。有的罪犯担心一旦说出心里话会惹来麻烦,有的人怀疑咨询人员是否会真的帮助他们,还有的人对心理咨询的作用心存疑虑,对心理矫治采取消极应对,不合作甚至是对抗的态度。[13]由此可见,监狱中罪犯的心理矫正十分必要,这直接影响这些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到社会中,能否以一个良好的心态重新融入社会。鉴于以上两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议监狱管理局成立心理健康研究中心,并且可以在司法系统的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抽调专门的教学、研究人员,也可适当地吸收基层业务骨干作为专兼职研究人员,通过这种方式提高监狱心理治疗队伍的整体水平。[14]其次,我们还可以借鉴英国的成功经验,其心理学专家所担负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心理测验,对新收押的罪犯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二是与各部门人员密切合作,及时掌握罪犯的心理动态。三是传授其他监狱管理者心理学知识和技术,帮助其处理罪犯的心理问题。[15]

只有在监狱中进行正确的改造,才能使得罪犯从心里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样回归社会后,他们才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同时也会减少对警察的仇视,正确看待警察工作,与警察一起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而不是像重庆袭警案中的罪犯,在监狱中没有很好的进行改造,他们没有从心里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怀着会警察的怨恨与仇视,才会对警察采取报复等极端的行为。

(三)注重与媒体的合作,引导社会以正确的心态看待警察

近年来,警察公关危机频频发生,并且经常是以媒体报道热点的形式出现,伴有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这给警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面对这样的情况,笔者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警务自媒体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等警务公众平台宣传和展示警察的工作状态,让群众能够通过此平台与警察零距离接触,增强群众对警察工作的了解与认同,同时也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16]二是促进警方与媒体合作。警察在与媒体合作的过程中,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并控制社会舆论的导向,还能在应对危机事件时借助媒体塑造警察的良好形象。[17]三是警察组织对待媒体要一视同仁,与新闻记者建立朋友式关系。无论是主流媒体还是非主流媒体,警察都应保持一视同仁的友好的态度。同时警察可以采取适当宽容的态度,以积极的态度与媒体合作,同时在面对媒体的质疑和批评时,也要坚持自己立场。[18]值得注意的是,危机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危机管理工作的结束,警察的公关部门还需要开展后续的重塑警察形象的工作,恢复公众对警察的信心和支持,提升警民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19]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媒体与警察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努力改善我国警察与媒体、公众的关系,进而减少袭警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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