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企业年金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2017-12-29 00:00:00方蕾
今日财富 2017年20期

摘 要:本文以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为研究对象,结合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和基本经济业务,探讨了企业年金会计主体和会计科目的设置,并对年金待遇支付、年金关系转移、银行存款利息和财务费用等特殊业务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管理模式;会计主体;年金待遇支付;年金关系转移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准则》),第一次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简称《讲解》),进一步明确了年金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以上国家政策规定是年金会计处理的指导性文件,然而企业类型和管理需求的多样性,需要企业根据实际业务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本文以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为研究对象,对其企业年金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和会计主体的设置

一般情况下,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划分如下:一级单位为集团总部(母公司)、二级单位为各分子公司、三级单位为各分子公司的下属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统一参加一个年金计划,公司年金理事会按国家规定选择投资管理人,签署委托投资合同,委托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集团公司总部是企业年金管理的决策主体,具体负责整个集团的企业年金资金归集、待遇支付、受托成立年金理事会等业务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具体负责年金缴费、资金归集、账户核实和待遇支付等管理业务。

从以上管理模式可以看出,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缴费由下至上逐级上缴至集团总部,投资收益由年金理事会选择投资管理人统一运营和分配,年金业务种类从上至下逐渐减少。根据管理需要和成本效益原则,三级单位可不设置企业年金会计主体,一、二级单位可设置企业年金会计主体,独立于集团公司各级企业财务,单独对企业年金进行会计核算。

二、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单位企业年金基本经济业务和会计科目设置

二级单位在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其经济业务包括引起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变动的所有业务,主要包括缴费、待遇支付、年金关系转移和投资收益确认等。其中,缴费业务指收取三级单位年金缴费(企业和个人缴费)并上缴至集团公司总部;待遇支付业务指支付退休、死亡、出境定居人员年金待遇;年金关系转移业务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员工调动、员工辞职、集团外员工调入等;投资收益确认指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年金理事会审定的投资收益进行会计核算。

基于集团公司的年金管理模式,年金投资运营及其收入和费用等业务均属于集团公司总部,二级单位没有这类业务。也就是说,二级单位没有损益类业务,投资收益的确认仅是确认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增加。因此,根据《准则》规定和实际经济业务需要,二级单位无需设置损益类会计科目,只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会计科目即可,具体包括“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其他应付款”、“企业年金基金”。其中“企业年金基金”科目可根据核算需要,下设“个人账户结余”、“企业账户结余”、“净收益”、“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转出”、“支付受益人待遇”等二级明细科目。因三级单位未设置企业年金会计核算主体,根据管理需要可对“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三级单位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例如,“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某单位”。

三、几种特殊业务的账务处理分析

企业年金基本经济业务账务处理可以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写的《讲解》,但在会计实务中往往需要根据企业管理的个性化需求,进一步细化企业年金会计核算,或根据实际业务分析处理,遇到这些特殊情况的时候是没有“准则”或“讲解”可以参考的。本文特别选取了二级单位常见的几种特殊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分析。

(一)年金待遇支付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年金缴费当期暂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除外),待员工领取待遇时计征。企业可设置“应付受益人待遇/实付待遇款”和“应付受益人待遇/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计算、确认给付企业年金待遇时,借记“企业年金基金/支付受益人待遇”、贷记“应付受益人待遇/实付待遇款”和“应付受益人待遇/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受益人待遇/实付待遇款”和“应付受益人待遇/个人所得税”。

(二)年金关系转移

在二级单位设置企业年金会计主体的情况下,引起二级单位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年金关系转移包括:二级单位之间人员调动、一二级单位之间人员调动、职工因离职调出集团公司(新入职单位有建年金)、系统外员工调入集团公司(原所在单位有建立年金)的转移均可通过“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出”、 “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入”科目核算,期末结转“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

未引起二级单位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年金关系转移,主要是二级单位内部人员调动,包括其下属三级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以及二三级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此类业务虽不会引起二级单位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总额发生变化,但调入、调出三级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会发生增减。在“企业年金基金”按照三级单位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的情况下,可设置“企业年金基金/内部转入/某单位(调入单位名称)” 、“企业年金基金/内部转出/某单位(调出单位名称)”进行核算,期末结转“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某单位”。

(三)银行账户的利息和手续费

二级单位在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按季会产生利息收入和汇款手续费等财务费用。因不属于盈利单位且无损益类科目,利息收入和财务费用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待净利息收入上缴至集团公司总部并确认为企业特别账户资产后,结转至“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特账户结余”。

(四)账户管理费

因二级单位没有投资运营业务,此处所指的账户管理费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费用,指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每个年金个人账户每月不超过5元),由企业另行缴纳。该费用不会引起歧义年金基金净资产发生变动,二级单位可设置“其他应付款/账户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

参考文献:

[1]试析企业年金会计问题[J].朱淼.中国总会计师.2011(02).

[2]加强企业年金会计核算基础理论的探讨[J].卢国芳.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0(02).

[3]国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宛玲羽.中国劳动.2014(03).

[4]关于完善企业年金运行机制的研究[J].郝大为.社会保障研究.2014(02).

作者简介:方蕾(1982-8-),女,民族:汉,籍贯:湖北省罗田县,学位:硕士学位,研究方向:年金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