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贫困生的责任伦理探究

2017-12-27 02:40夏震然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47期
关键词:贫困生伦理资助

【摘要】高校贫困生资助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制度方面的缺陷,但更多的是社会伦理的缺失。从责任伦理的视角去分析高校贫困生存在的伦理困境表现,主要表现为高校贫困生主体对自己、家庭、他者和未来发展的责任伦理错位和缺失。从资助主体、资助实施者、资助受体三个方面分析造成高校贫困生责任伦理缺失的原因,为后续从责任伦理学角度开展深入、全面和系统的研究高校贫困生责任伦理教育研究奠定基础。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 责任伦理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科,《责任伦理视阈下高校贫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编号:2016SJB710086。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47-0018-02

近年来,伴随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政府、社会以及学校为高校贫困生提供越来越多的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据教育部2016学生资助发展报告,2016年资助普通高校学生4281.82万人次,资助金额达955.84亿元,新入学的贫困生占新生总人数的15.58%[1]。如此规模的高校贫困生数量,他们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亟待采取科学化的高校贫困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立德树人,面对高校贫困生出现的一些道德伦理困境,把它置于责任伦理视野下进行明晰和厘清,尝试为探究更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做好铺垫,这关系到高校贫困生的发展,更关系到高校的全面发展。

1.责任伦理的涵义

“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他阐释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两种不同的伦理精神,他认为责任伦理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强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理性而审慎地行动[2]。责任伦理是以对人类当前行为或未来行为责任为导向,强调的是一种“预防性的责任”,或称“前瞻性责任”。

责任伦理是具有远距离特性的伦理,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强调的责任不仅仅是已经完成或正在做的事情负责,而且还要为未来做的事情负责,未来的人、社会和自然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伦理是具有传承性的伦理,是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它是“上帝死了”和告别盲目信仰神灵之后进行现代世俗社会的伦理,是在当代社会条件下对传统伦理的继承和发展,但又不等同于传统伦理;责任伦理是具有整体性特性的伦理,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它从单纯的对个体的关注转向对人类、自然和社会及其关联性的关注。

2.高校贫困生责任伦理困境

近年来,高校资助过程中,高校贫困生形成一些不良现象也在日益凸显,譬如贫困生身份弄虚作假,形成“等、靠、要”的思想,有的认为资助是国家政策,获资助理所应当,更有甚者,将受助金用于吃喝玩乐[3]。这些现象不单纯是政策导向问题,除了受制于国家政策外,它在宏观上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息息相关,而在中观和微观层面则与社会及其成员的价值观念、道德选择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密切相关,其中洇渗着的责任伦理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探究高校贫困生主体不容回避和必须正视的客观现实。

2.1对自己的责任缺失

个体是自由的,因此是负有责任的。因为个体在享受政治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产生出你们为自己争取这种权利并使之不受侵犯和不让别人限制这种权利的责任。个体的自由行为首先就要对自己负责,并在道德冲突情境下勇于承担责任。个体对自己的责任是最最基本的责任,对自己的学习生活负责,对自己的生命负责,对自己的道德和形象负责等。只有对自己有责任,才有可能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如高校贫困生身份弄虚作假、拒还助学贷款等不诚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身的形象和道德;目前,高校存在一种现象,贫困生受助之后,并没有好好珍惜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没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和行动,甚至不乏挂科留级者,这亦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

2.2对家庭的责任不足

目前,高校贫困生基本上都是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大部分贫困生都能认识到父母的辛劳和家庭的不易,但部分贫困生表现为对家庭的责任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因为家境贫寒而责备父母和家庭,在同学面前不承认父母,怕穷父母使自己丢脸,甚至产生伤害家人的想法和行为;二是不能满足家庭责任伦理的需要,按照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家庭责任伦理是呼吁和提倡反哺和关爱家人,即像父母关爱孩子一样去爱他们,比如我国早就提出的“五教”,分别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4]。其实就是说,生活在家庭关系的所有人都应有自己的特定角色,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3对“他者”的责任缺失

这里的“他者”是指高校贫困生周边的老师、同学及社会及其成员。高校贫困生“他者”责任的缺失更多的是缺少对“他者”的爱,有时候会有把自己陷入孤岛之中。黑格尔认为:所谓爱,一般来说,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5]。責任伦理思维下的个体是对他人负有爱和敬的义务,对集体和社会具有担待和负责的态度,具有负责的公民意识。但我们有些高校贫困生是这样做的:一是盲目与周边同学攀比、嫉妒和仇恨;二是感情冷漠,过度自卑自闭,离群索居,过度自尊,敏感多疑;三是重自身利益,不考虑自己弄虚作假将真正需要资助的同学被拒之门外。这些都是一些不同程度的伦理缺失。

2.4对未来和发展的责任缺乏

责任伦理要求的对未来和发展的底线要求是个体不破坏不伤害社会和未来的利益,个体应该主动保护未来社会和发展的可继续发展,这一点上我们很多高校贫困生恰恰与其背道而驰。如对资助的个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毫无感恩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无动于衷,也许资助的主体并不需要感恩和回馈,但部分高校贫困生的思想和行为确实令人心寒,导致有些资助渠道戛然而止;再比如助学贷款,有些高校贫困生大学生毕业之后,长期拖欠和恶意逾期偿还学费和贷款,导致部分银行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成为坏账,影响银行对后续贫困学生的放贷。约纳斯曾提出:要这样的行动,使得你的行为的后果符合人类真正的永恒生活[6]。endprint

从时间和空间上看,高校贫困生应对未来的贫困生和资助政策承担责任和义务。

3.高校贫困生责任伦理困境原因

对于当代大学生出现的责任伦理困境来看,它既反映了教育政策制度、教育活动过程以及教育管理者对高校贫困生的伦理诉求,同时它也表现为资助的各相关主体对高校贫困生的伦理观念以及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认同和维护,是高校贫困生及其资助主体双方伦理价值关系的集中体现。就目前高校贫困生出现的伦理困境,究其缘由,各相关主体没有从责任角度出发,明确和规范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得受助者在受助过程中无法遵循责任伦理价值观念,导致责任伦理的错位和缺失。

3.1资助主体(国家、社会团体等)的责任伦理错位

目前,各高校贫困生资助的主体几乎均为国家、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等,对高校贫困生的大部分资助停留在单纯的经济救助上,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高校贫困生“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不良风气。同时,整个国家层面对高校贫困生资助缺乏完善的体制保障,如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尚未构建符合国情的高校贫困生资助监督体系等等。这些有的成为孕育高校贫困生责任伦理缺失的土壤。

3.2資助实施者(高校)的责任伦理贫乏

高校贫困生资助的实施主体和教育主体正是高等学校,在促进高校贫困生责任伦理的构建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但事实上造成目前高校贫困生的责任伦理困境有一部分原因正是因为高校在整个资助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高校贫困生认定的过程中往往是班主任、辅导员凭学生拿的材料进行认定,缺乏足够的人员和后续跟进工作,大部分高校贫困生都是一评定终身;高校对于高校贫困生的责任伦理教育有一定程度的缺乏,资助工作偏向于政策的解读和经济的扶贫,但是对于贫困生的人文关怀以及贫困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责任教育是缺场的,如贫困生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等,这些教育的缺场使得贫困生责任意识淡薄,失范行为屡屡发生。

3.3资助受体(个体、家庭)的责任伦理先天不足

高校贫困生的资助受体所受影响众多,责任伦理存在先天不足。在物欲横流的社会,家庭的功利主义思想,倡导金钱和权力至上,孩子从小耳濡目染,缺少对孩子的素质教育,使得孩子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然而然的导致责任意识的缺乏;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不同价值标准的撞击,西方个人为主体的思想涌入,使得认知不是很成熟的受助主体淡漠国家和集体利益,滋生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淡漠了责任意识;受助主体自小受的教育便是应试教育,被动的接受,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自我认识不清晰,导致见识不够,适应力不强,自身素养不高,无法较好的理解和认识责任。

目前,对于高校贫困生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不免应该开阔学术研究视野,深入到被研究对象中进行科学观察分析和调查研究,责任伦理正是这样一门科学可以很好的结合理论研究实际问题,所以从责任伦理的视阈出发,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对高校贫困生出现的责任伦理问题进行系统的审视和价值导向,以探讨从根本上解决高校贫困生存在的种种困境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2016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EB/OL].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zt/moe_357/jyzt_2016nztzl/2016_zt14

/16zt14_ywq/201703/t20170314_299503.html,2017-03-14.

[2]陈思坤.责任伦理:现代公民的价值诉求[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0):32-38.

[3]夏震然.关于新时期高校贫困生感恩教育的思考[J].大学教育,2014(2):40-41.

[4]顾红亮.儒家责任伦理的现代诠释与启发[J].河北学刊,2015(3):24-29.

[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8.

[6]Hans Jonas.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 [M].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

作者简介:

夏震然(1988.07-),男,汉族,安徽庐江人,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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