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淼
长期护理保险国际比较与启示
文/王淼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长期护理保险是一种健康保险制度,即通过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衰老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复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的有关费用由保险人提供补偿。目前,国外长期护理保险采用两种方式: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行社会护理保险的国家主要有日本、德国、以色列则于上个世纪70 年代推行了长期护理商业保险。本文以这三个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开始分析,对三国的立法规范、保险对象、资金来源等进行对比研究,对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提出的可行性的意见与建议。
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以色列于1986年经国会通过《国家保险法》第6号法案,即长期护理保险法,1988年开始实施。1994年德国颁布了《护理保险法》,1995年1月1日护理保险法正式实施生效。日本效仿德国于1998年颁布了《护理保险法》,1999年12月国会通过了《护理保险法》法案,2000 年4月1日起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由于以色列、德国、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是社会保险,所以国家对于其的立法规范还是较为健全完善的。
德国护理保险法规定,18岁以上的全体国民,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共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容纳了大约90%的德国人口,其余由私人计划支持,德国法律规定国民在州政府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中必选其一。以色列的女性在60岁、男性在65岁开始享受护理保险服务,享受护理保险服务主要是中低收入的老年人,而高收入老年人只能去选择私人护理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日本规定,居住在日本国内40岁以上的人(包括在日本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其中第一类参保人是65岁以上的老人,第二类参保人为40——64岁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人。
德国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设计基本延续了俾斯麦创建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传统,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属于工资税范畴,它在许多方面和社会医疗保险类似。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政府財政承担了三分之一上的份额,企业和个人平均分摊剩下的部分。德国联邦政府要求其公民通过额外的商业保险来化解个人长期护理的金融风险。保险的费率为工资或养老金收入的1.95%,除德国萨克森州由雇员承担1.95%中的1.47%外,其他州均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即各自承担1.95%中的0.975%。对某些特殊人群免收保险费,如国家官员、法官、军人及无固定职业的低收入者。
以色列法律原先规定,雇主和雇员每月各缴纳工资的0.1%作为护理保险基金,合计为0.2%。但是,随着政府关于减轻雇主负担和降低劳动成本的考虑,1990年4月,以色列法律规定雇主缴费率降到雇员工资的0.04%,为了使0.1%的缴费率不降低,政府补偿0.06%的缴费率。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日本行政体制为三级,即: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这三级政府共同承担50%,个人承担剩下的一半。在三政府承担的50%的经费中,中央政府负担25%,余下的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5%。在个人负担的一半经费中,19%由第一类被保险人承担、31%由第二类被保陵人承担。
德国的社会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体系是按照现收现付制进行的,并设有每年调整的、相当于养老保险保费评估上限75%%的缴费基数上限,同时德国医疗保险基金与护理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委托医疗保险机构投资运营,给予服务费用。日本由市町村决定各地保险费的额度,征收、管理保险费。
以色列护理服务的标准基于日常生活能力,服务类型主要有家庭护理、专门护理两种。服务提供者主要有政府、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三方。以色列护理保险分为两种水平: 一是针对高度身体残疾需要依赖别人帮助完成日常生活的老年人,可以享受100%的护理津贴; 二是针对生理功能完全丧失的老年人,可以享受150% 的护理津贴。
德国长期护理由轻到重分为一、二、三级。护理级别不同,接受护理服务的时间和享受的护理补贴标准也不一样。德国家庭护理三级费用分别为每月750、1800、2800马克; 自雇者护理津贴三级费用分别为400、800、1300 马克; 部分住院者三级护理费用分别为750、1500、2100 马克; 完全住院者三级护理费用分别为2000、2500、2800 马克。
日本护理服务分为家庭护理服务和设施护理服务。护理保险服务的支付对象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首先,只有因衰老、疾病等自然原因引发护理需要的第二类参保者才有资格接受服务。原则上,因交通事故等人为原因者不能享受护理保险服务,但第一类参保者不受此条件限制。其次,在接受护理服务之前,必须经过专家的认定。
从未来趋势来看,我国应该实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但应该何时实施,如何设计等问题,应该是基于对政策环境的综合考察。我国综合各国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真实的国情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创新。日本用了近十年时间,做了护理机构的建设和人力资源的培养。但即使这样,制度实施之时尚不能满足需要。综上所述,我国在探索如何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之时,要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做好充足的准备,
在经济发达且人口老龄化严重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进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试点以摸索经验,然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引进国外新的护理理念,扩大护理的执业范围和角色功能等,以点带面,逐步将护理改革成果推广到其他城市、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同时,对低收入或特困、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实行低费或免费的护理服务,以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方式,发展成政府、企业和个人为主的资金渠道。“未富先老”的特殊条件决定了我国应借鉴国外发展的先进经验,但并非全盘照搬。政府为此新保险品种提供一定财政支持,并通过监督机构对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在此之上,致力于护理保险的市场化、商业化,激励并带动社会组织或团体加入相关市场,促使资金来源广泛化,从而缓解基层政府的经济压力,保障相关基金的平稳运行。
借鉴上述三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同样采用引入现金、实物给付等不同手段,为被保险者提供挑选空间,从而保障被保险者多样化的护理需要。同时通过津贴和补助的发放鼓励家庭护理,缓解专业护理机构的压力,实现老人居家养老的也愿。要学习制定护理保险的给付级别,如德国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日本分为七个不同的级别。我国可通过长期护理需求研究和评估后,准确、科学地对此项服务的需求级别展开区分,依据级别规定更加清晰明确的为被保险者提供金额或服务。
中国的老年服务政策与日韩实施护理保险之前的政策有些相似,都是依据选择主义原则,通过资产调查,对特殊群体提供公共服务。随着护理服务需求的增加,中国也应该逐渐放宽确定护理服务对象的标准,结合中国实际,开发科学合理的护理服务资格评定条件,如以是否计划生育家庭、失独家庭为条件,不断扩大护理服务范围。其中大众媒体也要发挥作用,大众媒体应弘扬护理员的正面典型,更新人们的观念,提髙人们从事护理的意识。此外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护理人员的后备力量建设,通过加强护理从业人员的考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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