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莹莹
【摘要】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人类社会正向着信息化时代不断迈进。这些技术的应用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电子证据,为专卖执法带来便利的同时,更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因此,本文从电子证据的特点入手,分析专卖执法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研究分析作为参考。
【关键词】专卖执法 电子证据 电子取证
一、以电子取证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化”风暴席卷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人们享受电子产品带来实惠的同时,也不得不解决其为行政执法带来的新难题。
(一)电子取证的概念
在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出现以前,并没有电子证据、电子取证的概念。它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是通过电子设备作为载体,存储电子化信息资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记录。在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制假、售假团伙使用电子账册、电子交易等形式从事违法行为。这就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分析最终认定违法事实。综上,本文对电子取证界定为,使用电子设备对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数据及其派生物的提取。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有别于以往的以实物为介质的证据形式。只有了解电子证据的特点,在提取证据和证据认定的过程中才会有的放矢,避免因为疏漏导致违法行为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1)存在方式的无形性。通过计算机语言、编辑手段等方式可以看到与涉烟违法行为相关的一系列数据。但是,其根本存在方式是有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形成的编码,看不见,摸不着。
(2)保存方式的依赖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因此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例如磁带、软盘、硬盘、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读取。不能脱离介质而独立存在,与信息存储设备相生相伴。
二、专卖执法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电子证据已经成为认定涉烟违法案件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对电子证据的提取也不是一件简单而轻松的证据保全行为,需要一系列的电子技术手段,还原电子证据的真实形态。这就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注意证据的特殊性,确保证据在提取、复制、传播过程中不被破坏。但是,电子证据的提取作为一种新形式,从制度、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取证范围未加界定
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侵犯。计算机并不完全属于卷烟经营的工具,不可避免的会存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等隐私。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提取与涉烟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的同时,很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是否专卖执法人员在证据提取的过程中需要公安等相关司法机关的配合,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卖人员对电子证据是否有权直接提取?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
(二)取证规则未制定
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对调查取证环节只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没有区别各类证据提取的方式和注意事项。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仅对证据的提取进行了原则性的表述。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也是主要针对于传统证据,对于电子证据提取存在困难时,如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连贯性,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复制,在复制的过程中如何防止证据的灭失,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保全措施不明确
证据的保全,原则上仅限于证据本身。但是,在遇到技术瓶颈,电子证据难以提取的时候,对相关的一整套电子介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没有规定。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依赖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在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中,需要更为严格的管理过程,和更为安全的保存环境。例如磁场、静电、高温、潮湿等不符合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介质保管条件的环境都可能导致证据的破坏,而这种破坏很可能是难以恢复的。
三、对专卖执法中电子取证问题的几点建议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具有虚拟与现实相结合的双重特点,虽然从根本上也要求具有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等特性,但依旧与传统证据存在着很多不同。專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对电子证据的提取、保全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若要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有效性,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以保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重要文件不被误删。
(一)明确取证范围
电子证据以其存储的数据、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证据类别上属于书证。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综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提取与涉烟案件有关的书证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在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中,应避免他人隐私,提取的内容仅限于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数据、信息,其他个人信息不得提取。
(二)建立电子取证规则
在收集传统证据的时候要尊重客观事实,排除主观片面性,对于电子取证也无例外,但是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点,在遵循一般证据收集的基本规则外,还需要遵循以下几点:
(1)全程接受监督。在电子证据的检查、取证过程中,既要保证通过电子设备将其由0和1表示的二进制数列,转化为能够让人们可以识别的文字、数字等反应案件的事实,同时也要保证取证过程真实、合法、自愿。严格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确保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在提取证据时应对电子介质进行编号,保证来源与原始计算机和备份的编号相一致。endprint
(2)注意信息形成时间。对于涉案违法行为而言,时间的确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是确定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依据,更是确定共同违法行为和单独违法行为的依据。由于计算机等设备的时间可以人为更改,因此在提取证据的同时应注意信息时间与北京时间的差异。对于视听资料等证据应注意其录制时间,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比对,确认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
(3)取证人员需通晓相关技术。由于电子证据以计算机等设备为载体,在提取的过程中就需要执法人员熟悉计算机等技术,避免因错误操作而使得数据的丢失。在遇到涉及软件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聘请技术专家进行计算机鉴定。
(三)完善证据保全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易失性,所以电子证据尤其需要注意保全。只有证据的保存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真实性、可靠性才有保障。
(1)环境安全原则。在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同时,应确保所处环境的安全性,避免因为高温潮湿等原因导致电子介质发生变化,影响数据的提取。对重要的电子证据,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如采用强磁体或磁带上记录的磁信号,改变存储媒体的數据,可以通过防静电、磁力包装附着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外,确保环境的安全。
(2)证据保管原则。对能够及时提取的证据。应第一时间复制,且应该多备份,分开保管以备审查证据是否失真。原本应存放于专门的保管室,由专人保管,副本用于专卖执法人员审查证据时使用,并将副本与文字说明附在一起,便于证据的分析。
(3)移交、开拆与加封原则。对每一次的证据移交、开拆与加封都要详细制作笔录,并有人全程监督。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证据移交也要有相应的文书,避免信息数据的更改,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防止互相推诿。在拆封时应认真检查封印的真实性、完整性,重新加封时应在封印上标明日期并签字。
(四)分析电子证据效力
电子证据在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后通过屏幕或者打印机才能被人识别,改动之后不易被察觉,直观上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在外界因素的干扰后很容易出差错。但是以上的特殊性都不足以影响电子证据的运用。对于完全合法、有效、真实的电子证据,应该承认其证明力,对于与涉烟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能够直接认定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事实的证据应该作为直接证据看待,防止过分纠结于证据形式。
(五)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在信息时代,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国家的信息基础和战略命脉,作为烟草专卖的执法人员更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应对复杂、变化的涉烟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作为取证环节的重要部分,其素质直接影响着取证质量的好坏。道德素质的高地,决定着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技术素质的优劣,决定着证据收集的全面性、效率性。电子通讯等技术的日新月异,也使得涉烟违法案件的手段和方式不断更新,因此需要专卖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