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提升建议

2017-12-26 18:13刘丹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4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发展

◎刘丹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提升建议

◎刘丹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互联网金融因其在成本、信息流通上的巨大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互联网金融领域“跑路”事件频发,让普通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产生了质疑,这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较快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多风险。如何在对行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国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分析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并为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互联网金融因其在成本、信息流通上的巨大优势得到了快速发展。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平台倒闭、欺诈等,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表现形式多样。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种类多样,一共多达21类,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平台、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其中,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代表,以互联网为依托,为用户提供新型的支付模式,用户甚至可以不用拿出现金和银行卡,只需要用手机就能完成支付。P2P平台则提供网络借贷和投资服务,将用户的资金投资于借款人的项目中。

平台众多。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已经将近2万家,其中最多的是网络借贷平台,有超过6000家,其次是互联网资产管理,有大约3000家。2017年4月到7月,互联网金融平台活跃用户有5.3亿人。

“跑路”事件频发。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众多,但“跑路”事件频发,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目前,我国累计违规平台已超3200家,目前仍有违规平台1800余家在活动。近年来影响比较大的互联网金融违规事件包括“e租宝”,其非法集资500多亿元,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多头监管,缺乏统一性。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依法、适度、创新、协同,要做到分类监管,同时根据分类监管的原则确定了每类互联网金融具体受到哪个部门监管,如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等。分类监管虽然确保了监管的专业性,却导致了多头监管,造成监管的不连续和不统一,不易管理。

监管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善性。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早在2007年就出现了,然而直到2015年《意见》出台之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P2P网贷平台及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一直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则、无监管措施”的“三无”状态,监管严重滞后。直到现在,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只有《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缺乏系统性,导致监管无章可循,很难真正落实到位。

适当放松监管导致监管形同虚设。《意见》中指出,政府在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是“适度宽松的”,旨在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充足空间。但在实际中,这种适度宽松就演变成不监管、无监管。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不监管,以此繁荣地区互联网金融,同时增加就业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互联网金融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而监管的缺位和较低的违法成本导致平台的“跑路”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全国倒闭和“跑路”的平台就有将近1500家,带来的用户损失在百亿级甚至千亿级,给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基层监管业务水平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基层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经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考试进入监管机构的,虽然综合能力相对较强,但基本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不了解,也未从事过互联网金融业务,因此其专业性难以满足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此外,互联网金融还涉及到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这已经不再属于传统金融范畴,对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对策

尽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规的建设。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减少甚至杜绝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事件,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在监管法规方面,要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普惠金融为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以牺牲部分群众的经济利益为代价,不能放任任何漏洞。此外,中央层面不仅要出台指导意见,各级政府也要积极根据指导意见出台实施细则,并及时推进,促进地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到位。

以国务院金融事务局牵头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当前,国务院已单独成立了金融事务局,工作内容主要涉及“一行三会”的行政事务协调。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当前多头监管的局面,国务院金融事务局应当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牵头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如将监管现状及区域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情况上报国务院相关领导。

适当引入第三方监管。目前,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能存在着监管能力和不足的问题,对此,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所谓第三方监管机构,就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在对自身监管业务制定监管细则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收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信息,采集数据,报告互联网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监管意见。如此一来,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性,同时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建设。要积极推动成立全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行业引导,尽快出台行业自律监管细则。同时,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建设。自律监管的强化有助于恢复行业声誉和市场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监管的难度。

互联网金融加快了信息和资金流通的速度,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添砖加瓦,不过随着其发展,各种问题也暴露出来。对此,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及时认识到当前监管中存在的不足,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切实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力。如此一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中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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