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期延误责任鉴定的探讨

2017-12-26 14:51:51王晓琦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27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期定额

王晓琦

有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期延误责任鉴定的探讨

王晓琦

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规范化,司法诉讼案中与工程造价鉴定交织在一起的质量纠纷、工期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由此所产生了工期延误司法鉴定。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总结归纳出工期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及所要重点关注的要点。

对工期延误责任的鉴定,是有别于造价鉴定的一项综合性,过程复杂的司法鉴定,需要从事司法鉴定的造价工程师不仅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全面的施工现场管理经验及对事件透彻、敏感的分析判断力。

目前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诉讼案件中,由单一的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少,而更多的是综合了造价、质量、工期在内的综合因素案件。而工期鉴定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当然作为单一的由工期延误引发的诉讼案件近年来也屡见不鲜。

简单地讲,工期延误司法鉴定是在确定了合同约定工期的前提下,与实际完工工期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所延误工期的日历天数,从中找出延误的主要责任方或过错方。

工期延误司法鉴定的依据:

◇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2月16日)及各地方预算定额。

◇《合同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施工过程中相关的会商纪要、谈判记录及现场签证等

工作步骤:

首先应建立在对当事人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正确、充分的理解。对于延误工期所进行的责任鉴定,它不同于一般的工程造价鉴定,所执行的定额也不再仅仅是通常意义的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等,而应以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2月16日)及国家定额及各地方预算定额中对人工数量的额定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及项目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做出相对准确、合理的鉴定。

其次在确定延误工期的日历天数时,应根据该工程批准生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网络图,确定施工关键工序,寻找影响关键工序的事件,从而确定其对工期的影响,套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相应的对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工期天数,计算出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

工期延误天数的计算:

确定工程的开、竣工日:从表面上看,工程的开、竣工日是最明显、最易确定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往往不能按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开工之日开工,出于种种原因,动工之日往往会早于许可证批准之日。所以工期鉴定中,在确定开工日的时候,当事人双方都会以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提出开工日期主张,要么主张以现场实际动工之日为准或以许可证批准之日为准的争议。对开日工期的确定,需充分了解掌握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及走访项目施工监理,抽查相关施工监理日志,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与双方当事人反复取证沟通,争取达成双方一致的意见。

同样在确定竣工日的时候,也存在是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还是以工程实际完工日为准的争议,处理好两个日期节点是工期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确定此两个关键节点的时候,造价工程师应从事实出发,遵循建筑工程建设规范及建设程序,同时还要兼顾事实,注意与法律、法规的相融性。

明确关键工序,分析延误责任。分析影响关键工序事件,以确定工期延误的具体责任方,是工期鉴定的难点,它不仅需要司法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经验、熟习建设项目建设流程及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从纷繁复杂的证据资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炼寻找出影响工期的真正原因,形成证据链,从而将工期延误责任明朗化,最终作出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轻重。

证据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分析施工过程中的证据资料无疑是工期鉴定的第一步,通常采用的证据资料有:监理日记、工程施工例会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及施工过程中有效的书面资料。

监理日记应作为重要的基础资料,出自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客观上反映、记录了施工过程中每天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反映记录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影响工程施工的重要事件的发生、处理及产生后果,记录完整的监理日记甚至可以清晰地向我们呈现施工过程的全貌,所以工期鉴定过程中绝不可忽视对工程监理日志的取得、研究及分析,从中找出工期延误的重要事件。作为中介机构,可申请委托法院出具调查令,以取得有效、完整的施工日志。

“工程例会纪要”也是延误责任认定的重要书面证据。工程例会是施工过程中,由发包方组织,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投资控制单位参加,通常每周一次的工程协调会,其内容是对上一周工作完成情况的反映及对下一周工作计划的安排,是工程进展中对工程施工的进度、质量、资金的全方位协调会,仔细分析工程例会纪要内容也可以从中发现与监理日记对应的影响关键工序的重要事件的发生、处理、解决,与监理日志对应分析、论证重要事件的工期影响,工程例会纪要通常需要与会者的签字,以此作为工期鉴定的证据有着不可逆转的说服力。

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签证及施工过程中用于发包方、工程监理与施工方有关工程联系的各种书面资料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所反映的是工程施工图纸之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变更情况、作法的更改等等,当然其中也不乏有对工期延误的因素体现,通常意义上讲,工程量变更与工期之间存在着直接关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施工作法的改变都会对工期产生直接影响,当然还要分清所变更的工程内容是否在施工关键工序上。

单体工程的工期鉴定,如单体厂房、办公楼、独栋住宅等,因项目单一,施工进展时间顺序清晰,一般比较容易鉴定,而对于例如住宅小区的总体承包项目的工期鉴定,因单体工程多、参建单位多、分包工程复杂,各个单体或分项工程的开工时间不尽相同、环节衔接错综复杂,造成工期鉴定的复杂程度各有不同。竣工时间也因各单体或分包工程的进度不同而不同,所以在对这类项目进行工期鉴定的时候更注意时间的交叉与重叠,牢牢抓住关键工序,注意时间接点的衔接,以避免重复计算,围绕关键工序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的同时,依据工期定额,梳理出清晰的项目工期条线,在此基础上加以判断。

案例:某住宅小区竣工后,承包方(施工单位)因工程价款结算起诉发包方,随后发包方以工期延误起诉承包方,法院对工程造价和对延误工期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一并进行委托司法鉴定。本案工程包括5幢小高层或高层、1个地下车库及其他小区配套设施,如:小区道路、垃圾房等。合同约定总工期为400天。

鉴定第一步: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因施工场地、机械、人工所限,本案所涉的单项工程中依次开始打桩的日期为2013年3月31日、4月30日、5月24日、6月5日、6月20日等,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计算总工期的开工时间,以第一栋楼打桩日计起,即2013年3月31日。合同中对竣工日期进行了具体约定即“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至此,鉴定工作完成对项目开竣工日期的确定。

鉴定第二步:在取得监理日记、工程例会纪要及签证等资料的收集后,对上述资料进行详细分析查阅,将影响单体工程施工的各种因素一一列出,当影响工期的事件在时间上有重叠的时候,应扣减重叠部分。单体工程的工期的时间线索整理清晰后,实际施工的总工期就容易确定了。

在工期延误鉴定过程中,针对影响关键工序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因素,造价工程师应运用定额中对分部工程的人工、机械含量,结合施工现场管理经验,加以分析、计算。案例中,双方“二月十八日协调会”内容“3、外墙原设计为涂料现改为面砖,涉及的人工补差、 工期延误,甲方以联系单方式予以答复”。外墙由涂料改面砖,由于两种工艺的不同,对工期产生直接影响,其处于关键工序,故应对此加以重点分析、确定。

首先确定两种不同的施工方法所占用的工期时间: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定额中外墙涂料施工所消耗的工日为0.137工日/m2,铺贴面砖施工(包括勾缝)所消耗的工日为0.881工日/m2(按定额规定已扣除了墙面抹灰人工)。以本小区最大面积的10号单体的外墙周长218米计算,根据施工工艺常规要求,涂料施工安排人员间距按10米,10号楼施工涂料工序需20人,本单体外墙涂料面积为9619㎡,套用工期定额,需要工期60天; 设计变更外墙由涂料改为铺贴面砖,施工人员施工间距按3.5米计算,计60人,工期约为137天,两者之差为77天,故此项设计变更影响总工期应77天。

在上述鉴定中对于面砖的施工工艺包括:弹线、勾缝、排砖、贴砖、浸水、切割磨边、脚手架配合施工、增加垂直运输等。

对于发生此类工期鉴定的工程项目,作者发现造成工期纠纷的真正原因大多是由于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款不严谨,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意识薄弱、索赔理念淡薄所致。如案例中,本案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对工期延误规定“乙方在以上情况(工期延误)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没有提出即可认为该情况没有对工期赞成影响。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即可视为乙方的延期要求已被确认。”通常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对此类条款不加重视,索赔意识薄弱,鲜见有完整证据。一旦诉讼,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权益难以保障。作为发包方的业主,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对于施工单位所提出的工期延长的要求,应予以高度的重视,对于影响关键工序的重要事件,分清责任,及时予以答复,避免工程竣工结算时的扯皮事件发生,或所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因逾期不予以答复,被视为认可的事情发生。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其中对工期延误规定作了更细致、更全面的规定,对发包人及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各种情况加以罗列,将会有效地防止有关工期延误诉讼案件的发生。

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合同条款仅是就通常情况下引起工期延误的一般情况的约定,鉴于建设项目的单一性和特殊性,项目的发包方及承包方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殊性,签订更详尽、更具体的专用条款加以约定,有的当事人双方忽视对专用条款中有关工期延误的约定,往往以“见通用条款”草率行事,没有对个体项目差异的仔细研究而笼统地套用通用条款,往往是发生诉讼案件的主要原因。认真学习并应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合同真正成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一只无形的手,规范建设程序是减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工期延误纠纷的基础。

(作者单位:上海文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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