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治理机制创新释放改革发展新动能

2017-12-23 23:24李红娟刘现伟
全球化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产权集体经济

李红娟 刘现伟

农村产权治理机制创新释放改革发展新动能

李红娟 刘现伟

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是激活农村资产价值的基础和前提,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突破口。农村产权制度是农村治理的基础和最重要的内生动力机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集体产权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权利和责任对称、执行运作程序规范的农村产权体制机制,将极大释放农村发展改革新动能,对于解决农村经济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农村产权 土地制度 改革创新 产权治理

改革开放近40年,我国创造了无数个奇迹,其中最为瞩目的莫过于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过去几十年的改革路径就是一场从农村到城市再到农村的发展动能转变过程。它以包产到户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为起点,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创新,为社会稳定与经济持续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始终围绕着两种关系展开:其一是土地产权关系,即通过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满足以土地为载体的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行权益的分配和规范,调动各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其二是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财产关系,通过激活集体土地要素,提高农民财产性收益,促使现有土地制度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加速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农村产权关系调整满足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面临严峻挑战,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缺乏有效动能。而与此同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的“沉睡”资产,尚未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和效益。为此,需要构建以村集体成员权和集体资产为纽带,兼顾公平和效率、兼顾各主体利益分配均衡格局的一种新型产权治理结构,充分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

一、农村产权治理理论基础

(一)农村产权及产权治理

以科斯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核心是提高经济效率,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产权制度的演化过程,指出产权演化的最终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科斯(1937)认为市场是不完善的,市场运行存在交易成本,包括未来不确定性导致的费用以及衡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威廉姆森(1985)将市场运行及其资源配置是否有效归结为交易自由度的大小和交易成本的高低两大因素,认为交易之所以发生是源于交易的特殊性、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交易成本理论是分析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方法,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根据交易成本理论,农村产权制度或者政策的产生、调整,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协调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促使农村产权结构方式和治理机制走向公正、效率、秩序和安全。

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及演变必然会随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没有永远合理、完美的制度。在我国学术界和实践中,关于农地产权的研究往往是将“产权”“物权”和“所有权”的概念混淆使用。吴易风(2010)将产权理解为所有制的法律形态,亦即所有权关系及其演变过程,涉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等一系列权利的统一与分离。魏文杰(2013)对未来10年经济发展与改革的判断是,我国社会与经济稳定的基础是保护产权。产权本质上是一系列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农村产权是以农村土地为财产客体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土地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地役权等。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以及产权结构的优化,也是当前就农地产权改革创新不断讨论的一个重要主题。

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西方学术界曾长期将“Governance”用于“与国家公共事务相关的宪法议题或法律执行活动”。治理理论(Governance Theory)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综合发展与作用的结果。世界银行1989年在报告《撒哈拉以南的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增长》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将治理的概念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格里·斯托克(1998)指出,治理意味着社会和经济问题在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我国农村产权主体模糊不清、产权内容界定不明、权责不分,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劳动生产力水平都较为低下,农村工业化和产业化程度不高,集体产权制度对农民个人财产权利重视不够。这些需要对现有农村产权制度和规则、农村产权结构和治理方式进行改革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村资产运营效率。

按照交易成本经济理论,交易商品或资产具有专属性,而不同专属性的资产决定了不同的治理结构。相比其他产权而言,农村集体产权专属性弱,保护力度不强,只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治理结构,方能更好实现其所有权人的财产性权利。农村集体产权的合理界定和产权治理结构的完善,可以更加有效地激励集体成员发挥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在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农村丰富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以寻求更高的收益,这就需要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构建有效的产权制度和治理机制,以解决农村经济结构性问题和发展中的矛盾,进而激发农村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演进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的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在完整继承并保留“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农地产权改革来推动农地利用绩效的不断优化。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第一轮具有实质意义的重大改革,在此轮改革过程中,农民以法律授权的方式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即使用权。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和发展,对农地产权改革提出了新的现实需求和目标,第二轮农村产权改革随之展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放开和有限制的流转赋予农村产权更多权能,进而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其他派生权利,以保障农民带着资本参与城市化进程,分享改革红利。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历史和政府治理的需要等原因,我国的制度安排逐渐演变成了城乡二元分置的状态,农村的产权逐渐与国有产权存在身份性的差异,权能出现残缺,限制了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影响了集体产权动能的释放。

近些年,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农村产权扩权赋能,要求“同地、同权、同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产权不平等、受歧视的现状,实现其财产权属上的处分权能。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土地利益分配格局,是农村产权改革的新任务。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之后,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又提出,加快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这对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三)农村产权的基本类别

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是农村产权改革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二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三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的产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的资产产权。现代产权理论认为,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利于形成资产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化使用财产的利益约束。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已经成为权利主体矛盾冲突的交点,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等途径明确界定权利关系中人们对土地资源的权利边界及其使用规则,以此促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

二、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影响着农村经济的诸多层面,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很多短板。一方面,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的迫切性日益凸显;另一方面,农民的持续性增收受到诸多制度约束,遇到了现实困境。例如,农村土地制度严重滞后直接影响了农村土地要素的流动和农村经济的长足发展。另外,在实践中,农民发展经济的有效抵押物严重不足,融资难、土地资产利用率较低等成为农村产权治理的短板。补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短板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农村产权制度供给不足,集体产权保护不力

我国法律对于农村产权的认知较为模糊,农村产权权能残缺,进入市场交易受到限制,不能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农村的土地权益保护处于混沌状态和弱势地位。

1.农村集体产权主体缺位。农村产权所有权主体错位、客体模糊、所有权虚化,土地集体所有实质上成了少数人所有。现有的农村产权制度主体不明,产权所有人不确定和“空洞化”,政府对农村集体产权干预较多,对农民权益保护力度较弱,侵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较为突出,不利于市场经济下平等的产权交易关系的形成。

2.农村集体产权关系错综复杂。我国农地的使用权流转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土地流转规则混乱,农民和农村集体产权关系界定不明确,产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因为征地性质不明确、“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导致地方征地宽泛化,有些地方为发展经济和追求政绩,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的乱征强拆,农民采取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捍卫土地产权,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反应,影响和谐与稳定。

3.农村集体产权法律制度滞后。我国法律制度对产权改革创新设置了诸多的限制和约束。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物权法》等对农村集体土地抵押权进行了限制性设置,使得改革过程中产权的创新途径和运行机制受到一定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制后,以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的经济形式进行运作,而现行《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对其正常运作发展匹配了较重的义务。

(二)农村产权权属意识淡薄,缺乏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产权的所有权人,具有客观上的财产法人的资格,在农村经济活动中,承担着集体法人的权责。然而,由于产权权属意识的淡薄和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并未建立起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组织结构,缺乏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改革的活力和动力明显不足。

1.“政企不分”现象还普遍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关系复杂,村委会代行集体资产经营权进行产权改革存在制度性风险。实践中,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其管理和运营人大多数仍旧是由村委会担任,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村主任。这样容易出现集体产权委托—代理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降低了集体产权的运营效率。

2.集体资产法人治理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我国部分地区已逐渐建立和实现了村级账面净资产折股量化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约束、配套政策供给不足等原因,各地在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法人治理结构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瓶颈。如对持股人员界定、股权结构、增资扩股以及新增股份量化问题,都亟须解决。

3.缺乏农村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在农村产权改革实践中,有些地方由于对改革的严峻性认识不足,往往造成产权改革的既定目标难以很好实现,或者改革进程受阻。农村产权改革制度设计的时候注重眼前的利益和成绩,对于长期性、均衡性和系统性往往考虑欠缺,导致无法形成农村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农村产权改革协调机制尚未形成,缺乏成本分担机制

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在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推不动、理还乱”“事事有人管(有好处的),事事无人管(有麻烦的)”的现象,农村产权流转体系不健全,产权改革专业人员匮乏,改革经费无保障,改革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

1.部门分块管理,条式分割。由于农村产权问题比较复杂,矛盾多、协调难度大,部分地区在推进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存在部门“各自为政”“单独作战”的现象,部门之间协调性差,影响改革整体推进的效率和后期成果的整合。

2.横向对接不畅,缺乏共享机制。对于农村产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标准不同、做法不一。例如,集体成员权资格认定的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确认、农地确权颁证的办法等,国家尚未有统一办法和适用标准。各改革部门对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形成的成果,缺乏横向和纵向的共享渠道及磋商反馈机制。

3.改革配套措施不足,缺乏成本分担机制。国家在授权机制、配套措施、风险防控、监督考核、成果评价、经费保障等方面,没有相应财政保障,造成地方农村产权改革创新成本高、责任重、压力大。例如,在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改制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处于“有法律地位,无法人地位”的尴尬局面,而对于改制后的村集体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税费标准按照公司法人标准执行,集体经济税负较重,不利于农村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三、产权治理创新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

我国农村产权治理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实质上是国家、农村集体和村民三者之间的权益确认和分配格局再调整过程。农民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安排中所享有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了其享有产权收益的水平。农村产权治理的目标归根结底是清产核资、明晰产权,通过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治理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公平享受集体资产在保值增值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成果。

(一)有效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农民进城资本

随着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逐步弱化,资产功能属性在不断增强。资产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流通是保值增值的必然之路。一直以来,农村土地产权不清、保护不严、流通不畅,使得农民即使撂荒也无法将其变现,进而改变其经济状况,农村土地作为农民核心财产,大多处于“沉睡”状态。如何更好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让农民享受更多的财产性权利,是摆在农村问题治理者面前的一大难题。加强农村生产要素流动制度供给,通过创新现代农村产权治理,唤醒沉睡的农村资本,将有效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农民进城所必须的发展资本。

(二)激活资源要素潜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确权来保障原有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几块地”可交易、可流通、可转让、资本化的基础,也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确保农民在农村资产流动交易后能够享受应有权利。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明晰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为农民实现土地收益分配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有助于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织内成员个体的相对自主和独立,还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经分离”,消除政府对农村产权交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进而明晰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利界限。产权改革有助于农村各种资源要素更为顺畅地进入交易市场,加快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激发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潜能,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三)拓展集体经济发展空间,进一步壮大农村经济

农村产权治理创新为农民增收创造了新途径,集体经济的发展空间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传统集体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社区经济,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资产、资源的配置,经营内容以资源发包、资产租赁等为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得益于产权清晰化和“准公司制”创新,封闭的集体经济向“开放型经济”跃升。以产业园区为代表的一类经济模式成为新型的集体经济产权治理方式,极大提高了农地产权运作的经济效益。政府整体租赁村集体土地、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主动征地合作开发、不同村集体的部分地块置换,以及统筹规划,打破不同村集体资产界限,将极大提高核心区土地容积率和开发价值。

(四)探索集体建设城市新模式,带动新的城镇化发展

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产权制度和治理机制创新,带动新的城镇化发展。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消解了城乡一体化发展制度障碍,推动了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协同共进。赋予农民更加清晰的集体资产股份或股权,消除了产权的身份性差别待遇,促进了人、财、物等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均衡配置。创新农村产权治理机制,建立一套规范的政策框架,农村建设用地可上市交易,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等有偿方式交易,不仅可以把农村建设用地转化为城市发展的要素资源,还能充分激发城市化的动力和潜能。

(五)加快农村治理民主化和专业化,保障农民民主权利

现代农村产权治理机制的产权制度设计、成员资格认定、产权股份量化和股份化改造,始终贯穿了村集体内部成员意愿,尊重集体成员诉求,通过参与式方法因地制宜、多样化地重构了股份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公司等新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农村产权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集体经济法人治理结构,将有力促使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产权为载体,实行股权量化和固化,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有利于推进农村产权治理的民主化和专业化,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农民的参与权及话语权。

四、农村产权治理机制创新典型案例

以“产权治理”为核心推进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建立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最有效途径。新型现代农村产权治理机制将成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的主流模式和未来趋势。

(一)江苏农村集体产权股份量化模式

江苏苏州通过改革股份合作制,将集体所属的经营性净资产量化到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改变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虚化而产生的产权落空状况。具体做法为:一是人人有股份、年年有分红。2001年,苏州吴中区木渎镇金星村组建江苏省第一个社区股份合作社,把村集体经济组织4295万元的资产量化给513名村民,形成全村农民持股,采取股份分红的产权治理模式。二是物业出租、收益持久。苏南农村新集体经济的普遍做法是兴建标准化厂房、打工楼、商业用房等物业用于出租,经营风险小,收益持久而稳定。在苏州,以财产性、物业性收入为主的稳定性收入已占到村级集体总收入的3/4。三是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促进土地流转。在江苏有40多个县(市、区)已经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其中东海县是全国第一个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县。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性资产的股份量化改革,促进农村产权流转,实现农村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佛山南海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固化模式

佛山南海推动农村产权股份固化,改变以身份权来分配集体资产的制度安排。南海桂城平东村推行股份固化的做法是,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改革政策动员,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让所有集体内部成员通过投票等方式充分表达意见,达成集体决策。股权固化是指将原村级集体资产,按一定标准将股权份额量化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后,股权量化到人、固化到户,以户为单位“生不增、死不减”,不再因家庭成员户籍、人口发生变化而调整股权。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推行农村产权股份固化,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权益分配方式,股份分配不以成员权为条件。南海的农村产权改革和治理机制创新是伴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开展的,先是将农地的收益权转变成股权,收取红利,股份分红偏向于福利,而不是投资。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将原来属于农户的土地再组织化的过程。

(三)浙江农村集体产权“三分三改”治理模式

浙江温州积极推行农村产权“三分三改”,确保权利二次分配的公平。所谓“三分”:一是政经分开,即把村“两委”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开,确保二次分配的公平。农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掌握村集体资产中的非土地资产,并经过股改成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企业形式出现,其收益属于村民成员所有。甚至还可以根据每个村的实际情况,划分多个股份合作社。这些经合社将由社员股东依股权、股份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二是资地分开,即把土地资产与非土地资产分开,使得非土地资产能够正常自由流动。实际上,就是把村集体土地资产和非土地资产的管理组织分开。在“资地分开”改革中,保持土地资产的集体性质不变,并经过地改后,由新成立的土地合作社代表村民进行掌握、流转、处置。而剥离后的非土地资产,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表社员股东进行掌握、处置,从而实现自由流动。三是户产分开,即把户口与产权关系分开,使农民在农村所享有的各项权益不因户口转换而改变。

所谓“三改”:一是股改,即对村级集体经济中的非土地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值得注意的是,股改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中的非土地资产,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不得作为改革内容。同时,量化资产股权直接设置到户,原则上不设集体股,但应提取一定比例的村集体净资产作为改制风险金。而新成立的村级股份制经济合作社,须经上级审批组建,并向社员股东出具股权证书。合作社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可以选择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其收益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分配。通过股改,村民不仅能成为村集体经济中非土地资产的股东,而且将享有所持股份自由处置权。也就是说,村民拿到量化的股权后,既可以选择持有以获得分红,也可以将其转让。同时,量化到户、到人的股份还可以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流转。二是地改,即农用地“三不变”流转、宅基地助农民进城、建设用地同国有土地入市。“地改”就是在权属关系不变、用途范围不变、数量品质不变这“三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农用地的入市流转。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可助其进镇入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则进入市场获得经济收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2011年1月1日。三是户改,即户籍制度改革,户口以实有人口、实有住所为依据,按居住地登记,剥离依附在户口制度上的身份、职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附属功能,还原户口本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浙江温州通过农村产权治理改革创新,使农村居民同等享有城镇居民的待遇,农民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

五、完善农村产权治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尽管农村集体产权不是传统意义上典型的物权,但其治理机制与现代公司治理有内在的一致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农村产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改革协调机制,加快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治理机制。

(一)健全农村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政策

1.健全农村产权流转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补充和完善农地产权保护的条款,并对农地流转具体操作规则进行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与授权。规定农村集体个人股权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并逐步实现市场自由流转。完善《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产权流转的方式、途径、权益分配机制等,并对地方具体的操作规则进行明确授权。

2.完善农村产权集体法人地位。抓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建立现代农村集体产权治理结构,确立集体法人地位,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鉴于立法周期较长,可考虑先在相关文件中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内部成员资格认定做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对前期产权改革探索实践中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政策、制度等,通过一定程序或合理的方式从国家层面予以认可,或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政策保护,甚至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后续改革。

3.创新农村产权融资制度机制。创新开展农地产权抵押融资和服务,对农地抵押贷款融资等条件进行具体设定,促进农地产权保护。同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公司、产业园、股份公司等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从赋税、人才引进、公司注册资本等方面予以分类处理和优惠。完善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机制,依托现有农经资源和信息服务平台等,建立农村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将农村各类资产资源逐步纳入产权交易范围,提供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融资抵押等服务项目。

(二)建立农村产权改革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改革效果跟踪和反馈

1.加强农村制度改革部门间对接协调。建立农村产权改革协调机制,由高一层级的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农村产权改革涉及到的职能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基层组织,进行业务对接和问题沟通反馈工作,形成信息匹配对称机制,及时发现总结产权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难点、焦点问题,充分讨论和协商,寻求有效便捷的解决途径,提升改革效率,减少改革阻力,增强地方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2.建立有效的改革跟踪和反馈机制。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形成了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成果。从区域上看,南方发达地区产权治理机制更为成熟,改革推进力度相对更大,改革的措施和路径更加灵活。不同区域的农村产权治理机制创新存在诸多共性和差异性问题,以及形式各异的解决路径。这些本身就是改革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应建立广泛的经验交流和反馈机制,及时总结、跟踪和反馈改革成效,形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共识和合力。

(三)创新农村现代产权改革模式,完善集体产权法人治理结构

1.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很大,农村产权情况复杂,推进农村产权治理模式创新必须进行周密设计和精心组织,在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针对不同类型地区的特征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分类改革设计,避免“一刀切”式改革以及简单模仿和粗糙复制式创新。

2.完善现代集体法人产权治理结构。按照“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设计农村产权改革模式,明确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责范围,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力制衡的监督机制。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运作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主要负责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股权分红,将原先承担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交给村委会承担。村党委负责组织建设和廉政监督工作。

1.[美]R·科斯:《财产权与制度变迁》,胡庄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杜1994年版。

2.林岗、张宇:《产权分析的两种范式》,《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年版。

6.吴易风、关雪凌等:《产权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吴晓燕:《农村产权制度变革与基层社会治理转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8.刘守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的土地制度改革及其实施》,《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

9.魏杰、施戍杰:《核心是有效保护产权——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统一效率与公平》,《社会科学研究》2014年第4期。

10.黄砺、谭荣:《中国农地产权是有意的制度模糊吗?》,《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6期。

11.朱新法:《江苏农村改革明晰集体产权 农村治理“政经分离”》,《新华日报》2015年11月5日。

12.刘德浩:《“乡政村治”模式的困境与农村治理模式创新——基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改革的调查》,《管理学刊》2016年第5期。

李红娟,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刘现伟,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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