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症结与难点

2017-12-22 11:16柳燕熊青刘其旭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4期
关键词:难点检察建设

柳燕 熊青 刘其旭

摘 要 检察机关开展人员分类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面临重大变化,突出表现为队伍执行力下降,人员的流失和身份荣誉感的缺失,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中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检察 司法行政 建设 难点

作者简介:柳燕、熊青、刘其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83

检察机关开展人员分类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队伍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突出反映了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的症结与难点,亟需引起重视与关注。

一、职能、机构不清晰影响队伍执行力

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配并不统一,以基层检察院为例,具体如下:

(一)办公室

主要负责信息、文稿起草;对外检察宣传;党组会记录、会议纪要编撰、党组决策督查;对外联系、接待工作;文件收发、保密工作;值班安排、会务安排工作;诉讼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

(二)行装部门

主要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办公大楼管理;车辆管理;食堂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经费预决算、账务处理以及政府采购物品资金支付等工作;检察机关内部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现金报销业务;制服制作统计、发放工作;会议室茶水等工作和院内绿化管理;办公大楼安全和设备保养、维修、保洁工作;统计年报工作等。

(三)政治部

主要负责人员招录、政审、选聘;等级、职级评定、晋升;考勤、考核、评优、奖惩;负责工资、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调整、申报工作;政工信息、教育培训信息;工资津贴福利管理;组织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先进典型的培养、推荐、表彰、宣传;组织挂职轮岗、义务献血等;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信息录入、维护、统计;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文明单位创建等。

(四)纪检监察部门

主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拟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对干警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党纪、检纪和开展检察工作的情况,以及是否清正廉洁进行监督检查和教育;监督检查各项禁令和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执法作风、遵守检容检纪的情况;受理、调查、处理干警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检纪的行为的检举、控告等。

根据上述分工,一方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部门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另一方面,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杂乱,不利于行政指令的上传下达。

二、人员大量“回流”影响队伍稳定

调研中发现,关于改革对自身职业规划的影响,有31.71%的干警认为影响很大。其中,司法行政人员和检察官助理选择影响很大的比例更是高于其他检察人员。综合部门的检察干警大量“回流”是其明显的表现。

(一)有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职称的司法行政人员“回流”到办案部门

在改革前期征询意见中,综合部门大部分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都表达了回到业务部门的意愿,但考虑工作的延续性,采取了分批调整、逐步过渡的方式。目前已经有相当一批具有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法律职称的司法行政人员回归到办案部门。上述仍留在综合部门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虽然出于对改革大局的支持暂未参加遴选入额,但看到已经“回流”到业务部门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在身份、薪酬等方面的变化,可能会加剧 “回流”意愿,带来更深的蝴蝶效应。

(二)辞职“回流”到社会其他行业

虽然自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辞职的人数不多,没有出现因改革而引发“离职潮”的现象,但辞职人群的去向集中在公司、律所等职业发展空间更大、经济收入水平相对更高的行业,其中金融机构、律所占比一半以上。

三、身份认同危机与职业荣誉感的缺失影响队伍凝聚力

凝聚力是一支队伍的灵魂和核心,是一支队伍的精神内核。调查中发现,干警对自我工作状态的评价趋于正面。但具体到工作岗位,干警的满意度则下降,司法行政人员对岗位的满意度最低。

(一)司法行政人员的身份认同危机影响队伍凝聚力

改革前,检察人员只有部门之分,没有身份之分,理论上检察院工作人员都可以获得法律职称。但司法改革后,检察人员被明确分类,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本身不属于检察官序列,也不能通过遴选方式进入检察官序列。由此带来的后果:一是产生职业焦虑,而“焦虑打击到我们自己的内在‘核心,它是我们自身的存在受到威胁时所感受到的那种东西” 。二是马斯洛所说的尊重需求得不到满足,体会不到自己的用处价值。就像弗洛姆说的“人需要一个献身的对象成为他的全部欲求的焦点和他的全部有效的价值的基础。这个对象把他的各种能力朝一个方向汇聚起来。它使他振奋,使他超出自己具有其全部疑虑和不安全的孤立的生存,而且赋予生活以意义” 。如果司法行政人员没有其能认同的对象,那么这支队伍就找不到汇聚的方向。

(二)司法行政人员职业荣誉感的缺失影响队伍凝聚力

司法改革后,检察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权力、责任和利益都有明显差距。一般来说,责任越重、义务越强,更容易建立职业荣誉感,反之也成正比。司法行政人员本身因为不在办案一线,无法体会检察办案所带来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司法改革后,司法行政人员失掉了检察官的身份,在收入待遇上较其他类别检察人员有一定差距,从事检察工作的自豪感和荣誉感都明显降低。这将不利于提升检察道德自律,不利于启发工作智慧和热情,更不利于坚定检察信念和孕育责任。

(三)薪酬落差影响工作积极性

检察改革前,三类人员的工资收入完全参照地方公务员的标准,除了行政职级上的差异,没有其他差距。检察改革后,对三类人员的工资收入都做了相应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收入增幅最少,且与其他各类人员均明显存在收入上的差距。

尽管在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到,中央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给予了一定的平衡,但尚缺乏具体的实施意见。即便落实,在实际操作中仍会碰到不少问题。如果在薪酬待遇方面的差距未能有效平衡,又无法与自身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相匹配的话,司法行政人员难免会有产生不理解的情绪,进而影响工作积极性。

(四)分类新招录人员年轻化、非专业化影响工作质量

一是司法行政人员非法律专业化影响司法属性的发挥。司法行政人员虽然按照综合类公务员管理,但其服务、保障、管理的对象主要还是从事司法活动的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最终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有效运行。如果要确保司法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规范有序,势必要求同样是检察人员的司法行政人员也要按照司法规范化的要求开展工作。如果没有先进的司法理念做引导、没有足够的法学理论当支撑、没有严格的纪律作风为底线,是无法胜任司法行政工作的。在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分类新招录人员的非法律专业化对相关工作的影响短时间内显而易见。

二是司法行政人员年轻化影响行政属性的发挥。虽然司法行政工作也有人事管理、后勤装备、办会办文等方面的职能区分,也需要在司法行政人员内部细化岗位设置,引进专业人才,但无论哪一个岗位都需要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而分类新招录人员虽然符合岗位设置的需要,也需要经年累月的磨练才能积累经验、建立人脉、熟悉檢察工作。尤其是司法行政人员虽然主要履行的是日常管理权,但某种程度上也是决策者的“智囊团”,分类新招录人员年轻化、非法律专业化的特点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智囊团功能的发挥。

注释:

[美]罗洛·梅著.冯川、陈刚译.人寻找自己.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25.

黄颂杰.弗洛姆著作精选———人性·社会·拯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579.

2016年7月18日至19日在吉林长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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