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与犯罪学关系解析

2017-12-21 10:46
关键词:犯罪学刑法犯罪

贾 琦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法律理论研究】

刑事政策与犯罪学关系解析

贾 琦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刑事政策与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的内部分支,二者从产生之初就有着纷繁复杂的关系。二者同属刑事一体化范畴,都致力于犯罪治理研究。犯罪学是刑事政策的基础和理论前提;刑事政策是犯罪学和刑法学的桥梁,是犯罪学付诸实践的基本途径。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科学和谐的刑事政策应具备以下几点:高度重视犯罪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发布科学准确的犯罪统计或者犯罪白皮书;全面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刑事政策;犯罪学;刑事科学;犯罪治理

从学科发展史来看,刑事科学从古典刑法学之后发展出了犯罪学、刑事政策科学、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其他更细的学科。在各个学科得到了相当发展之后,一些学者主张将学科之间进行交融和一体化发展。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的“马堡计划”从目的刑理论出发,建立了刑事政策的全新体系;我国刑法教授储槐植上世纪末就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发展结构理论,主张刑事科学的整体、系统化发展。刑事科学也沿着由单一走向多元、再由多元走向整合的发展道路。

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台到2016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在刑事科学领域尤其是刑法学领域地位卓著,其理论研究对于今后刑事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具有奠基意义。而犯罪学作为刑事科学的发端和前提,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比域外存在明显的不足,进而造成刑事政策研究和刑法学研究的掣肘。因此,通过解析刑事政策和犯罪学的关系,有利于学界重视犯罪学及刑事政策研究,进而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一、概念界定及厘清

(一)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这一概念从费尔巴哈到李斯特、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马克·安塞尔以及国内一些学者,其定义林林总总。在“主体”、“对象”和“行为”范畴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费尔巴哈的定义落脚于惩罚措施;[1]李斯特的定义则侧重于将刑事政策定性为惩罚犯罪的原则;[2]法国的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从主体考量,通过犯罪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将社会作为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主体;[3]而马克·安塞尔另辟蹊径将主体限制在立法者和法官,[4]且马克·安塞尔的广义刑事政策观念已得到普遍认同。中国的卢建平教授进一步引申出“战略艺术说”。[5]将上述观点以及其他诸多学者的观点加以分析,可以把刑事政策分解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即实施者、对象、行为即实施形式和目的等方面。(参见表1)

所以,将以上要素加以组合便形成了各种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等。在概念的选择上,笔者不再另行下定义,而是采用成份分解的方法来表明本文中论述的“刑事政策”概念。具体解构如下:

第一,主体的界定采用狭义的国家机关而排除了市民社会,主要是从刑事权力的支点阐述。任何政策都是权力的产物,权力的性质决定政策的性质。我们将刑事政策的目的设定为惩治和预防犯罪,“惩治”一词便将行为主体限定在“有权惩治犯罪”的范围内,“预防犯罪”最直接的义务承担者也是这一权力主体。因此,制定刑事政策的主体也是掌握刑事惩罚权的主体。从刑事权力这一逻辑支点出发,科学地确定了刑事政策的主体即国家机关。

表1

第二,对象上采用狭义的犯罪现象和犯罪人。按照部门法的角度,法律可以分为多个法律部门,但是只有刑事法(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规制犯罪的法律。正如弗莱彻所言,“犯罪不仅侵害了私人的利益,而且侵入了公共领域。”[6]相对比其他违法行为几乎只涉及私人领域,若将刑事政策的概念扩大到违法行为的范畴,只会浪费国家资源且未必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国家有各种各样能有效防止犯罪发生的活动,但其中不直接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活动被排除在刑事政策的对象之外。例如,即使贫困是财产犯罪的原因之一,但该如何解决贫困的问题,则直接是作为社会政策问题,而非刑事政策问题。

第三,在实施行为上,采用广义说(上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下不至于被禁绝适用),并特别指出犯罪对策应以刑罚为主并根据不同犯罪情态辅之以其他惩罚措施。一方面,即便是惩罚性的手段本身,如刑事惩罚、行政处罚等,首要目的也仅限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另一方面,惩罚手段由于其种类的单一性和作用方式的被动性,使得惩罚和预防目的难以对广泛的社会越轨行为兼容并包。相对比之,非制裁性的反应方式,例如教育、矫治、调解、补偿、安置等手段优势颇为明显,同时也受到刑事政策的青睐。

第四,在目的上,通过惩罚犯罪最终达到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目标。如果仅仅停留在惩罚犯罪上,那只需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可以实现,不必投入过多的刑事政策资源。而将治理犯罪提前到事前防止的层面,通过成长性犯罪预防和情境性犯罪预防,提取出导致犯罪的因素和抑制犯罪的因素,其预防成本综合来讲要远低于事后惩罚。由此,在投入刑事政策资源的时候就可以充分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从而提高刑事政策的效益。

(二)犯罪学的概念及其价值功效

每一个学科均是一种特定的知识容器。“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涉及犯罪原因、犯罪现象以及犯罪惩罚和预防等方面。”[7]无论是犯罪的法律定义还是哲学定义,都会在犯罪现象中试图探讨犯罪原因,从犯罪原因中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途径,并在途径中伸展出犯罪的对策——刑罚。以上一系列理论便构成了由古至今、囊括中外的犯罪学知识容器。笔者认为,在多元、综合的刑事科学中,犯罪学的价值功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其他学科提供与犯罪有关的知识,以更好地认识犯罪现象,从而减少和控制犯罪。犯罪学以研究犯罪现象、探求犯罪原因和控制、预防犯罪为研究目标,因此自古典犯罪学派产生以来,所有犯罪的知识和理论均构成犯罪学这一学科大树的胚芽和养分,并为后来的实证犯罪学提供了“前理解”和学术通识,形成了广阔丰富的犯罪学学说平台,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科学以及其他的社会学、公共政策学、哲学等提供充足的素材。

进一步窥视犯罪学的容器,犯罪原因论就提供了充足的学术内涵。从早期的犯罪原因论的三个学派纷争以及各学派的发展中,犯罪人类学派开启了生物学、医学等学科与犯罪学的交融;而犯罪社会学派通过研究文化传承与社会构造,发展了一系列影响犯罪学的重大理论,包括文化冲突理论、失范理论、犯罪亚文化理论以及文化的机会构造论等,直到今天形成了多元的犯罪原因论。

第二,犯罪学的不断发展推动着人类采用唯物的哲学观思考,辩证地看待犯罪现象。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人类情感和道德以及共同利益的侵犯,是对整个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破坏,是社会不和谐的集中表现。因此,马克思认为,犯罪的存在有其必然性。首先,犯罪作为社会现象与社会同根同源、同起同落。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力的“犯罪饱和法则”也说明犯罪这一客观存在有其必然性。其次,犯罪不仅是正常现象,而且是一种有用的现象,即迪尔凯姆所说的犯罪是有效用的。从社会发展角度考虑,社会的进步需要具有独创性、走在前列的那部分群体,在实现这部分群体梦想的同时也必须付出代价,那就是容忍落后于时代的罪犯的梦想得以实现。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视角,也适当说明了犯罪的社会功效。最后,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说,犯罪的价值效用体现更明显。西方犯罪经济学派代表人贝克尔认为犯罪不仅是有效用的,而且是必要的。[8]因此,犯罪不仅是一种恶,更是一种必要的恶。这种科学犯罪观的确立是犯罪科学治理的前提,而科学治理恰恰是刑事政策的核心理念。

二、刑事政策与犯罪学的关系

由于我国对刑事政策这一领域研究的模糊性,常常将刑事政策与刑事政策学混用,但二者的区别是十分鲜明的。刑事政策属于行动科学的范畴;而刑事政策学往往从批判刑法的角度研究犯罪的治理,属于理论科学的范畴。

笔者在此研究刑事政策与犯罪学的关系而非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关系。首先,基于“实践第一性,认识第二性”而言,由于刑事政策是实践、是行动,因而先于理论、认识;其次,刑事政策是实然范畴,刑事政策学是应然范畴,客观实践的行动真实地显示了指导思想的来源和实施后的犯罪状况,因而具有科学性。在这些前提下探讨刑事政策与犯罪学的关系更有启发性和严谨性。

(一)二者同属刑事一体化范畴

按照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犯罪学提出犯罪原因等理论;刑法学根据不同时期的犯罪现象进行立法的犯罪化并制定相应的刑罚;监狱学立足于刑罚执行的实践;刑事政策则包含以上任何领域,将各学科作为自己的工具进行使用,在此程度上能够充分说明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的一脉相承。[9]犯罪是各个刑事学科共同的研究对象,且所指的“犯罪”并不存在刑法研究的犯罪和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之分,科学面前只有一个犯罪。[10]因此,刑事政策与犯罪学的共同点只是从发现犯罪现象的不同角度与解决犯罪的不同方式来研究如何解决事实上的犯罪。

从学科发展的脉络来看,刑事古典学派以及后发的衍生学派是近现代刑事学科的脉络之源。虽然学科专业化划分更精细,但却是同根同源、一脉相承的,这也是刑事法学内在逻辑演绎的过程及结果。譬如刑法学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思想载体,体现了古典主义哲学公平正义的理念;随着实证主义的发展产生了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并抽象出犯罪学这一独立学科;人道主义哲学在刑事领域的产物即刑事政策,采用更加人性化和全局性的手段解决犯罪问题。此外,一体化的体现还在于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无法脱离时代的局限。即从刑法发展史方面,古典主义哲学时期基于客观物质条件的局限使得犯罪学的雏形尚不完备。同理,到实证主义哲学阶段时期刑事政策学也只能在具备了相应的哲学基础和学术平台的条件下孕育而出。

(二)二者都致力于犯罪治理

从基本目标上看,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共同关注犯罪治理即惩罚和预防犯罪这一范畴。李斯特认为“与犯罪作斗争是以了解犯罪的原因和刑罚的效果为前提条件的。同时,离开了对犯罪生物学(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统计学)研究结果,也不可能制定一个经过科学论证的刑事政策。”[11]刑事政策是在价值高度的判断之下,运用可运用的相当广泛的手段,打破局限于单一手段的治理模式,灵活多变的惩治犯罪的一揽子计划;而犯罪学是为了更好地打击、预防犯罪而对犯罪现象进行各方面研究的科学[12]。

犯罪治理横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几大环节,并向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延伸,兼顾全局性治理和犯罪的特殊预防,既包括针对“潜在犯罪人”的犯罪防控,还包括针对“潜在被害人”的被害预防[13]。宗冈嗣郎教授指出,揭示犯罪本质的“型”正是从“其行为本身”给予概念知以“其行为本身”所固有的反价值的“知觉形象”。也就是说我们在面对加之侵害事态的时候清楚地认识到其“反价值性”[14]。如此,犯罪行为的“反价值性”通过被害研究及违反全社会共同理念的反社会行为研究予以概念知的揭示,以期得到犯罪控制和被害预防的目的。

犯罪治理与刑事政策存在唇齿相依的联系。首先,从定义上看,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将危害社会秩序的反社会行为作为犯罪加以制止,即防止犯罪。防止犯罪包括犯罪预防和犯罪抑制两方面。犯罪预防是为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尚未发生之时就采取的事前的国家行动;犯罪抑制则是国家在犯罪发生之后,通过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来防止犯罪发生的事后国家活动。其次,从目的上看,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即促进构成社会的个人和团体之间的和谐,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国民安定生活。

(三)犯罪学是刑事政策的基础和理论前提

刑事科学是从规范、价值和事实三个层面系统研讨犯罪问题的知识体系[15]。犯罪学所描述的犯罪现象、探究的犯罪原因、提出的预防对策都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又常常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清晰地显露了犯罪学作为事实学的研究属性。而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刑事政策是以科学地研究国家的犯罪防止对策为主体的[16]。刑事政策所做出的价值选择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甄别对象是否应纳入犯罪圈;第二层次进一步针对不同犯罪现象制定包括治理阶段、治理方法、治理后的预防等在内的一揽子计划。因而从认识论上看,刑事政策归属于价值研究的范畴,将经验研究作为前知识并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完成内在理论的构建。

另外,从学科属性上看,犯罪学是刑事政策科学的“基础学科”。比如有的学者指出“刑事政策的形成和成熟源于犯罪学的发达。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由于建立在犯罪学等学科基础之上,超越刑法并获得了独立自主的地位,真正形成了自己的批判性格。”[17]犯罪学所涵盖的知识领域包括犯罪与被害、犯罪与生理、心理、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相关因素的因果关系、犯罪治理、犯罪预防及犯罪价值等方面。犯罪学通过对上述范畴进行思辨、实证等综合性研究来丰富犯罪学理论和数据库,从而使得刑事政策科学以及刑法规范学等其他刑事科学得以科学有效地扩展和成熟。而且,犯罪学历史起源要先于刑事政策科学,因而为刑事政策这一“后辈”提供了方法论和其他方面的经验和“前理解”。

(四)刑事政策是犯罪学和刑法学的桥梁,是犯罪学付诸实践的基本途径

首先,就性质而言,犯罪学、刑事政策和刑法学分别属于事实、价值、规范三个范畴,因而犯罪学为刑事政策和刑法学提供了诸多与犯罪相关的理论和知识。通过简易对比刑事政策和刑法学在立法和价值效率的差异,可以初步得出刑事政策比刑法具有更多的灵活性、针对性、程序简便性和基于政治保障的高效性。因此,面对复杂多变的犯罪现象和社会环境,刑事政策的直接干预和现行适用不仅可以更便捷地将犯罪学理论付诸实践,达到科学高效地治理犯罪目的,更能为刑法等刑事制度的完善积累经验。

其次,笔者发现中外著名刑事政策学者多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系统地研究刑事政策:一是刑事政策的基础;二是犯罪对策;三是各种犯罪人及其处遇。将每部分进一步细化,要研究刑事政策的基础就需要宏观地研究犯罪现象及犯罪原因;要研究犯罪对策就要以犯罪化理论、刑罚及其他处遇措施、犯罪预防以及被害人支援等理论作为支撑,特别是少年犯罪对策、几类特殊犯罪对策和其他几类犯罪人对策。*资料主要来源于以下著作:[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新版)》,[日]川出敏裕、金光旭《刑事政策》,张甘妹《刑事政策》,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变革》,[德]克劳斯·罗克辛《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从上述逻辑可以看出,犯罪学作为刑事政策的既有存在体,在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中与刑法及其他刑事科学相耦合,构成了各方面密不可分的系统工程。

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的“严打政策”,并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在1997年修订新刑法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精神虽未明确规定,但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贯彻。针对一罪的不同情节,分则通常分别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刑事政策科学在犯罪学与刑法学中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使各学科知识互融、互助,进而更好地进行犯罪治理。

三、构建科学、和谐的刑事政策

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科学和谐的刑事政策应具备以下几点:

第一、高度重视犯罪学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没有犯罪学的兴旺发达就没有科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犯罪学的理论和实证经验作为工具,为刑事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最直接、灵敏的资料来源。理论平台完备之后,更重要的就是在制定针对性的刑事政策的时候,外要符合实际需求和客观条件,内要依托于丰富科学的犯罪学知识进行价值选择而不是由个别领导人或非专业团体进行政治和军事干预,从而规范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第二、发布科学准确的犯罪统计或者犯罪白皮书。犯罪问题作为社会问题、公共政策问题,就应秉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国家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委托国家相关统计机关对犯罪的相关类目进行科学准确统计,制定统一可行的统计标准。随着刑事法律科学各个学科的发展,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在原有的文献法、比较法等“纸上功夫”之外更加有了证据意识,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据。法律现象是质与量的统一,量化分析需要实实在在的大量数据作支撑,因而急需权威的犯罪数据工具。

第三、全面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当前最契合这种和谐的刑事政策观,因而有必要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宗教等各方面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在刑事制度之外,充分重视社会自治组织的建设,建立社会减压机制,重视调解、仲裁、和解工作,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多维度进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2][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4][法]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5]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变革[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51.

[6][美]乔治·P·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M].王世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5.

[7]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1.

[8]吴宗宪.西方犯罪学(第二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399-401.

[9]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79.

[10]白建军.关系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8.

[11][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

[12]张旭.论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学科价值及其连接点[J].法商研究,2007(05):81.

[13]张旭.论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的学科价值及其连接点[J].法商研究,2007(05):80-81.

[14] [日]宗冈嗣郎.犯罪论与法哲学[M].陈劲阳、吴丽君译,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23.

[15]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12-216.

[16][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17]王牧,赵宝成.“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析[J].中国刑事法,2006(02).

[18]张远煌.犯罪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29.

Analysisoftherelationshipbetweencriminalpolicyandcriminology

JiaQi

(TianjinUniversityofCommerce,Tianjin300134,China)

As the internal branches of criminal science,there are complicated relations between criminal policy and criminology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Belonging to the category of criminal integration,both of them are devoted to the research of governance of crime. Criminology is the foundation and theoretical premise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is the bridge betwee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law,and the basic way to put criminology into practice. In the contex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the scientifically harmonious criminal policy should have the following points:attaching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 of criminology;issuing scientific and accurate statistics on crimes or white paper on crimes;and implementing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order.

criminal policy;criminology;criminal science;governance of crime

贾琦(1992—),女(汉族),河南济源人,天津商业大学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法律研究。

2017-09-29

D917

A

1009-1416(2017)06-072-05

【责任编辑:李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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