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象
摘要: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当前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背景下,经济法经济与社会功能的冲突,在经济法作用的各个领域内都有一定的体现,这种冲突的加剧将会导致经济与社会的断裂,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研究经济法的经济和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文章主要对经济法的经济功能及社会功能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对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冲突;协调策略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经济法当中的社会二元冲突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其社会二元功能表现更为明显,并通过文化、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反应出来。尤其是其社会功能对经济发展作用明显,而且两者联系更加紧密,共同构成其二元功能体系。因此,在经济法视域下,从多元角度对经济社会二元功能进行了解,以理性态度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是协调解决经济法经济、社会二元功能冲突的关键。
1经济法的经济和社会二元功能分析
功能的基本含义是指作用或贡献,法律就其基本“功能”而言,可以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两大类,经济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对当前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更具有直接意义,而且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互动性较强,构成了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体系。经济法的经济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经济领域所产生的作用,其中,经济促进、经济分配、信息传递、激励、节约交易费用、经济整合、控制市场竞争、保障经济秩序等诸功能,大体可以归入到经济法经济功能之中;经济法对社会领域所产生的作用可以称之为经济法的社会作用,经济法所具有的社会整合、社会保障、民生改善等各项功能,则大体可以归入到经济法的社会功能之中。在经济法功能研究过程中,其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有时候并非截然分开,例如,社会保障税(费)就不仅具有税收调节的经济功能,还具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功能;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仅具有经济调控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住房保障的功能;经济法对收入分配方面的调整,不仅具有经济分配的功能,同时也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还具有社会方面的功能。以上经济法在经济领域中的经济功能与在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功能之间并非完全同向,具有一定的冲突和张力。基于这种张力和冲突的存在,经济法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平衡尤为必要。
2经济法中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冲突表现
在经济法作用下,其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冲突在具体领域下都有着明显的表现,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经济法中经济社會二元功能在收入分配领域、房地产市场领域中的冲突:
2.1房地产市场领域中的经济法二元冲突
在房地产领域,经济法的二元冲突表现更为明显,而且其表现形式具有异向化特点。从经济功能角度来看,房地产爆棚式发展对于经济发展形成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新世纪之后,其经济功能表现更加突出。但是过于注重房地产的经济功能,就会使其社会功能下降,尤其是关系到民生问题的房地产,其必须要起到“安居”的保障作用,这就需要对其经济法功能进行重新审视。但从房地产实践来看,经济法的二元功能尚未得到良好协调。
2.2以收入分配领域为例进行分析
首先,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公众经济生活的核心要素,同时,其也决定了国家经济环境的平稳运行,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经济权益的保障,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因此,合理的分配收入比例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从经济法的经济功能角度而言,则需要以经济分配能效为先导,从而提高分配效率,以此促进经济功能的发展。但是从其社会功能角度而言,则需要实现社会保障作用,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保障。这两项功能并非相互孤立的,在不同社会时期其侧重点也会有较大差异。
其次,经济法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冲突,并非完全建立在法规条例之上,而且还会与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有密切联系,通过经济政策调控,可能会造成经济法两元功能冲突的表现形式不同。实际上,以社会分配视角来看,长期以来困扰较多的工资立法就是其两元功能冲突的具体表现,一方面为了实现经济功能最大化,势必会削弱其社会功能,而社会功能的保障与发挥,又可能造成其经济功能发挥不足。
3经济法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协调策略
为了能够更好地平衡经济法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需要从经济法经济社会功能的外部平衡及内部平衡入手,保证经济法二元功能的协调性。
3.1经济法经济社会功能的外部平衡策略
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外部平衡是指通过经济法体系以外的制度平衡经济法的内部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冲突。就法律制度而言,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社会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法的经济和社会二元功能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但就其直接性和密切性而言,社会法、民商法的平衡作用更为突出。
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社会法对经济法的经济和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为直接。虽然经济法和社会法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侧重有所不同,但二者都兼具经济和社会二元功能,具有经济与社会的双重功效。因此,通过社会法来平衡经济法的社会功功能的不足,可以直接通过体制内部发生作用,具有更加直接和明显的效果。
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来讲,一方面,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缺陷而产生,传统民商法在对社会进行调解时出现缺陷,需要具有经济和社会二元功能的经济法进行补充;另一方面,经济法的经济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也离不开民商法的配合。
3.2经济法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内部平衡
经济法是包容性和自我修复能力极强的法律部门,其经济社会功能的平衡同样也可在其内部进行,这种制度内部的自我平衡性在财税法与金融法领域中体现得较为明显。经济法不仅可以通过外部配合补充来平衡其经济和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冲突内部修复能力。通过这种外部配合与内部修复,经济法的经济和社会二元功能的冲突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持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以财税法中的税法为例进行分析,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中,税收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其二元功能的协调,从而平抑两者的冲突问题。因此,在经济法的完善过程中,需要以经济实际发展水平和民众生活成本为基础,对所得税计征制定出具体标准,通过具体法规的完善调整,有利于实现经济法二元功能的协调,在完成国家税收任务的同时,对社会经济增长形成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还能够对民生改善起到有利影响,促进其社会效益的发挥。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经济法作用下的经济、社会功能冲突也日益明显。为了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的作用效果,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应深入分析经济法视域下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冲突,并对其进行外部、内部协调工作,在发挥其经济功能的同时,促进经济法社会功能的发挥,共同为社会经济发展、民生条件改善提供得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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