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阳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不法分子违反国家规定,以联营入股或种植养殖等新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团结。因此,在当前探讨非法集资活动的新特点、处理原则、防治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集资呈现的新特点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当前,这类问题表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集资手段多样、新颖
日前,某省银监局面向社会通报了当前非法集资的几种形式:1.借鉴非法传销活动的方式,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代理店,大力发展会员,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2.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4.以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声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侵害对象多元化
目前,我国股市的投资人群出现低龄化趋势,不仅包括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城市职工、退休人员,一些个体企业主和在校读书的学生也加入了投资者的队伍。一些不法单位和个人抓住当前社会闲散资金急于投资的时机,利用一些人缺乏投资经验和容易受蛊惑、急于获利的心理,打着各种幌子,许诺高额回报,将侵害的对象不断扩大。
(三)涉案数额巨大
据统计,某省自2004年以来,共发生17起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52.6亿元。已查的非法集资涉案数额持续攀升,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
(四)犯罪组织严密
当前的非法集资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运作方式有融合趋势,组织严密,并具有详细的运作规则。非法集资策划者往往采取幕后或远程遥控指挥的方式,设立若干子公司,然后再由公司招募人员进行宣传,层层发展下线。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者会让先期投资的人获利或在子公司担任负责人,并以此为诱饵作宣传,诱惑更多的人把资金投入进来。
(五)跨地区流动作案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出现跨地区、跨国界流动作案的新特点。犯罪分子之间并不直接碰面,而是通过电话、网络联系,利用网上电子银行进行资金转账,大大规避了暴露的风险,躲避有关部门的查处。
二、处理非法集资问题的基本原则
非法集资问题涉及面广,对社会稳定危害大,处理不当会直接损害群众利益,激化群众的愤怒情绪。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一)坚持最大限度地追赃
非法集资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问题。办案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冻结、查封,防止犯罪所得被转移。一方面要重点突破嫌疑人口供,获取涉案资金数据及流向;另一方面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安排专人接待群众,逐个登记被骗资金数额。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将固定资产变现是一个难题,因此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时应严格坚持最大限度追赃的原则。
(二)坚持风险自负
非法集资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利用各种方式骗取他人投资,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自愿为之,属于个人行为。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应被取缔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国家只对投资者的本金和法定利息部分予以保护,集资者许诺的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坚持先个人后集体的原则
银行作为国家许可的金融机构,是群众存放闲散资金的首选方式,银行代表不特定普通储户的财产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清理清退集资者的债权债务时,应当首先偿付银行贷款和应付贷款等合法债权。清退非法集资款项时,有多少退多少。非法集资者的剩余资产不足以返还集资户的出资时,若没有其他责任人,则就剩余资产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返还,其他任何非责任人和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在资产变现清退时,要坚持先个人后集体的原则。
(四)坚持多种手段处置非法集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整顿“金融三乱”问题时应坚持“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因此,处理因非法集资活动引起的纠纷,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集资者的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牵头,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多个部门联手处理,不仅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还要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妥善处理非法集资引起的相关纠纷。
三、非法集资的对策
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的大量非法集资事件,政府部门应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据此拟订相应对策。要解决这一问题,单靠从源头上堵是不行的,只有“堵”和““疏”双管齐下,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一)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明确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不仅监管下属的各银行机构的经营活动,严格查处银行高息揽储的变相非法集资行为,而且应将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监管对象,如对保险公司开展的还本付息业务要严格审批制度和会计资料监管制度。
(二)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制度
非法集资行为花样繁多,集资者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目的,行为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案发初期不易被察觉,政府监管部门对其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人民群众作为直接受害者,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种信息掌握比较全面。各级政府应面向社会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制度,在所辖区域内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开举报方式、联系电话,对于重大线索举报人可以予以奖励。同时,政府部门要注意建立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及其家属的安全,确保提供的线索不泄露,防止犯罪分子自杀、逃跑、隐匿财产、毁灭证据、打击报复等妨碍调查行为的发生。
(三)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后果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人民银行对发现的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等行为应及时取缔并作出处罚,对集资者或集资单位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应移交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属于民事纠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诉诸法院追究集资者的责任;数额巨大、危害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侦查。在具体实践中,各政府机关应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发现一个,处理一个,消除各种隐患。
(四)拓宽合法的投资渠道
非法集资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上众多闲散资金没有正确的投资渠道。经济发展使老百姓的收入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百姓手中积攒了大量闲散资金。同时,由于国家严格控制银行发放贷款,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资金扩大生产却得不到资金支持。这一现象为非法集资提供了诱因。因此,政府对投资加以正面引导,拓宽投资渠道,是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集资的办法。
1.政府机关适当放宽投资、融资的相关政策,尝试建立一种新制度,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依法面向社会募集资金。
2.国家允许个人投资者进入海外资本市场,既可以缓解国内股票市场泡沫过大的局面,也为个人投资寻找到新的渠道。
3.调整相关政策,加强政府指导监管,鼓励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创业、特色创业。
(五)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
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群众介绍非法集资的行为方式、特点、危害,及时通报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情况,使投资者在遇到类似非法集资的诱骗时,能够识破集资者的骗局,从自身做起,有效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另外,还可以利用社区板报、农村小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