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查办案件的技巧与方法

2017-12-19 20:25王立博
大观 2017年10期
关键词:技巧方法

王立博

摘要:查办案件工作是一门经验学科,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法规、财务、证据、心理、逻辑等多种学科。办案人员在掌握这些学科基础知识的同时,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磨练,积累一定的经验,从中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法,才能较为顺利地完成案件查办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如何把案件办好、办实,办成铁案,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浅谈几点查办案件工作技巧和方法。

关键词:查办案件;技巧;方法

一、要选准案件突破的方向

俗语说: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在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中有很多模模糊糊的线索,有举报人自己直接掌握的,有道听途说的,还有主观臆断的等等。对此,办案人员要头脑清醒,认真分析来信反映的内容,找出案件线索,判断线索真伪,把好案源审查关。经分析、归纳、推理之后,选准案件的突破口。

(一)善抓主要矛盾

就是要把那些比较直观的疑点作为主查问题。要突出调查重点,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哪些线索必须紧追不放,哪些线索可以暂放一边。只要撕开一个口子,案件就迎刃而解。要十分注意调查发现的线索,往往这才是致命的。不要贪多求全,眉毛胡子一把抓,在一些细枝末节上花费太大的精力,最后一事无成。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找准突破口。

(二)把握有利时机

准备工作就绪后,就要快、稳、准、狠地开展调查、查帐、取证等各项工作,抓住有利证据打他一个措手不及。不能给被调查人以喘息之机,要和被调查人打心理战,特别是查办大要案,迅捷地占有第一手资料,不给违法违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于办案的成功与否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三)进行必要准备

要提高对案件线索的预测能力,把握查案进程。对是否构成违纪、构成什么性质的违纪,先查什么,后查什么,要有通盘考虑,要合理分工,用人之长,扬长避短,既分工又合作,步调一致。要尽快掌握与本案有关的知识,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以免在办案过程中说“外行”话、办“无用”事,做无用功。

二、要艺术性的调查取证

(一)要把握调查问话的艺术

在没有其它物证、书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就成了定案的唯一证据。一是要明确问话的目的。要紧扣被调查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是否存在、当时事情的真相是什么这个中心来进行,使错误事实全面地展现出来。二是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问话方式。对每一个问题该怎样问,或单刀直入,或曲折迂回,都要根据涉案人的具体情况,譬如心理素质、性格、承受能力等等来决定。三是问话前要有周详的计划。主问人要分清主次,详略得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从什么地方问起,哪些是关键问题,要有系统的计划,做到井然有序,少走弯路。当然,也不能受缚于计划。调查中一旦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整计划,随机应变。四是策略要灵活。调查人与被调查人面对面谈话、交锋,一个要突破防线,力图查清事实;一个要步步设防,极力混淆视听。调查人员如果在智谋上不及涉案人,在策略上不灵活,讯问没有针对性,击不中要害,就会丧失主动权,走进死胡同。五是要言简意赅。言多必失,不能在无意中暴露自己的意图或机密。要让涉案人多说,要善于察颜观色,在涉案人的废话中找出对办案有利的东西,从中发现重大违纪线索,为已所用。撕开缺口后,要善于乘胜追击,扩大战果。

(二)巧妙运用现有证据

一是要把握抛出证据的时机。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掌握证据使用时机。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当发现一个已被掌握的关键事实上谈话对象在做虚假陈词时,就可抓住这个时机,抛出证据使虚假的辩解无益,不得不把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交代出来。二是要巧用案卷材料。办案人员将收集到证据材料和一些无用的纸张夹杂在一起放在手边。在谈话过程中,涉及到某一细节问题时,办案人员要有意或无意时不时地翻阅一下手边的材料,在调查对象面前显示出一种胸有成竹的姿态,使其无法辨认出材料的真假,使调查对象感到涉及到的问题办案人员已掌握让其不敢乱说假话,给谈话对象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就范。三是要把握谈话分寸,不要说绝对性的话。在谈话过程中,有时我们也不知道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是真是假,是全部事实还是部分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 “你的问题我们已百分之百掌握了”之类的话,而是说“你的问题我们已掌握了部分”之类的话。因为客观上我们也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你说把“百分之百”的问题都掌握了,这样的绝对化,被查对象会认为办案人员是在说假话,是在蒙他。如果说只掌握了百分之几,这是一种有进有退的策略,让他摸不到底细。

(三)要做好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调查人员对案情的分析与判断,并最终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是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除要把与案件关联的问题记清楚外,还要把取证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人的有关情况、调查情境等记录下来。要抓住问题的实质,明确笔录的重点,取有效之证。二是要依法取证。防止逼取、骗取证言或作伪证情况的发生。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当面出示身份证件或有关证明文件,并向被调查人告知其权力和义务。三是调查笔录应当场制作,个别进行并录音、录像。如果被调查人员要求对原证作部分或全部修改,應当允许其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得退回原证。四是要注意当地的方言、习惯称谓与标准汉语文字的差别。要正确使用方言,与汉语衔接好,有的方言用汉语找不到词句表达时,可用汉语拼音注明。

三、要加强查案的组织协调

(一)要做好保密工作

案件的成功与否,保密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失了密,涉案人就可能串供、翻供,甚至转移、销毁证据,给案件的查办增加难度。办案人员要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做的不做。要尽量缩小知情面。这样,既可以防止串供,又有利于保密,调查人员又可以互通情况,把握案情,为把案件办成铁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要搞好协调配合

要充分发挥职能单位的作用,利用各职能单位的优势,形成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合力。要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主动及时地加强与组织、审计、财税等部门的联系,既分工又合作,取长补短,整合办案力量。

四、准确把握党纪条规的表述

党纪条规是我们查办案件的依据,如果案件查清了,在具体运用党纪条规表述不准确,也会影响办案质量,从整个案件来看存在瑕疵。在实际运用中,常会遇见一些同志不把条规表达到条、款、项的程度,仅只说到某条就完结。案件在不同的环节,都是有相应的条规作支持的,初核有初核条规,立案有立案条规,处理有处理条规。比如案件作出处理后,一定要表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几条第几项之规定,不要仅表述第几条就完结。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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