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翊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终端设备的普及化日益普遍化,互联网与当前经济活动的渗透度与融合度不断提升。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充沛税源,另一方面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挑战。如何对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网络交易进行高效征管,防止虚拟交易行为造成的税款流失,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通过深入研究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对税收征管的挑战,以引入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为重点,对其提出理论上可行的税收征收建议及对策,以达到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发展、加快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防止税款流失的目的。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自然人税收管理;纳税識别号
1电子商务概念及涉税特征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核心手段,以实现商品(服务)交换为最终目的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的贸易形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产品市场全球性、交易过程虚拟性、交易主体隐匿性、交易信息无痕化、交易方式快捷化、产品数字化和结算方式电子化等特点。
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2.1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2.1.1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的影响
我国《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税务登记是以工商管理登记为基础的。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隐蔽性与私人性的特点,只要自然人缴纳规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取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贸易活动、参与网上交易和信息交流,而并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这就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了解自然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无法通过税务登记实现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管控的目的,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风险加大,税源失控。
2.1.2电子商务对账簿管理的影响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凭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首先,传统的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导致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失效,一些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其次,保留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凭证,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任意修改,再加上信息资料被多重密码保护;第三,自然人纳税人参与网络交易活动的时间较短,对于电子账簿、电子凭证及相关税务软件的使用缺乏相关经验,使税务部门难以收集到纳税人的真实交易活动情况。
2.1.3电子商务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下,交易主体的隐匿性增加了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难度,纳税申报也无疑会深受影响。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具有的市场全球化和场所非固定的特点,纳税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进行交易,然而传统上门申报的纳税方式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回到指定税务机关完成相应的申报义务,这就大大限制了电子商务带来的自由和便利。另外,随着电子商务形式的不断扩展,更多的自然人纳税人也加入其中,而这些人大部分自主纳税意识浅薄、纳税遵从度低,这对纳税申报也带来了巨大挑战。
2.2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影响
税款征收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纳税主体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的税收政策能否最终落实。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贸易方式,使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弱化了商业中介环节如代理商、批发商、受托方发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作用,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
2.3电子商务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机关继续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将面临诸多困难与不便。例如,在电子银行设立账户的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将自己发行的唱片销售给购买方,使其能够从网络上下载,当其欠税时,税务机关就很难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因为纳税人没有可供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实物性财产,税务机关目前也无权冻结其电子银行的账号,而且如果纳税人的账户并未设立在境内,那么境外设立银行也未必会给与协助。这就使税收执行落空,丧失了对偷逃税者的一种重要的威慑手段。
3电子商务背景下对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探究
3.1推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效进行税务管理的身份识别工具,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身份后,赋予每一个纳税人的唯一的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数字代码标识。税务机关可通过识别号查询与其关联的、由不同政府部门或市场主体归集以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痕迹等数据库中的内容,并可依据识别号承载的上述信息核实申报、确认税额或作出稽查决定。
3.2规范个人网店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的基础环节和首要工作,也是证明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因此,规范电子商务尤其是C2C模式下自然人网店的税务登记制度是对其税收征管的首要措施。
考虑到C2C模式下个人网店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登记管理时应当加强与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合作,而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卖家进行C2C电子商务个人网店认证时,强制要求其提供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及正规税务登记资料,同时,税务机关也应保证实现电商网络服务平台与其联网,以便随时登录查询真伪,只有依法进行了税务登记并通过认证的个人网店方可在其平台上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3.3建立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电子商务模式下交易行为的无纸化特点,使征纳主体双方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在网店自然人纳税主体普遍不愿主动提供纳税人真实信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以获取真实充分的税源信息:一是需要依靠知情的第三方义务提供相关的涉税信息,二是税务机关需凭借法律强制力自行调查核实。而随着C2C模式下个人网店数量的迅速增长,自然人纳税人数量众多,电子化的交易模式使得税源信息分散而且受管理资源有限的影响,单凭税务机关一己之力是无法做到的,必须借助法律规定并且能充分利用第三方的力量,特别是与纳税主体有直接交易往来的单位、个人以及能够掌握相关税源信息的政府部门。
4总结
本文根据对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特征的分析,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的实践,着眼于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本文认为在互联网交易背景下应建立以纳税人识别号为核心的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体系,摒弃传统的“以票控税”和“信息管税”的思维与实践,应用“数据管税”对自然人进行纳税登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与数据的互通与共享、构建全国系统的网络交易的税收大数据平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