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服装标识的几点建议

2017-12-15 21:24邢娇娇徐巧林梅帆
中国纤检 2017年7期

邢娇娇 徐巧林 梅帆

摘要:

目前很多中小微服装企业开始注重标注服装标识,服装标识是生产企业对服装质量特性和特征的说明。生产企业应当依据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正确标注服装标识。各级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也要重视服装标识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服装标识;中小微服装企业;耐久性标识

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大众对衣服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对服饰品牌的建立越来越重视,再加上政府大力实施“降成本”政策,越来越多的中小微服饰企业加大了送检力度,开始关注衣服标识的准确性。衣服标识相当于衣服的“身份证”,信息完整准确关系到企业的质量形象,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对企业产品质量的信任感。

加强对服装标识完整准确性的重视

服装标识是由制造商或销售商附加在服装上,用以区别其他竞争者的标志,它属于商品配件的一种,以放置或缝贴等形式安置于服装某个相对固定的位置,是每件服饰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服装标识包括商标、吊牌、耐久性标识三部分。这些标识被安置在不同位置,起着不同的作用。服装标识是生产企业对服装质量特性和特征的说明,为经销者、消费者提供服装信息,帮助他们了解服装的性能、质量状况和使用方法。

注重对服装标识质量专业性的把关

服装标识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要求广大服装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服装企业了解行业标准,知悉如何正确标注服装标识。依据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标准,正规的服装类标识需要包含:(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2) 产品名称;(3)产品号型或规格;(4)纤维成分及含量;(5)维护方法;(6)执行的产品标准;(7)安全类别等内容。其中产品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和维护方法必须标注在耐久性标识(也称水洗标)上。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制造者”是广义概念,通俗理解,即:承担对外销售,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品牌商、代理商等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例如对于负责设计和销售、委托加工、但对产品负责任的品牌商就是制造者,目前的很多大牌服饰企业属于此类。企业标注“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需要注意特定情形的生产者名称、地址有:(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 地址;(2)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同时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3)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4)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属于该产品的制造者)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如:GB/T 15557《服装术语》及产品标准。如果标准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或者俗名。产品名称不应与企业的产品商标混淆。如果使用商标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应附加一个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常用名称或俗名。

3.产品号型和规格。产品号型和规格的标注应按GB/T 1335《服装号型》、GB/T 2667—2008《衬衫规格》、GB/T 2668—2008《单服、套装规格》、GB/T 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GB/T 14304—2008《毛呢套装规格》及GB/T 22702—2008《儿童上衣拉带安全规格》等标准规定执行。

对成年人服装,产品号码和体型代码必须同时体现,如:170/74A(170代表身高,是5的整数倍;74代表腰围,是2的整数倍;A代表体型);对针织服装,可以只标注“身高/胸围”或“身高/臀围”;对特殊体型人员服装,标注的号型可以超出标准范围。

4.纤维成分及含量。纤维名称必须是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的名称 ,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 17685中的名称,化学纤维和其他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和ISO 2076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GB/T 29862规定服装的面料、里料、填充物等需要分别标注纤维成分含量。羽绒服装还必须标注:充绒量、含绒量。“吊牌”的“纤维成分及含量”和衣服内(一般在左侧)的耐久性标识标注的值必须是一致的。

5.维护方法。维护方法的表示须按GB/T 8685《纺织品 维护标识规范 符号法》中规定的图形符号标注,符号的顺序应依照下列顺序排列:水洗、漂白、干燥、熨烫和专业维护,顺序要正确,不可臆造符号。符号的选择要根据产品性能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图形符号,选择的图形符号之间不矛盾。洗涤方法如需说明,不能与标准中的说明矛盾。如果符号不能满足,可采用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不能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释并列。

6.执行的产品标准。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号。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时执行的标准,产品标准要与方法标准或基础标准区分开。执行的产品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以高于国标或行业标准水平的企业标准,必须标注完整的标准编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应与产品一致。例如,针织裙应用FZ/T 73026—2014,机织裙应用FZ/T 81004—2012。企业要有辨别力,了解产品标准,准确使用产品标准。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年代号必须准确,企业要关注行业标准的更新,及时准确适用产品标准。

7.安全类别。应按GB 18401—2010标准要求进行标注。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如直接接触皮肤,至少应标注“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至少应标注“C类”。

8.耐久性标识。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必须采用耐久性标识(不能采用耐久性标识的产品除外),耐久性标识上可包含其他信息。耐久性标识应当严格把关,必须与“吊牌”上产品的信息一致。

9.产品质量等级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最新的GB 5296.4—2012并无明确要求,但是能够充分体现企业品质和服装质量。产品质量等级可以不标注,如果标注的话应按执行标准中的等级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表明该产品经过检验,其质量达到了标注的等级。检验合格证不要与产品质量等级混淆。附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有可能是优等品,也有可能是一等品或二等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合格证书、合格标识、合格印章 、检验工号,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10.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根据产品需要标注,如羊绒制品、蚕丝类制品、皮革类制品等需要标注。

11.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沒有强制规定,只要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即可。

完善对服装标识质量品牌化的引导

服装标识的质量提升之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引导。各级服装质量检测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服装生产企业的产品检测,而且应提前介入,加强对服装面料、辅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检测力度,也应对企业加强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和培训,使服装生产企业熟知并遵守纺织品服装标识使用规定,帮助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商标管理制度,规范服装商标标识的使用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服装商标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服装标识规范的生产企业,应限期改正;对违反服装标识法律法规的服装产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商场销售的服装产品经常进行服装标识规范化检查监督;对非法制作和使用服装标识的及时立案查处。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服装产品时要在观察服装外观、面料质量、制作工艺的同时,仔细审核服装标识,保障自己购买的服装物有所值;在服装产品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相关标识,以便发生质量问题时,以此为依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严格按照标识中的使用说明洗涤服装,确保产品能更好地为自己服务。

(作者单位:湖北省纤维检验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