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意见
本案中马某个人虚报11亩套取7.15万元归自己所得的违纪行为属贪污无可争议。但对马某向未种植羊肚菌农户发放30亩补助资金9.75万元的行为,其性质认定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马某发给未种植羊肚菌农户的9.75万元,主要是马某非常清楚自己套取扶贫资金的行为,村上群众也很清楚,如果不给村民发放此款,村民难免会采取举报等行为。为堵住悠悠之口不被群众举报,所以部分农户虽然没有种植羊肚菌,但马某依然给其发放了种植款,属于贪污行为,应定性为共同贪污。
第二种意见:马某在明知部分农户未种羊肚菌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农户原申报面积直接发放补助资金,农户只是接受补助资金发放并未参与整个过程,同时农户也对马某套取羊肚菌种植款的过程并不清楚,马某发给农户的9.75万元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基本案情
马某,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2002年入党,2014年至2016年在任泸定县德威乡奎武村村委会主任。
2016年县扶贫攻坚办下达德威乡奎武村羊肚菌種植项目,项目下达面积为92.1亩,但实际种植面积41.1亩,未种植面积51亩。2017年1月该项目验收结束后,德威乡政府将羊肚菌资金打入奎武村农户草补卡中。马某从由自己管理的农户草补卡中取出羊肚菌补助资金进行发放,其中给未种植羊肚菌农户发放30亩补助资金9.75万元;个人虚报11亩种植面积,套取7.15万元作为个人所得。
评析意见
综合本案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笔者认为马某存在滥用职权发放补助资金和个人贪污的行为。因为农户对马某套取资金的整个过程并不知情且未参与,而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未种植羊肚菌的农户发放补助资金9.75万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属滥用职权。同时,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方式,占有国家扶贫资金7.15万元的行为,构成贪污要件。
(作者单位:泸定县纪委)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