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绪丽
[摘要]随着去年“营改增”政策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实施,为我国增值税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必要帮助,但与此同时,其也对建筑行业、金融行业等在内的众多行业的税收管理产生了相应的冲击影响。在此背景之下,文章将简要分析研究“营改增”对高度公路建设财务管理带来的实际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高速公路建设;财务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4196
目前在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当中,多使用招投标的方式,中标方即为承建方。而在“营改增”尚未推行以来,一直是由业主方代缴高速公路建设中产生的营业税,并负责完成财务管理等工作。但“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使得除业主方之外的其他参与方均需要加入其中,共同配合完成财务管理工作。为此,正确认识“营改增”对高速公路建设财务管理所带来的影响,寻找行之有效的办法适应“营改增”也成为当前高速公路建设所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
1问题的由来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其指的就是一项税种改革措施,从2016年5月1日其由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监督管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具体而言营改增是将所有以往的营业税应税项目统一改为缴纳增值税项目。国家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改增”政策,主要是为了能够有效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缓解企业沉重的税负压力,使得企业能够在生产经营当中表现出更高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的产业消费升级。[1]作为我国供给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深化的一项关键措施,“营改增”在我国的全面推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速公路建设的财务管理,对于高速公路建设事业而言,其必须尽快寻找出能够有效适应“营改增”政策的财务管理措施,从而推动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在新时期下的长久稳定发展。
2“营改增”对高速公路建设财务管理的影响
(1)影响成本核算的精确性。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通常会需要大量的砂石料,且建设工程极易受到自然以及人文环境的影响。在我国经济较欠缺的中西部地区,高速公路建设通常会处于控制成本、提升建设效率的目的选择就地取材,直接从当地居民处购买建设所需材料。但绝大多数货主会要求直接进行现金交易,在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下,开始有部分货主会选择对方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交易。但无论是何种交易形式,其均无法有效提供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而这也直接影响到税项的抵扣。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由于其未能及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部分进项税额在无法抵扣的情况下被直接计入到成本当中,最终影响成本核算的精确性,这在无形之中也大大增加了高速公路建设业主方的成本支出,不利于其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
(2)可抵扣进项成本项目少。高速公路建设的成本当中包含人工成本费、设备材料费、维修管理费等在内的众多费用。由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周期往往比较长,需要的施工人员也相对较多,因此在建设成本当中,仅人工费和设备材料的应急维修费用便占据相当大的比重,但在眼下“营改增”的政策下,人工费、应急维修费用等无法获取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也意味着在高速公路建设成本当中,可以抵扣进项的成本项目数量明显减少。而在“营改增”的规定之下,材料费等虽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材料运杂费只能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购进的材料也只能按照13%、17%的税率进行抵扣,对于减轻企业税负方面的效用并不明显。[2]
面对这一问题,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高速公路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当中,需要对不能进行有效抵扣的成本额进行最大限度的降低,以此有效缓解其背负的沉重税收负担。在此过程中,业主方以及承建方等均需要主动了解“营改增”政策,提升自身与对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在此基础之上,业主方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需要积极树立起发票抵扣意识,以最大限度地适应“营改增”环境下的税收征收规则。为有效降低风险,业主方在选择承建方以及材料供应商的过程中,最好能够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及时开具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建方以及供应商。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办一般纳税人资格,使得业主方能够在积极承揽更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之余,确保自身可以享受税额抵扣等相关政策,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
(3)影响业主方的发票开具。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业主方为尽快完成工程建设,一般会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在和中标方也就是施工方进行合约签订的过程中,约定当满足开工条件之后,业主方需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预付工程款。在眼下的“营改增”政策当中,并未规定工程预付款需要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但在随后国家出台的试点办法当中则规定将受到预付款的当日作为纳税义务生效的时间,因此在这一规定下,业主方需要为工程预付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这一矛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除此之外,在计量扣除工程预付款的过程中,同样存在发票开具的问题。为此,业主方需要和建设方进行共同商讨,通过在合同当中增加与工作流程有关的约定,施工方则需要为交付工程预付款的业主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方便其完成日后的成本核算等工作。而在合同履约期间出现的奖励金、罚款等也同样需要被统一视作含税价,业主方应当敦促承建方及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在“营改增”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导致业主方难以及时获得相关票据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导致业主方需要承担较大的税务风险。因此如果承建方无法及时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业主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不仅如此,业主方也需要积极要求税务管理人员主动学习和了解“营改增”的政策内容,加强其开具、传递以及甄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从而有效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为高速公路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良好的基础。
(4)业主方承担风险比较大。高速公路建设因其需要庞大的物资用量,而物资不断波动的价格及其质量水平等方面,也使得业主方时常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在“营改增”尚未推行之前,业主方为有效控制风险,一般多使用甲供材模式。而随着“营改增”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推行,在此之前购买的材料则不能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加之在高速公路建设過程当中产生的人工费如施工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等也同样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在无形之中大大提升了企业的税负水平。 虽然从理论层面上来说,推行“营改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税负压力可以得到有效缓解。但事实上,现阶段“营改增”政策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随意和盲目性,尤其是高速公路建设当中本身存在许多非增值税业务,税收很难实现有效转移,必然将导致税额的增加。而承建方在不利形势下势必会与业主方产生纠纷,甚至会选择停工等方式以减少损失。为此,业主方可以通过使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在招投标阶段与承建方进行约定,明确核定招投标单价的标准,从而平衡业主方和承建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此有效推动高速公路的顺利建设。
3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发展已久,但“营改增”的推行时间则非常短,面对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高速公路建设事业,“营改增”为其财务管理所带来的影响需要得到业主方的充分重视。通过积极学习与“营改增”有关的政策信息,保持和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按照最新的税法要求严格核算成本,以此有效控制税收风险,推动高速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胡静营改增的推行对公路施工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影响与对策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6,17(11):333,335.
[2]冯建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科技创新导报,2017,14(13):16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