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俊
[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革新功能服务机制、扶持公共服务市场的一种关键体制措施和安排。怎样为购买的公共服务进行合理定价,一直是政府在进行这一实践中所难以决断的问题,而定价又恰恰是维持公共服务质量和扶持公共服务市场的关键所在。现在我国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理定价上存在不少的问题,对于社会组织的发育而言明显是不利的,对于公共服务的质量的提升也形成了制约。所以,文章针对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理定价方面存在的供给方参与渠道窄和政府定价市场化程度低两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分别从参与民主化和定价市场化的角度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定价;社会组织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4085
1引言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价机制指的是在公共服务生态中,政府以服务的分派者或是需求者的角色出现,而社会组织则是其服务的输出者,两者就所购服务的定价进行协商,构成有效交易。详细来说,当前政府在购入公共服务定价方面关乎如下几方面的问题:①综合市场发展的进程,政府购入公共服务定价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对于市场是持约束还是激励态度?②购买时遵循什么样的定价方针和形式?③供需双方的议价状况怎样,由哪一方来规定服务包含什么,价格又是什么?④确认形成服务价格的规程应如何走?⑤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构成及每种服务的完成标准是什么?⑥政府购入公共服务的定价模式对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等实际上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就上述几点定价要素,本文就政府购入公共服务的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推进定价机制完善两个层面进行一定的探讨。
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定价存在的问题
21购入方自行定价,极少和提供方进行协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旨在从公共服务范畴内结束政府垄断,增加更多的竞争形式,扶持更多元供给方,让市场管理的模式、途径、方法进入到公共服务当中,它最主要在于以契约形式来重新建构公共服务供需生态。契约化的关键在于购入者与提供者有较为平等的议价话语权。在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际操作中,有不少政府在购入服务的定价上,自行按照政府工作重心、财政拨款多少、服务需要等来敲定和罗列项目的定价,没有给供给方提供参与服务项目订立和需要决断的渠道。而且,因为公共服务目的与内容不容易被判定和实际审定,也很少有政府对将购入的服务成本做出精细核算,政府购入服务时不好确定价格,有着不小的随意性,其体现在:项目所需的金额并不通过成本测算来决定,仅仅是“拍脑袋”就敲定了,价格与服务要求、服务评价没有密切联系起来。政府方面自行定价的随意性、定价规则的不公开,导致所给出的服务价格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项目资金预算的超标,导致项目效果、社会组织对财务的灵活处置、项目资金量过大导致资金浪费等情况的出现。
22服务定价依据和架构没有科学性
政府购买服务的先决条件是有繁荣的供方市场,当政府介入已成熟的市场有购入服务的意向时,市场就能协助买方对这一产品进行定义,市场竞争则可以保障产品价格的合理性,政府会谈判出较为合适的价格和协议。不过,如果没有市场或市场比较初级,则需政府来构建或助推市场成熟化。政府对其购买服务的价格,在某种程度上干涉到还未成熟的社会组织的培植和成长。举个例子:项目预算中不应包括实施人员费用、管理费不能大于总预算的1/10、志愿者补贴不大于每日五十元、专家培训费控制在每小时200~300元等。这样的价格准则和结构标准,和提供方的操作和管理模式有着极大的分歧。服务型项目大多要通过相关的专业人员来进行服务,项目的产品主体是“服务”,项目费用也大多用在人员的工筹、补贴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对于“人员经费”进行了标准上的限定和与其他费用须保持的比例等进行了限制性要求,在实践项目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就面临了执行上的困难。若是按要求执行,社会组织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聘用专业人士,也留不下组织成长所需的资金,组织生存和发展都会受到制约。如果在和政府的交易中,难以用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相应的报酬,那么这些组织就只能去寻找除此以外别的激励或生存方法。因为有不少社会组织会探索针对性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减少资源配备进而削减服务品质,加入不符合财务精算理论的变通费用到实际消费账单上,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虚报使用资金等,为组织获得更多的生存可能。
3解决政府购买服务定价问题的建议
31为社会组织提供参与方式,增强立项的合理度
在购入公共服务的立项上,政府应该针对所需公共服务的项目需求进行科学评价,对接受服務方的实际需要做出细致的调研,并精细地对项目实施成本进行合理预算。在评估需要的过程中,要广泛收集、听取、讨论相关社会组织和人们群众所提出的相关意见,留出社会组织及人民大众的参与空间。让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给出的价格更加科学及可操作。如果条件合适的话,也可以将这一方面的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在政府购入公共服务的全过程中,要注意建构购入方和输出方之间的沟通体系,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价机制更加健全。
32给服务输出方以更多的发展空间,完善服务成本测算机制
早在2015年,财经部就下发了暂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指出:“购买方要注意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以及各种专业优势,在考虑到项目需要和有关经费的测算、物价水平、基本工资、税收等因素的前提下,来对测算成本进行科学测算,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要的资金。”针对部分目标不易准确度量的情况,比如养老服务中要求使老年人能获得健康的生活和身心上的愉悦这样有弹性的目标,就要在签订合同时细致地注明要怎样服务和照料老人,以“任务导向”的思想来编写合同内容,使得合同中的内容、质量能够标准化和明确化。从事业单位上转移的公共服务,则必须切实考虑以前同类服务支出的各种显性或隐性成本,并将这些成本的均值和服务输出方提供的预算数据进行比对,来实现定价的合理性,考虑到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可以采取下发政策,让政府在订立价格上有可以依照的制度,也需要考虑在服务输出方提供服务时不可打破市场原则,使成本和收益能够相对均等。
4结论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理定价一直是关系到行业发展、政府财政支出管理的严肃问题。
虽然当前政府通过市场化的手段配置公共服务提升了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财政支出,但在购买服务定价方面依然存在供给方参与度和政府定价缺乏科学性的问题。为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定价的合理性,政府需要在民主化和市场化的基础上增加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和优化政府部门的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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