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的机遇与挑战

2017-12-14 21:45王向阳
中国市场 2017年34期

王向阳

[摘要]伊斯兰金融是不同于传统西方金融模式的一种特殊金融体系,它深受伊斯兰教法影响,具有独特的宗教伦理内涵,更加强调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公平和正义。“一带一路”覆盖着全球重要的伊斯兰金融中心地区,中东和东南亚,加速推进中国伊斯兰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同沿线国家的合作,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伊斯兰金融;“一带一路”;伊斯兰银行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4048

1伊斯兰金融体系的产生及原则

伊斯兰金融的产生同以《古兰经》为核心的伊斯兰教义和教法(Shariah)有密切的联系。《古兰经》中多次提道“禁息”:“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3:130)“因为他们多行不义,常常阻止人遵循主道,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预备了痛苦的刑罚。”(4:160-161)“里巴”禁令是伊斯兰金融体系的核心信条。里巴(Riba)是伊斯兰术语,字面含义是“剩余额”,与本金偿还期和数额有关的任何正向的、固定的、事先确定的利息都被视为里巴而被禁止。早期的伊斯兰教法学家认为里巴主要是指放贷牟利,而后来的法学家则认为里巴“泛指一切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之所得”。隨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伊斯兰国家的法学家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古兰经》、圣训和伊斯兰教法的诠释、推论进而形成了一套规范穆斯林经济活动和行为的一系列经济思想。在这种经济思想的指导下结合现代金融体制,逐步产生形成了独特的伊斯兰金融。

伊斯兰金融的主要原则是:严谨收取和支付利息、拒绝投机和买空卖空、借贷双方利润共享与风险共担、主张合同的神圣性,禁止投资伊斯兰教法不允许涉足的产业。这些原则决定了伊斯兰金融的独特性,使其避开了一些传统金融体系所面临的一些风险。

(1)禁止利息,是伊斯兰金融的核心信条。伊斯兰教认为货币在涉及实际的经济生产活动时,才能产生真正的价值。伊斯兰鼓励利润,但禁止利息,因为利息是事先确立的,它是不考虑借贷者或企业的经营后果而直接提前获得的,一旦企业亏损就不可能创造任何真正的价值。

(2)拒绝投机和买空卖空。伊斯兰教的经济制度提倡勤劳致富和实体经济,禁止买空卖空和赌博等一切具有投机性质的经济行为。因此在伊斯兰金融体系中,包括概念股、虚拟货币和纯粹以赚钱为目的的远期期权期货在内的金融交易都是不合法的。

(3)利润共享,风险共担。这是伊斯兰金融的一大特色。由于利息被禁止,资金的供应者变成了共同投资者而不是放贷者,并以分享所得利润为交换条件,但同时资金供应者也与被投资者共同承担企业的风险。

(4)合同的神圣性。伊斯兰教把经济活动中的契约性义务和信息视作神圣的职责,这一特点旨在减少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

(5)禁止投资伊斯兰教法不允许涉足的产业。这些产业包括赌博、烟酒、军火、猪肉以及涉及动物特别是人类基因的生物科技等领域。如果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获得这些行业投资得来的利润,就必须把这笔收入捐给慈善机构或宗教组织,并尽快退出。

2伊斯兰金融体系的优势

21伊斯兰金融的道德性

传统的金融体系主要注重于交易的经济方面,而伊斯兰金融体系对伦理、道德、社会和宗教规范同样加以强调,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实现公正和公平。伊斯兰金融机构以伊斯兰教法中的道德性为支撑点,强调利润共享的伙伴关系,所以它追求的不是银行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是参与者共享利润最大化,它所贯彻的是伊斯兰的“道德经济”或”精神原则”。除此之外,它所禁止投资的行业,如烟酒、赌博、色情、军火都是对社会有害的产业,这也体现了它的道德性。

22稳定性与安全性

伊斯兰金融机构集中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双重功能,得益于这种“全能性”,它较好地规避了全球化进程中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它禁止向不可靠的抵押债户投资、禁止高利贷原则的借贷和赤裸裸的金钱剥削、证券交易必须以实际资产为依据,不许使用买空卖空等,以及借贷双方互相信任,把履行契约视为神圣的义务,这一系列规则确保了伊斯兰金融的稳定性,并为其树立了良好的国际信誉。可以说,伊斯兰金融作为传统金融业务的辅助和补充力量,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它拒绝投机性投资,从而发挥着调节社会福利的功能。

3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的必要性

在金融全球化的大潮下,随着伊斯兰金融的迅速发展,这位全球金融变革迎来一次重要的发展机会。伦敦已经成为西方最强的伊斯兰金融中心,在亚洲新加坡也要打造东亚伊斯兰中心,各国都在抓住机遇迎接并融合伊斯兰金融为自己的金融体系注入新的活力。在中国,随着2008年马来西亚丰隆银行正式获得许可设立伊斯兰窗口业务,伊斯兰金融开始在香港扎根。但受制于各种因素,大陆的虽然在2009年开始在宁夏银行试点伊斯兰银行窗口服务,但由于体制不完善加之规模有限,一直发展缓慢。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这一发展便更显滞后。

“一带一路”在国外覆盖全球最重要的伊斯兰金融中心地区,中东及东南亚,伊斯兰银行业资产占整体银行业资产的比重高达1/4,毫无疑问,伊斯兰金融将在实现“一带一路”愿景中扮演重要角色。而在国内丝绸之路沿线的甘青宁和新疆地区是中国主要的穆斯林聚居区,那里有众多从事商业活动的穆斯林群众,对伊斯兰金融产品的需求很大,因此市场十分广阔。

随着“一路一带”合作的逐步加强,伊斯兰金融越来越积极参与非穆斯林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业务,中国西部的地方政府、机构或企业可选择通过伊斯兰金融满足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伊斯兰金融是拓展中东、东南亚等人口快速增长的穆斯林经济体投资贸易业务的市场利器,也是进入上述市场庞大资金池的快捷通道。但中国极度缺乏伊斯兰金融专业人才,伊斯兰金融实践经验也极为匮乏,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纵深不断发展,这种现象将越发凸显,亟须解决。endprint

4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所面临的挑战

虽然伊斯兰金融有诸多优势,在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也有迫切需求,把握发展机会对我们来说难能可贵,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机遇背后所面临的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僅有来自这个特殊的金融体系自身内部所带来的挑战,还有一些外在的挑战。

首先是伊斯兰金融作为一种外来的特殊金融体系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伊斯兰金融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不能做到投资去向的绝对透明化;伊斯兰银行客户多为中小企业,逢及经济发展的多事之秋遭受的打击较为严重;伊斯兰银行更直接地参与生产和贸易活动,不似传统商业银行在资金的利用方面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伊斯兰金融在许多国家金融体系中所占比例很小,很难起到稳定该国金融的关键性作用;伊斯兰金融作为一种具有宗教法背景的金融体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同世俗化的法律、思想意识形态等冲突愈加凸显;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伊斯兰银行由于不能参与有利息的业务,因而在有些西方国家不能作为全职能银行登记注册,于是被排除于某些金融活动之外,使大量本可在流通领域中获利的储备资金闲置,削弱了与普通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等。

在实践中,由于伊斯兰教派和教法学派的不同,在诠释什么符合伊斯兰教法教义、什么不符合却很复杂,需要伊斯兰学者的积极参与,并达成一定的共识。尤其是在开发新的投资产品以扩大伊斯兰投资行业的范围,需要相当多的讨论。此外,不同伊斯兰学者对伊斯兰教义的诠释不同。因此,为产品创建统一的标准可能会遇上问题,不同的管辖区不一样,许多产品也没有充分遵守所设定的标准。随着企业寻求开发日益复杂的符合伊斯兰教义的金融工具,如衍生品和货币对冲,诠释的问题可能会阻碍产品被市场接受。

在监管方面,伊斯兰金融机构往往兼有多重角色,既是进行存贷行为的商业银行,也是直接投资者,还可以是债券发行人和基金管理者。这种多重身份混同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就中国而言,伊斯兰金融业务在中国的发展远远超出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约束范畴。伊斯兰银行作为损益分享合约下的投资管理者,除了接受商业银行层面的监管以外,还应当接受类似对基金管理人的证券业层面的监管,以此来保护投资账户持有人的权益。环顾世界上拥有伊斯兰银行及开展伊斯兰金融业务的国家,其中央银行对伊斯兰金融的监管,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商业银行监管层面与证券监管层面之间的矛盾。此外,由于伊斯兰金融缺乏集体合计数据和共同财务报表与通用的会计准则,各国的监管机构将无法对伊斯兰金融机构进行跨国比较,这也使得对伊斯兰金融对跨国监管变得异常艰难。

5结论

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我国发展伊斯兰金融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但重要的还是机遇。推进我国伊斯兰金融体系建设不仅可以加强我国与丝路沿线伊斯兰国家在金融领域的互联互通也可以让我国尽早融入世界伊斯兰金融体系并在其中崭露头角,早日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伊斯兰金融发展道路,在世界伊斯兰金融体系中掌握话语权,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主动参与国际经济组织的顶层设计、从国际社会的积极融入者转变为主动塑造者”的要求,也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及金融国际标准制定方面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马坚译古兰经[M].4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2]李艳枝浅析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J].阿拉伯世界,2003(4).

[3]沈晓明伊斯兰银行知识读本[M].1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10

[4]Clement MHenry and Rodney WilsonThe Politics of Islamic Finance[M].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4:48

[5]NasrinShahinpoorThe Link Between Islamic Banking and Micro Financ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Economics,2009(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