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

2017-12-14 06:32
新传奇 2017年43期
关键词:谢某精神病人救人

精神疾病≠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

我们看过许多犯罪分子拿出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来逃脱罪责。那么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是否就成了“免死金牌”呢?

首先要说的是,精神疾病患者伤人是没有指向性的。比如杀医伤医事件中,凶手属于有指向性地攻击,就无法用精神疾病来开脱。但要注意的是,很多有精神问题的人,其实自己并不知道,更没有诊断证明,所以说不排除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本身确实有精神问题。

其次,没有一定经验的人想装精神疾病,非常容易被识破。大部分人其实都不知道精神疾病的特征,许多特征性的症状是精神病人特有的,有经验的医生一眼就可以判断。比如在回答量表的时候注意“诈病指数”,这些问题就是要看看当事人有没有认真地在刻意装病。一些答案很明显的问题,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可能认为什么题目都反着答就可以装病,这真是大错特错了。最关键还有精神疾病的病史,不仅要有精神科的就诊记录,还需要精神科医生早先开具的诊断证明,这些都是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精神疾病可不是说有就有的。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才能免于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时是否有精神症状是判断的重要依据。即使有精神疾病的人,也具有发作期和缓解期。不管是强迫症、抑郁症还是精神分裂症,在缓解期的时候看上去和正常人别无二致,甚至感觉比一些上班族还要健康。在这段时间,是完全有能力和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

有些人认为只要有精神疾病,犯罪就可以不用担责。其实这也是不正确的。首先,民事责任不能免除,该赔的钱一分都不能少,自己难以支付则需要家人来支付。其次,只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免于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以强制医疗。

如果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伤人,可以不受法律制裁,但是一定要强制住院治疗。即使逃脱死刑,也不会完全自由,很多人会被强制治疗,因为他有伤人杀人的行为,可能需要去隔离治疗,或者是长期强制和精神病人共同生活,直到被医生认为病情得到控制。

(《工人日报》2016.5.14等)

偷完东西又救人,可以“将功补过”吗

前一小时还是盗取他人钱财的小偷,后一小时又成为勇救落水女子的英雄。近日,杭州余杭区3男子的行为,引起了众多争议。法律人士认为,“将功折罪”在这起事件中并不适用,两者之间没有联系,应当分别评价。

盗窃行为固然为道德和法律所不容,可是实施盗窃行为之后的3人却勇敢救助落水女子,在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之中,很容易产生“将功补过”的想法,想当然地认为救人行为可以减轻或抵消犯罪责任,况且刑法当中也有因为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公众之所以会形成救人可以补盗窃之过的判断,主要就是因为公众对刑事诉讼、司法裁判原则的模糊认知。司法对犯罪行为的裁判主要依据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是否自首等条件,即便是立功,也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才能被视为刑法上的立功,如果与打击犯罪无关的“功”显然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自然不能依此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救人行为与打击犯罪没有关系,所以说3人的救人之举并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

虽然3人的盗窃行为与救人行为彼此独立,救人之举对盗窃实质产生不了任何影响,但是盗窃行为却可能会影响公众对他们救人行为的公正评价。根据事发地《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应认定为见义勇为。《规定》同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确认。既然盗窃与救人没有关联关系,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去分别评价这两种行为。

(《北京青年报》2017.10.16等)

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今年70岁的梁老太和丈夫谢某在良庆区有一套房。2011年,他们的房子被拆,共获得171万多元的补偿款。钱到手后,一直由丈夫谢某掌管,梁老太虽然身患癌症,却不能动用这笔巨款。后来,梁老太发现存折里的45万元不翼而飞。2013年底,梁老太将老伴谢某告上良庆区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调查后认定,该笔补偿款为谢某夫妇的共同财产。谢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拒绝向患有癌症的妻子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行为。梁老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定,171万多元补偿款中,除用于家庭开支等外,还剩125万元,双方平分,梁老太应获得62.5万多元。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甚至以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使另一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多以女性为受侵害方。而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不愿意离婚,仅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针对该类案件的受理及裁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并不明确。现在,只要符合该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夫妻不离婚,一样可以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对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当代生活报》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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