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对所有行业都不好吗?
——基于代表性行政垄断与竞争性行业的对比

2017-12-13 07:23:20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养老行政

林 峰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济南 250014)

特别策划·养老问题研究

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对所有行业都不好吗?
——基于代表性行政垄断与竞争性行业的对比

林 峰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济南 250014)

为了辩证认识不同行业缴纳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的价值问题,首先述评了相关研究,探讨了企业“养老总支付”的收支规则,之后抽样对比了具有制度性市场竞争优势的行政垄断行业与一般竞争性行业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数据,发现前者“养老总支付”的“负担”普遍高于后者,的确对前者不利,但是,这却根源于其行政垄断带来的收入水平优势,而行政垄断则是市场化竞争中不合理的存在,这种不合理被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劫富济贫”社会保障功能所冲销,劣势行业员工就因此而有所获益。

养老保险;养老总支付;负担;行政垄断型行业;竞争性行业

一、引言

近年来,不少企业抱怨所承担的社保缴费负担过重——尤其是缴纳的养老保险比重过高,而对于企业年金这种可选择、非强制的补充养老保险,很多企业就更没有动力去缴纳,以至于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多数是垄断性企业,而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很少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在中国经济发展面临增速下行的新常态下,企业“过重”的养老保险缴纳势必导致企业成本高,进而影响企业可持续的生产和投资,不利于社会就业和稳定。为缓解当前新旧动能转化的严峻压力,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就部分下调了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比例,其中,养老保险的份额下降至19%至20%之间。问题是,企业为员工未来的养老支付的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对所有行业都不好吗?为解答此问题,首先,需要了解现行中国养老保险(含补充养老保险,下同)的征缴政策,其次,需要研究对比不同类型行业缴纳养老保险数额的差距情况,第三,应探讨养老保险行业缴纳的差额与发放政策之间是否具有想当然的对应关系。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文献述评与“养老总支付”探讨,第三部分是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第四部分是实证测算及结果分析,最后是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文献述评与“养老总支付”探讨

(一)“负担过重”中的“负担”是一个伪命题,而是否“过重”则需具体分析

养老保险占用生产者剩余,在短期对“资方”而言是负担,但是,对“劳方”而言却是基本保障。而在远期,则保障职工的基本养老需求,免去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必将有效保障现职职工安心工作,而这一点恰恰是养老保险产生的初衷。现实中养老总负担占比过高势必减少“资方”所占份额,进而或可影响企业后续发展能力,但是,如果负担水平过低则就无法保障当前以及未来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反过来必将伤害“资方”事业的可持续、稳定乃至长期发展。因此,“负担过重”说法中的“负担”是一个伪命题,而对于是否“过重”则需具体分析,应以是否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健康发展为判断标准。

仅从企业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养老保险的缴纳的确是企业的“负担”。李珍、王向红[1](1999)较早呼吁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王增文、邓大松[2](2009)研究了企业缴纳社会保障情况,认为当时的缴纳比例已经超出了企业的最高承受能力,这将严重影响企业经营,长此以往将会导致企业倒闭和破产。仅就企业缴纳部分的数量占比而言,一般占职工工资的20%左右,而个人缴纳部分仅占工资的8%左右,企业的负担是个人的2.5倍,而且,就企业会计账目来看,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在税前缴纳养老保险,这是法律强制的,显然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就难以承受(刘振涛[3],2016)。马双、孟宪瑞和甘犁[4](2014)还考虑到企业除此之外承担的各种税费负担,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企业的生存压力就会非常大。王国辉、李荣彬[5](2016)、庞凤喜、刘畅、米冰[6](2016)等都认为中国的社会保险总体缴费费率在全世界都处于较高水平。王国辉等[5](2016)进一步认为在企业效益下滑时期,这种缴费压力更为显著,而且,由于用工数量增加和物价水平上涨这双重因素的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面临的养老保险压力最大,而用工数量相对较少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的压力就相对较小。

而且,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负担更重。许志涛、丁少群[7](2013)发现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其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存在差异,认为国有企业无力承受如此之大的缴费压力,而外资企业能够勉强负担得起。杨波[8](2016)进一步分析了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发现从工资和净利润的角度考虑,社保缴费负担的排序依次是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就营业收入的角度考虑,排序依次是地方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民营企业,也就是说,民营企业缴费负担相对最小。需要深思的是,所有制类型并不应该是缴纳养老保险费率差异的原因,而这里民营企业负担较小,如果不是因为民营企业用工数量少,那只能说明民营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全部员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这是由资本家最大限度地压榨工人剩余价值的本性决定的。

(二)对于缴纳养老保险数额的行业差异而言,比重较高的是源自于其行业收入优势,而如果该“优势”不公平不合理,则“负担更重”就成为合理的对冲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不同区域实行不同的缴纳比例,现有相关文献关注的多数都是地区差异。如林治芬、孟达思[9](2012)、杨波[10](2013)、马双、孟宪瑞和甘犁[4](2014)等,他们重点研究的是制造业企业内部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消长与工资水平变化之间的替代关系,较少针对行业差异展开研究。杨波[10](2013)对2007年行业间“社会保险”缴纳差别作了研究,发现社保缴纳比例较高的是垄断行业,其社会保险并不是一种沉重的“负担”,而是该行业职工福利待遇优厚的表现。该类型差距在庞凤喜、刘畅、米冰[6](2016)的研究中有所提及,他们认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水平和领取养老金的水平因地区、行业、企业性质等而差异巨大,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问题是他所说的“公平”不应该是“平均主义”,差异大小是否合理的判断原则应结合当地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能单纯地依据数据绝对值的大小进行简单的判断。毕竟,行业间由于工资水平的不同,必然造成缴费基数的不同,相应的也就会产生养老保险缴纳数额的不同,最终导致可能领取养老金数额的不同,而该不同主要来自于退休前是否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根据生产与分配理论,行业间收入水平的差异应该源于行业间劳动生产率的差异,但实际上,除劳动生产率之外,导致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因素还有很多,行政垄断就是其中最不合理、最不公平的因素之一(林峰[11],2014)。这种不合理因素不但导致员工在职期间行业收入水平的差异,更导致员工退休后领取总养老金水平的差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劫富济贫”社会保障功能恰能对冲或者部分对冲这种不公平不合理。因此,由行政垄断这种不合理因素导致的养老保险负担“更重”虽然对该行业不利,但却相对“公平”,而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行业则更为有利。

(三)“养老总支付”的具体探讨: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企业为员工未来的养老支付的费用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三者之和,本文称之为“养老总支付”。

1.三个概念及其关联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老保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法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法律强制征缴,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补充养老保险则不是法定强制性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之后选择缴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是一项福利。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演化形式,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后两者的目的是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2.基本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各省(区、市)稍有不同,但补充养老金或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以及缴纳的比例由各单位自主决定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单位和职工缴纳的比例历经变更,其中企业缴纳部分在近年来稳定在20%左右,今后将会适当降低①,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是否缴纳,以及具体缴纳的比例则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决定,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该帐户内,单位缴费可全部或部分记入该账户。

3.降低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不会影响当前退休金数额的大小,但会影响“社保基金”的长期支付能力

中国自2016年5月1日起下调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这就意味着收取的社会保险基金总额将相对变少,但是,我们的社保待遇在近期却不一定会因此降低,这是因为涉及养老金发放的“基础养老金”是由“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两部分的平均数与缴费年限的乘积组成。此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费费率并没有改变。问题在于,企业或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减少了,“社保基金”总池子中的金额就减少了,必将影响长期支付能力和支付水平。

4.基本养老保险发放数额多少的可比之处在于个人在职期间的“缴纳基数”,该基数直接影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在发放时,基本养老保险在“同等条件”下领取的数额是一致的,这个“同等条件”指的是“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同一省份的职工执行相同的退休年龄,如果其缴费年限相同、缴费基数也相同,则退休后领取同样的养老金,否则,如果某职工在职期间工资水平较高、工龄较长,那么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就多,再加上发放时当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相应的该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将更高②。由于“工龄、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客观因素,不具可比性,这意味着“缴费基数”的差别将成为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差别的原因,而“缴费基数”将被计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里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概念很容易产生混淆,用公式表示:X=M1/(12×n)×[B1/M1+B2/M2+B3/M3+······Bn/Mn]

其中,X代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M1、M2、M3......Mn代表职工退休前第1、2、3......n年该省份社会平均工资,B1、B2、B3......Bn代表参保人退休前的本人第1、2、3......n年的缴费工资——也就是前文所说“缴费基数”,n表示该参保人连续缴费年限。可见,本人“缴费基数”将会影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进而影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大小,尽管影响不会太大。

5.养老总待遇的差距主要来自于补充养老保险

在职工均缴纳养老保险或视同缴纳了养老保险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个人间养老总待遇的差距就主要来自于个人缴纳部分和补充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直接产生的退休金差距相对较小,这也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中“重公平”的特性。补充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的发放或者分配则比较灵活,可以按单位缴纳的比例进行分配,或按照单位事先决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退休总待遇的差别主要来自于此,因为它是否缴纳、缴多少均由单位决定。

三、样本选取原则与数据来源

(一)会计科目的选取依据

根据中国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自2007年开始,应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其细目情况。当然,实际调查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或者个别年份并没有提供该项目的细目,即没有明确公布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这5项保险的具体缴纳数额,在做行业平均时,对此不予统计。本文相关养老保险数据全部来自于上市公司年报财务报表附注“应付职工薪酬”项目的“本期减少”栏。这里的“本期减少”是企业所在会计年度该项目的实际变动额——缴纳额。而杨波[10](2013)在做相关测算时,使用的是“本期增加”额。本文认为“本期增加”是所在会计年度“应当”提取的缴纳额,而“本期减少”则是所在会计年度实际的支付额——包括以前年度应支付而未支付的额度,因为:期末数=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这一点可以通过“国电电力”2007年年报第88页财务报表附注21使用“本年支付”而没有使用“本期减少”来佐证,以及“中国联通”、“广深铁路”、“中国国航”、“南方航空”、“华电国际”等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会计操作实录使用的均是“本年支付”,此后,改用“本年减少”,可见,使用“本年减少”作为当年支付额更为恰当和准确。

(二)养老负担差距对比行业的选取

为判断行业间支付养老保险负担差距的价值,需要对缴纳养老保险高与低两种行业进行鲜明对比。众所周知,行政垄断行业收入水平相对较高(林峰[11],2014年),相应的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数额就高,而其对比对象需要在众多与之相匹配以资对比的行业中选取。首先,考虑到国内行业众多,详细数据无法全部获取,只能抽样对比;其次,考虑到养老支付是按照企业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抽样选取时,选取一个收入水平位于全部行业中位数水平的和一个位于全部行业较低水平的。据此,前者选择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后者选择纺织业,这二者在中国属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各方面都与行政垄断行业对比鲜明。

据此,再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3位数分类,整理得到2007-2015年电力、电信、石油、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5个行政垄断行业67家A股上市公司,以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27家上市公司,纺织业9家上市公司,共计927个观测对象,总计8343个数据。上市公司财务制度相对健全,数据可靠性高,资产、员工、业务水平等都具有一定规模,因此,从上市公司样本中求取行业平均水平具有相对可靠的代表性和可信度。

四、实证测算与分析

为恰当观察对比两种类型行业养老总支付的负担情况,本文将各行业内部企业的数据进行行业内平均化(各企业之间平均),然后对比行业间的差距情况。这里的“人均养老总支付”指的是各行业每年为个人支付的包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含企业年金,可能缴纳、也可能未缴纳)等在内的总金额;“营管总成本”指的是行业营业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和。由于在会计报表中,员工成本一般分为两部分,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一般计入“管理费用”,而一般员工的对应项目则一般计入“营业成本”,因此,使用“养老总支付占行业营管总成本的比重”表示各行业的“养老总负担”情况。

(一)“人均养老总支付”行政垄断行业高出纺织业的情况

作为低收入水平行业的代表,纺织业负担的“人均养老总支付”2007-2015年间均远远低于5大行政垄断型行业,详见下表1所示:

表1 行政垄断行业“人均养老总支付”高出纺织业的情况 单位:倍

根据上表可见,石油业“人均养老总支付”高出纺织业最多,9年平均高出9.62倍;铁路运输业高出最少,但也有6.05倍。深入调研发现,两种类型行业养老支付差距如此之大,达到8.36倍,主要是2007和2008年两个年度纺织业养老支付过少,在此后的2009-2015年差距就趋于平稳,位于3-4倍左右的区间,但仍然说明纺织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费用过少。两种类型行业总差距8.36倍。

(二)“人均养老总支付”行政垄断行业高出交运设备制造业的情况

作为中等收入水平行业的代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负担的“人均养老总支付”2007-2015年间也均低于5大行政垄断型行业,详见下表2所示:

表2 行政垄断行业“人均养老总支付”高出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情况 单位:倍

根据表2可见,石油业“人均养老总支付”高出交运设备制造业最多,9年平均高出2.12倍;铁路运输业高出的最少,但也有1.18倍。两种类型行业养老支付差距总平均1.7倍,其中,2009年,养老支付差距曾经一度缩小,降低至0.66倍,但是此后再度扩大到2倍以上。行政垄断行业的负担“更重”,但也是明显的“优势”。同样,差距最大的年份出现在2007和2008年两个年度,当时中国经济过热,行政垄断行业的受益程度明显高于纺织业和交运设备制造业,进一步可以反推行政垄断型行业的工资收入必定更高。

(三)“养老总支付占营管总成本的比重”行政垄断行业高出纺织业的情况

就“养老总支付占营管总成本的比重”看,不是所有行政垄断型行业都比纺织业高。将两种类型行业各自占比进行比较,平均差距仅为0.58个百分点,并不大,很显然,纺织业相对是轻资本行业,营管成本相对较低,而5大行政垄断行业则是重资本行业,营管成本规模比较巨大。详见下表3所示:

表3 行政垄断行业“养老总支付占营管总成本的比重”高出纺织业的情况 单位:百分点

根据表3可见,电力和石油开采业的养老支付占比在2009年以后的年份均低于纺织业,平均差距分别为-0.04和-0.45个百分点;铁路运输业是最高的,平均比纺织业高2.65个百分点;航空运输业和电信业平均比纺织业高0.38个百分点;各年平均差距除2007年外,都在1个百分点之下,2007年最高,2009年最低。

(四)“养老总支付占营管总成本的比重”行政垄断行业高出交运设备制造业的情况

与交运设备制造业相比,5大行政垄断型行业的“养老总支付”占比都比较高,这意味着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的养老负担相对纺织业较低。将两种类型行业各自占比进行比较,平均差距仅为1.25个百分点,详见下表4所示:

表4 行政垄断行业养老总支付占营管总成本的比重高出交运设备业的情况 单位:百分点

差距最大的是铁路运输业,比交运设备制造业平均高3.32个百分点;差距最小的是石油开采业,平均高0.22个百分点。就各年的情况来看,2008年差距最小,两种类型差距仅为1个百分点,2015年最高,相差1.7个百分点。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养老保险缴纳“负担过重”中的“负担”是一个伪命题,而是否“过重”则需根据企业发展能力是否受到严重影响为标准进行客观判断。统计对比表明:行政垄断行业所代表的强势行业为职工缴纳了更高数额的养老保险,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各行业之间由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退休金部分相差并不大,主要差别在于补充养老保险所对应的部分。简言之,基本养老保险缴得少的行业领取的并不少多少,而缴得多的行业领取的并不多多少,行业间总退休金的差别来源于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及其高低。这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挥了“劫富济贫”的社会保障功能,使得收入水平相对弱势的行业(如本文抽样的一般竞争性行业)获益,而使行政垄断这种强势行业“受损”。

根据上述分析,有如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去除行政垄断因素,使所有市场竞争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尽管由于不合理的行政垄断带来的收入优势导致该类型行业在缴纳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吃亏”了,但是,我们仍应继续消除中国经济体制中的行政垄断因素,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所有行业均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

当前,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一般都是行政垄断行业,很少有竞争性行业,也就是前者“养老总支付”的“负担”更重——但是,这意味着该行业职工退休后的总体退休福利待遇必将会更高,也能更好地适应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趋势。而竞争性行业职工不但在职期间的收入处于劣势,而且退休后的退休金也将处于劣势,这有违社会和谐与公平。因此,必须出台有效措施如税收抵免、税收优惠等,鼓励所有行业尤其是竞争性行业为职工适当缴纳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率可以根据整体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但更应保持基本稳定

养老保险缴纳数额依据员工收入水平而定,必然跟随企业效益优劣而自动调整变化,这就已经为企业的成本负担提供了弹性空间,而资本逐利的本性必然要极大限度的压缩成本,这必然危及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何况社会物价总水平数十年来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企业作为经济人,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理应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如果将没有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原因片面归咎于养老保险的缴纳负担过重,这就显然背离了养老保险产生的初衷。当前降低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就意味着降低了广大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毕竟,对于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而言,养老保险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解决养老保险“负担过重”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确定恰当比例,或者动态确定合理的比例,而不是因噎废食,甚至,保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基本稳定才能保障未来支付的基本稳定和可持续。

注释:

①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EB/OL]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4/t20160421_1959347.htm

②养老金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即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李珍,王向红.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与提高企业竞争力[J].经济评论,1999,(5):56-60.

[2]王增文,邓大松.基金缺口、缴费比率与财政负担能力:基于对社会保障主体的缴费能力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9,(10):73-82.

[3]刘振涛.我国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承受能力探讨[J].现代国企研究,2016,(12):110-111.

[4]马双,孟宪瑞,甘犁. 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对员工工资、就业的影响分析[J].经济学季刊,2014,13(3):969-999.

[5]王国辉,李荣彬.中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压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不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6,(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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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许志涛,丁少群.各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能力比较研究[J].保险研究,2014,(4):1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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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峰.行政垄断型行业与竞争性行业收入分配差距与合理化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12]刘钧.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确定: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经研究,2004,(2):73-79.

[13]许志涛,丁少群.各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能力比较研究[J].保险研究,2014,(4):102-109.

Wasthe"ExcessWeight"PensionBurdenBadforallIndustries:BasedontheComparisonbetweenRepresentativeAdministrativeandCompetitiveIndustries

Lin Feng

(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dong Youth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Jinan 250014, China )

In order to have a dialectical understanding about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overburden among different types of industries, firstly, this paper reviewed the correlative studies on pension and discussed the income and expenses rule of total pension payments. And then, this paper sampled and compared the pension data of typical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dustries which took the market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institution and general competitive industries and found that the burden of total pension payments of the former was generally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latter, but that came from the income level superiority caused by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the deep root.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was the unreasonable advantage in market competition which was charge against by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 itself with the "Robin Hood" social security work and the employees of inferior industries would benefit from it.

pension;total pension payments;burden;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dustries;competitive industries

主持人语

曲顺兰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已成为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面对巨大的养老需求,传统养老模式无法应对,新兴服务模式供给不足,如何更有效地解决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和养老保险问题?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本栏目推出的三篇文章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基于PPP模式应用和社会组织建设的我国养老服务供给研究”,倡导在养老服务领域大力推广PPP模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依据是什么?请读者慢慢品读。“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式养老问题研究:基于博弈论视角”,认为在养老实践中,政府、父母、子女三方都会考虑自己利益最大化来进行博弈,这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那么如何促进三方的博弈均衡呢?本文给出了他的答案。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对企业是好是坏?推荐“养老保险‘负担过重’对所有行业都不好吗?——基于代表性行政垄断与竞争性行业的对比”,这篇文章的研究结论有点意思。 (曲顺兰: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学报主编)

C92-05

A

1008-7605(2017)06-0017-07

2017-05-21

山东省2017年度高校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落实及深化研究(J17RA087);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2016年科研培育基金“人口与产业”学术团队建设项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2016年科研培育基金: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性问题研究

林峰(1978-),男,山东东阿人,经济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规制经济学。

(责任编辑:翟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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