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机关5年破侵权假冒案件17万起涉案上千亿
“十二五”期间,公安部严打侵权假冒犯罪,连续4年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先后发起“亮剑”“破案会战”“打假行动”“网上打假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犯罪。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7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3万名,涉案价值1005亿元,年均战果较往年增长5倍以上。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发布广告、勾结串联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假冒伪劣泛滥蔓延的重要手段和渠道,促使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和升级。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分析发现,很多不法分子生产假冒包装材料后,通过批发网络进行销售,零售商家消化货源,形成环环相扣、层层获利的犯罪产业利益链条,各环节层级又延伸大量犯罪团伙,相互重合交织,演化成盘根错节的犯罪网络,逐步形成造假售假“地下经济”。
面对“互联网+侵权假冒”带来的新挑战,公安机关探索建立了综合技术研判分析体系,提高数据协查、线索输送能力,为常态化打假提供专业化的手段支撑。各地及时总结、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战法组织有效打击,压制侵权假冒犯罪网上生存空间。
公安部经侦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警方与电商企业协作,开发完善侵权假冒线索甄别、研判软件,主动发现并向各地公安机关输送侵权假冒案件线索,从中破获案件400余起,大数据服务、支撑打假实战已初见雏形。
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公安部组织各地连续发起战役攻势,彻底摧毁制假售假犯罪产业链条2262个。组织31个省(区、市)190个城市同步开展打击假药行动,铲除24个特大假药犯罪网络,涉案价值达11.6亿元。
为逃避打击和法律惩处,犯罪嫌疑人往往挖空心思,手法不断翻新。生产环节“分散生产、统一组装”,存储环节“分散囤积”,运输环节“人货分离”,销售环节“真假混杂”“仓店分离”。只有全链条、整环节围剿侵权假冒犯罪,才能将此类犯罪连根拔起。
公安部经侦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假冒伪劣犯罪隐蔽化、跨区域化、链条化等特点,公安部创新提出集群战役主战模式,探索构建以情报导侦为核心的信息化作战机制。在这一模式的推动、引导下,公安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正在实现从现场查抄向侦查深挖、从个案查处向全程打击延伸的深远变革。
据介绍,从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情况看,一些重点地区制假售假现象尚未杜绝,一些非重点地区源头性犯罪开始出现,许多跨区域犯罪产业链条和网络尚未斩断,行业性、区域性制假售假现象依然严重。
长期以来,在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现象,让制假售假者有恃无恐。
公安部经侦局相关负责人坦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工程,涉及到多部门、多领域。各地、各部门先后出台多部规范性文件,从多个方面强化执法协作,但从执法实践看,以罚代刑、信息不通、移送不畅等现象仍不时出现。
为此,公安部先后会同工商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协作配合制度。同时,加大对地方公安机关的指导力度,目前省市两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与各行政执法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机制,不断强化部门间信息分享、情报交换、联合行动,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并行运作”向“融汇运行”转变。
“十二五”期间,行政执法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2.4万余件,刑事、行政协作效能进一步提升。
公安部经侦局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整体部署,充分发挥刑事打击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常态化条件下的打防工作格局,实现专项行动常态化、常态打击专项化。
链接:商家网络交易严重违法线下也将被重点监管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除根据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采取公示违法信息、发布消费警示、提请屏蔽网站、停止接入服务、采取技术制约等惩戒措施外,还规定将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惩戒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在惩戒期限内实施线下重点监管。
《办法》对违法失信惩戒的认定和实施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明确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一般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对应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设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性规定,包括管辖权设置、决定程序、异议程序等,确保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惩戒措施实施的明确性、指向性。
同时,《办法》明确了“对违法失信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有关服务经营者和其他互联网企业参与惩戒措施的协同实施”,支持各方参与,借助网络搜索引擎、浏览器、杀防病毒软件、第三方软件下载平台、智能设备操作系统和移动社交工具,创新运用在线实时触发提醒等方式,最大范围地向网络潜在消费者发布网络消费安全提示,从而精准实现对违法失信主体的有力制约。这为引导多方参与、创新惩戒方式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向和依据。
《办法》对在各网络交易平台之间“流动”的违法失信者也作了针对性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的违法者采取跨平台密集注册等方式大量开店,从而达到更加隐蔽的转移、销毁证据,掩盖违法事实,逃避执法检查的目的。为促进网络市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形成常态,防止被查处的违法经营者在其他网络交易平台内继续实施违法失信行为,《办法》明确建立违法失信行为人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从而及时发现、关闭被查处的违法失信经营者在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继续违法经营的店铺。《办法》规定对违法失信行为人有关信息进行多渠道公示,有利于各网络交易平台违法失信经营者信息互通共享,促进实现惩戒效果广泛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