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玉龙
“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应推而广之
文/杨玉龙
据媒体报道,为了破解劳动监察执行难,三年前,上海徐汇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沪上率先探索“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尝试将相关执法信息及时抄告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从而制约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注销主体,逃避法定义务。三年来,发送抄告函83份,督促企业补发和主动支付职工工资超过550万元。
职工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但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善于在劳动用工方面动歪脑筋,只图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作为职工的维权防线,往往也会遇到很多执法中的困境。比如,一些缺失良心的企业主,装聋作哑、拖延时间、瞒天过海、金蝉脱壳……用尽这些手段,企图借此蒙混过关甚至逃之夭夭。
而“打赢官司却没讨回票子”作为职工维权常见的现象,其原因除去雇主的精明算计,也与执法部门的手段不灵活有一定关系。
“劳动监察案件抄告”可以说是解决案件执行难的可行性措施,应推而广之。这种机制的大体方式是,对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义务主体尚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劳动监察部门会及时将相关执法信息抄告企业注册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从而借力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制约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注销主体,逃避法定义务。
“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本质上就是借力市场监管部门力量,把原来的“一只手”变成了“一双手”。比如,对违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并对企业实施监控,对可能发生的变更、注销申请“不予批准或暂缓批准。这就形成了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局面,从而倒逼涉事企业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
让“劳动监察案件抄告”机制真正发挥功效,有两点不容缺失。一是劳动监察部门要敢于对不守规矩、侵害职工权益的不法企业,向相关部门抄告;二是对于相关部门而言,对抄告来的涉事企业也要敢于管起来,以使其寸步难行。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依规用人最重要,产生劳动纠纷在所难免,通过法律渠道及时解决,既是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也未尝不是为了自身的形象。尤其是信用体系越来越完善的当下以及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广泛运用,惩戒失信的网络与机制也越来越强大,失信者寸步难行已是常态,既如此,违规了违法了,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才是最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