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卿
我国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管理研究
■欧阳卿
本文概述了我国自贸试验区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跨境资金管理等领域创新的进展情况,分析了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过程中潜在的新型金融业态经营风险、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信用风险,并提出加强我国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管理的思路与对策,即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基础,以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处置等环节为路径,以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为重点,构建起我国自贸试验区金融安全网。
金融监管;自贸试验区;新型金融业态;跨境资金流动
欧阳卿(1982-),湖南祁东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广东广州510635)
设立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战略部署。2017年4月末,我国共设立3批、11个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设立以来,我国自贸试验区深入开展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金融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在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冲击,加大了金融风险。为此,需要构建与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构筑金融风险防火墙,促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稳步推进。
我国自贸试验区自设立以来,积极开展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开放试点,深入开展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跨境资金管理等领域的创新,目前已初步建立起国际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金融组织创新
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金融业准入管理创新,营造有利于境内外金融机构进驻的环境,区内金融服务组织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最突出的创新为:一是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自贸试验区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金融业务的流程和方式。这有利于吸引互联网金融、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财富管理等新型金融业态在区内集聚。以广东自贸试验区为例,目前在区内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近2000家、股权投资企业7000多家、资产管理类机构5600多家。二是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力度持续加大。自贸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着力扩大金融业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开放水平。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了国内首批民营银行(华瑞银行)以及2家合资证券公司(申港证券、华菁证券);广东自贸试验区设立了国内首家互联网民营银行(微众银行)、国内首家外资控股的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汇丰前海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恒生前海基金);福建自贸试验区设立了两岸首家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三是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通过设立、并购或参股各个金融行业的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开展综合经营。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内的深圳前海金融控股公司参与发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参与组建中证增信公司,已成为多元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广东自贸试验区珠海横琴片区内的珠海金融投资控股公司旗下拥有银行、证券、金融租赁等金融板块,参股了区内多个金融要素交易平台,金融服务范围逐步扩大。
(二)金融市场创新
自贸试验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促进金融资源在区内与境外有序流动、高效配置。主要的创新在于:一方面,设立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平台。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黄金“国际板”、引入境外交易所作为特别会员,合资成立中欧国际交易所、建立起欧洲离岸人民币证券市场,设立了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在广州南沙片区建设跨境贵金属交易市场,开展人民币计价的跨境贵金属交易。另一方面,促进区内与境外金融市场相互连通。在信贷市场方面,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允许区内企业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广东自贸试验区允许在区内注册成立并在区内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港澳地区银行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福建自贸试验区允许台湾地区的银行机构向试验区内企业或项目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同时,自贸试验区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和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打通了境内外信贷市场连通的渠道。在资本市场方面,上海、天津自贸试验区推动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区内设立的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向区内及境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QFLP)试点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业务,打通了跨境股权投资的渠道。
(三)金融业务创新
自贸试验区以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满足居民金融服务需求为目的,大力推动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使得区内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相互渗透。主要有两方面的创新:一是金融机构跨行业合作创新的金融业务与产品。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试点;支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养老产业基金、健康产业基金等私募基金,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二是金融机构与新兴金融业态合作创新的金融业务与产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机构可与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支付机构合作,办理经常项下及部分经批准的资本项下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广东自贸试验区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股权众筹平台、网络借贷信息平台、互联网支付机构开展合作。
(四)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创新
自贸试验区积极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创新跨境资金流动的管理模式,在跨境投融资方面给予区内市场主体更高的自由度、更大的自主选择权。一是实行企业跨境融资的自律管理。自贸试验区逐步建立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企业可以在一定限额内自行从境外融入资金。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开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改革试点,区内中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外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2015年,这一管理模式得到改进,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试验区获准开展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这意味着,区内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可以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二是改进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集团可设立跨境人民币、外汇资金池,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人民币、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扎差净额结算。与非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不同,自贸试验区内跨境人民币、外汇资金池业务的客户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以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门槛为例,对于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金额,自贸试验区内的政策为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非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为10亿元人民币;对于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金额,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为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非自贸试验区的政策为2亿元人民币。
自贸试验区深入开展以开放性、跨界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一方面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隐患。主要表现在:
(一)新型金融业态经营风险
自贸试验区内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金融业态的蓬勃发展,既在促进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又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带来了挑战。具体表现在:第一,新兴金融业态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产生监管套利风险。由于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新兴金融业态通常在发展初期会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业务经营、资金投向等几乎不受或者受到极少的监管,经营风险容易爆发。这两年连续发生多起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倒闭事件,就暴露出了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第二,新兴金融业态与正规金融体系相互联动形成交叉金融风险。新兴金融业态通过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创新等方式,与正规金融体系形成了紧密的资金、业务联系。例如,股权投资基金依托银行信用、以高杠杆率扩大投资,打通了风险交叉传播的通道。一旦新兴金融业态陷入经营困境,其经营风险将通过投融资活动向正规金融体系传递,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带来冲击。第三,新兴金融业态经营不规范引发社会风险。部分新兴金融业态在业务拓展、产品销售中存在误导销售、违规销售、诈骗销售等不规范行为,极易引发投资者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
自贸试验区内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不断涌现,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威胁。一方面,跨市场、跨行业金融创新产生监管套利风险。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下,部分金融业务的交叉环节可能出现监管盲点。此外,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业务涉及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监管标准、要求、手段和工具不一致,容易引发监管不协调的问题。另一方面,跨市场、跨行业金融创新由于期限错配产生流动性风险。例如,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横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金融机构通过扩大期限错配、拆短投长,将同业存放资金、拆入资金投资于期限较长的票据类资产及流动性较差的非标资产。在规模较小时,这种期限错配可能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一旦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业务规模积累到一定程度,期限错配造成的资金缺口将会引起整个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自贸试验区引入境内外金融机构、推动跨境金融业务创新、扩大金融市场双向开放,都会扩大跨境资金流动的渠道与规模,从而带来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可以说,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是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中最为突出的一种。具体来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跨境资金流动更趋频繁引发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的风险。自贸试验区跨境投融资通道的拓宽,使得跨境汇差和利差套利活动更加活跃、短期资本跨境进出更趋频繁。当国际资本大量涌入,将会推高境内资产价格,形成资产泡沫;一旦跨境资金流动将会出现逆转,将会导致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第二,跨境资金流动规模扩大引发金融机构脆弱性增加的风险。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加快,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同业资金流动规模不断扩大、资金往来更趋密切、业务关联性日益增强,更容易受到境外金融风险的冲击。第三,跨境资金流动本外币管理差异引发金融监管套利的风险。当前,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在企业登记环节、单证审核规定、风险防范手段方面存在差异,容易出现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措施不协调的问题。此外,本外币分离的监测系统平台、不完整的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跨境资金的监测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在自贸区与境外金融市场上开展监管套利活动的可能性增加。
(四)信用风险
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的推进,将提高跨境投融资的便利化水平,从而促进跨境金融交易活动。与境内金融交易相比,跨境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表现更为复杂、管理要求更高。这将导致自贸区金融创新中面临的信用风险也会更大。在信用风险的表现方面,与境内金融交易相比,跨境金融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更难获得。由于跨境金融业务的交易对手在境外,跨境融资的信用互认机制尚未建立,境内外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跨境融资推荐机制有待完善,导致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境外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此外,由于跨境金融业务涉及不同的金融管理体制,跨境金融交易的法律风险、结算风险、声誉风险管理会比境内金融交易更为复杂。在信用风险的管理方面,与境内金融交易相比,跨境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境内金融机构尚未建立与跨境金融交易相适应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担保物质量控制、信用估值调整管理、贷中审查资金用途、贷后资金去向监管、征信系统等机制,信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建议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基础,以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处置等环节为路径,以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为重点,积极构建我国自贸试验区金融安全网,实现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有序推动金融创新的开展。
(一)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相适应的多层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在金融监管协调方面存在不足,不利于防控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因此,建议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相适应的、多层次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推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互相促进。第一,建立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对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在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搭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协调的组织架构,强化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的措施。第二,建立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强化中央与地方的协作,建立上下对接、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的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运作机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跨部门的金融综合监管模式,对区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活动实施统一监管。第三,完善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金融监管交流机制,提高自贸试验区跨境金融监管的效率。适应广东、福建自贸试验区分别与港澳、台湾地区金融往来密切的特点,建立广东与港澳之间、福建与台湾之间金融机构跨境经营风险、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防范自贸区金融风险的措施;建立跨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作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开展跨境投融资服务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体系
对各类金融风险客观识别和准确判断,是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管理的重要前提。因此,建议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统计监测与评估体系,对各类金融行为主体及其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在金融风险监测方面,统一金融统计标准和管理办法,完善金融业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涵盖各类金融市场、机构、产品、工具和交易结算行为的金融风险监测监控平台,实现新型金融业态、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业务等风险监测的全覆盖。在金融风险评估方面,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自贸区金融业整体金融风险、特定金融行业、单家金融机构和特定类别金融风险进行全方位评估。
(三)构建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
建议按照《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准确、有意义、及时且具有透明度”标准,构建涵盖自贸试验区各个金融领域、宏观微观相结合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第一,建立科学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根据综合性、灵敏性和可操作性的设计原则,从新型金融业态经营风险、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信用风险等类别,设计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考核和评价。第二,开发反应灵敏的金融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利用金融工程方法、统计分析方法、人工智能技术等,开发自贸区金融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对各类金融风险进行分析、识别。根据评估结果,将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划分为不同等级,同时设定各个风险等级的预警手段,做到及时预警。第三,完善金融风险通报机制。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苗头问题,及时向各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通报,共同采取防化措施,防止风险蔓延扩散。对于需强化公众防范意识的风险信息,还需通过媒体渠道,适当向公众披露金融风险信息。
(四)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构建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既需要建立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来实现较长时期的“趋利”,也需要完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来实现较短时期的“避害”。第一,建立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在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协调组织架构的主导下,构建职责分明、程序得当、反应快捷、措施得力的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和操作系统,防止金融风险蔓延、扩散而危及金融稳定。第二,设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可以考虑由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地方财政出资设立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处置基金,用于处置自贸试验区内的地方金融风险。在基金规模上,应在全面评估自贸试验区内地方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处置基金的资金规模。第三,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可以由地方政府以市场公允价格出资援助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以股东或债权人身份在公司董事会和治理结构层面委派人员,在金融体系稳定后以市场价格选择退出。
(五)加强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是防控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监管机制。简化账户体系,在自贸试验区试行本外币一体化的账户管理模式,为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提供基础。整合现有的本外币资金监测系统,对本外币资金跨境交易信息进行统一的加工、处理、利用和分析。构建本外币联合检查工作机制,开展对自贸试验区内人民币、外汇的联合监测,形成本外币检查合力。第二,强化对自贸试验区短期资本流动渠道的管理。加强金融管理部门与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完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形成对外贸、外资、外债等不同形式跨境资金流动的综合监管,强化对跨境资金异动情况的的后台监控能力。第三,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境资金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框架下引入宏观审慎管理方式,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跨境流动资金的期限、币种、类别等因素设置不同的宏观审慎管理系数,以此确定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开展投融资活动产生的跨境资金流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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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169X(2017)06-0058-05